其二,承认人类没有赋予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进而否认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但主张智能生成内容不能直接流入公共领域,给予其类似于著作权的保护。菲林案中,法院以人类没有赋予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为由,否认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再从具有较高涵摄面和包容性的利益平衡法律原则出发,以激励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内容创造行为和促进智能生成内容的价值发挥为由,认为智能生成内容不能因不具备作品属性而进入公共领域后被随意使用,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相关权利。[7]这种审理思路承认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并非来源于人工智能,严格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理规则,但是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理规则。“独创性—人身性/财产性”确权规则作为社会规范一方面帮助权利人判断智力劳动成果的作品属性及其著作权归属,实现著作权保护,另一方面为公众提供法律预测和法律评价,使其能够知晓自己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例如,某人准备使用或者正在使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以通过“独创性—人身性/财产性”规则研判该智力劳动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判定智能生成内容不符合“独创性—人身性/财产性”规则,即不具备作品属性,还要给予智能生成内容类似于著作权的实质性保护,将对基于自然权利思想、功利主义思想的作品“独创性—人身性/财产性”规则造成冲击,严重损害“独创性—人身性/财产性”规则作为社会规范实现作品确权、作品权利分配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未来如果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采用上述保护思路,那么公众将无法通过“独创性—人身性/财产性”规则的法律评价和法律预测作用,准确衡量自身施加于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立法者根据传统写作环境中人类赋予智力劳动成果创造性及其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构建了“独创性—人身性/财产性”确权规则,按照这个确权规则形成的保护思路要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理原则,要么违背“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理原则,都难以实现智能著作权保护的逻辑自洽。智能技术发展导致著作权确权规则出现体系性失灵,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为了实现周延的智能著作权保护,有必要重新审视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来源及其构成,并根据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特点构建新的确权规则。
四、构建“机创性—财产性”确权新规则 与传统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性相比,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不是直接来自于人类智慧,而是来自于人工智能;在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来源于人工智能的条件下,著作权人与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之间不存在任何人身关系,仅仅存在财产关系。 首先,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来自于人工智能。智能系统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学习人类语言的词汇、语法和语义情境,对人类语言的表达习惯、表达方式和表达风格进行数据化处理,形成备用数据库。在人工智能使用者输入关键信息之后,智能系统将关键信息转化为可识别信息并提取特征,再根据之前深度学习的“经验”从备用数据库中找到能够与可识别信息特征相匹配的数据,通过对匹配数据进行排列组合生成预文本并对预文本进行质量评价(Vaswani et al.,2017)。智能系统如果判定预文本不符合人类的表达习惯、表达方式和表达风格,那么将会通过重新提取可识别信息的基本特征并寻找新的匹配数据,再通过对新匹配数据的排列组合生成新的预文本并再次对预文本进行质量评价,以确保最后生成质量过关的文本(Radford et al.,2018)。文本输出过程中,智能系统像人类一样识别信息、遣词用句和谋篇布局,通过两度符号化和两度意指化赋予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智能技术运用文字、图片等可感知的符号连接知识、历史、理念和意象的某些片段,这是第一次符号化和意指化(曾庆香,2005:161)。“同时这些符号又是一项另外意义的告知,变成了另一层次的能指,又获得了新的历史、知识、理念和意象的所指。能指和所指之间通过隐喻、转喻、象征和蒙太奇等方式产生关联。”(翟真,2015:193)两度符号化和两度意指化完整地构建了智能生成内容的文化意义,使其像传统作品那样具有传播知识、普及教育、提供娱乐等实用性功能和交易价值。英国于1988年颁布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以下简称“CDPA”)明确将“不存在任何人类作者”的“计算机生成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承认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来自于人工智能已有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其次,著作权人与智能生成内容之间具有且只存在财产关系。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模拟人类神经网络工作方式,实现数据搜集分析、语言处理及创造性内容的输出。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著作权人的人工智能使用者并没有通过创造性劳动赋予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但却通过经济投资或者其他形式为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进而合法获取智能系统财产控制权。如果没有人工智能使用者对智能系统的经济投资或财产控制,智能系统根本无法通过光纤、双绞线等有线介质和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等无线介质准确接收人类的实际需求,无法使蕴含创造潜能的数据要素自由流动促进智能生成内容的形成,更无法以文本形式固定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真正实现市场价值。CDPA在将“计算机所生成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为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视为该计算机生成之作品的作者”,可见,在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来源于人工智能的条件下,著作权人通过经济投资或财产控制这种“必要安排”获得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案已获得立法的承认。如果不从法律上承认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与人工智能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智能生成内容将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例如,2023年3月美国版权局发布政策声明指出,“如果某作品的传统创作要素来源于机器,那么则意味着该作品缺乏人类创作,版权局将不会对其进行登记”[8],美国版权局这种不保护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底层逻辑就在于其忽视智能生成内容与人工智能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为了实现智能作品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必须从立法上肯定这种财产关系。 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来自于人工智能,而作为著作权人的人工智能使用者与智能生成内容创造性之间具有且只存在财产关系,这就意味着人类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如前文所述,为了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类必须将劳动作为手段,即通过使用劳动资料能动地改造劳动对象。人类刚从动物中分离出来时,直接将身体器官作为主要的劳动资料开展劳动活动。受到生物基因的影响,人类通过身体器官开展劳动存在效率低、收获少等缺点,还容易造成身体损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类逐渐意识到将身体器官作为生产资料的局限性,开始将“自身器官的外形、结构或功能投影在外在的器物上”(黄欣荣,2012),通过创造能够替代身体器官、减轻身体痛苦感的工具(亦称为“技术”或“机器”),谋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言,机器是“人的产业劳动的产物,是转化为人的意志驾驭自然界的器官或者说在自然界实现人的意志的器官的自然物质”(马克思、恩格斯,1998:102)。人类将工具视为自身器官的延伸,通过模仿四肢、人脑等器官相继发明了笔、打字机、电脑等一系列工具,创造了现代化文明。在现代化建设和产业革命过程中,人类在原有工具的基础上又发明了人工智能这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工具。与传统工具相比,人工智能并非仅仅是人类对四肢和大脑的简单延伸,而是在对器官进行系统性、规模性模仿的基础上创造的分身,旨在实现与自身无差别的创造,最大程度帮助自身摆脱重复、单调的工作,减轻体力和脑力劳动。人类创造人工智能这种分身之后,不再通过创造性劳动直接生成智力劳动成果,而是通过经济投资或者其他形式合法获取智能系统财产控制权,间接生成智力劳动成果,并将智能成果传播到市场之中,提升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随着劳动方式的变化,法律应当围绕新的劳动方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根据“机创性”标准判断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如果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那么就将该内容定义为智能作品,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根据“财产性”标准进行著作权的分配,将相关权利分配给通过经济投资或者其他形式合法获取智能系统财产控制权的主体。通过“机创性—财产性”确权规则,具有创造性的智能生成内容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那些通过经济投资或者其他形式合法获取智能系统财产控制权的人工智能使用者可以享有相关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为了“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张文显,2018:233),实现法律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建“机创性—财产性”确权规则需要作出以下两方面努力。 其一,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身份认证制度。通过“机创性—财产性”确权规则判断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自动生成具有创造性的内容,首先要确认该内容是否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区分智能生成内容和传统智力成果具有较大难度,需要依靠人工智能的身份认证来完成。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行业规范规定人工智能使用者履行标识义务来开展人工智能身份认证。例如,抖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的水印与元数据规范》规定,使用智能系统生成相关内容并试图在该平台传播的用户必须在相关内容中添加水印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来自于人工智能而非人类。[9]行业规范效力位阶低于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处罚力度较小、约束力有限,需要依靠人工智能使用者内心高尚的道德感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人工智能使用者如果隐瞒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事实,声称相关内容由自己创作完成,那么他们可能会因为创作了具有市场价值的作品而获得更多的人格权益和社会荣誉。结果是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人工智能使用者可能会违背行业规范,不对相关内容作出人工智能身份标识,这将导致司法实践无法有效辨识智能生成内容。针对人工智能身份认证问题,欧盟正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2021年4月,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草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下文简称“AIA”)对人工智能使用者进行人工智能标识义务作出规定,指出如果人工智能使用者通过智能系统生成的相关内容“让人误以为是真实或可信的”,那么他们必须披露相关内容的真实情况。[10]经过两年的谈判,欧盟又对AIA草案作出修正,最新版的AIA草案进一步指出了人工智能研发者标识人工智能身份的义务,认为“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和使用方式应允许适当的可追溯性和可解释性,同时使人类意识到他们与人工智能系统的交流或互动,以及适当告知用户该人工智能系统的能力和限制,并告知受影响的人他们的权利”(朱悦、姜文,2023)。AIA草案一旦获得最终批准,将帮助欧盟有效解决人工智能身份辨识困境,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澎湃新闻,2023)。2023年6月1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的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议员投票决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增加更多安全控制措施。例如,ChatGPT等系统必须表明其内容是AI生成的,以方便区分深度伪造图像和真实图像,并提供防止非法内容生成的保障措施(极目新闻,2023)。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应当从国家层面构建人工智能身份认证法律制度,明确人工智能使用者对人工智能进行标识的义务,要求人工智能研发者通过技术帮助受众溯源智能创作真实情况,帮助司法实践准确辨识智能生成内容,提高“机创性—财产性”确权规则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其二,明确智能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范围。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范围是著作权法的基础内容,只有搞清楚著作权人通过“机创性—财产性”规则获得何种权利以及相关权利界限何在,才能正确地判断哪些行为构成了智能作品侵权,更好地实现智能著作权的周延保护。首先,人工智能使用者不能主张署名智能作品、保护智能作品完整性等人格权利,但可以拥有许可他人复制或发行智能作品、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智能作品等财产权利。智能技术颠覆了传统写作方式,创造了新的商业机遇和产业模式,作为著作权人的人工智能使用者为传播智能作品创作付出了经济投入,通过立法构建“机创性—财产性”规则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能够准确反映和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和产业发展规律。其次,智能作品的保护期应短于传统作品;应当允许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欣赏等非商业用途合理使用智能作品;应当允许其他市场主体对智能作品进行深度学习,规定由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相关市场主体发放使用智能作品及其相关数据的许可,支持相关市场主体先使用后付酬。智能作品本质上是以二进制信息单元“0”“1”形式表示的一组数据,通过立法构建“机创性—财产性”确权规则缩短智能作品的保护期限,明确智能作品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能够进一步推动数据的交易和流通,促进数字文化繁荣和数字经济发展。
五、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人类将人工智能作为主要的劳动资料从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不同于传统劳动资料,人工智能并非仅仅是人类对四肢和大脑的简单延伸,而是在对所有器官进行系统性、规模性模仿的基础上创造的分身,正是利用这种分身,人类获得了智能生成内容这种新型智力劳动成果。为了维护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效率,实现人类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有必要将具有创造性的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将相关权利给予人工智能使用者。智能生成内容的创造性来自于人工智能,而作为著作权人的人工智能使用者与智能生成内容之间具有且只存在财产关系。基于此所构建的“机创性—财产性”确权规则认为,如果人工智能能够自动生成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那么该内容将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再将相关权利分配给通过经济投资或者其他形式合法获得智能系统财产控制权的主体,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效率的平衡。
注释 [1] 智能生成内容涉及文本、影视、代码等领域,本文主要以文本写作领域为视角展开研究。 [2]详见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2 Ch. 601 (1916). [3]详见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 499 U.S. 340 (1991). [4]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5]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制度和职务作品制度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 [6]详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7]详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1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8]详见Copyright Office 37 CFR Part 202 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9]抖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的水印与元数据规范[EB/OL]. https://www.douyin.com/rule/billboard?id=1242800000050. [10]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 Retrieved May 29, 2023 from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52021PC0206.
来源:新闻大学(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6UFH6Mf-wqDAy-Mb876CQ
编辑:徐思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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