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查看: 48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襄阳电视台向“黑老大”妥协,删除抹黑报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20:3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襄阳电视台向“黑老大”妥协,删除抹黑报道
从丁启明诉湖北襄阳广播电视台名誉侵权纠纷案说起
2019年3月18日,民营企业家、武汉市政协委员丁启明等涉黑案(“7.27”专案)在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晚,襄阳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襄阳新闻》报道了该案。电视镜头里,出现了大量砍刀、铁棍棒等凶器,还有惊人的巨额现金和金条等。新闻旁白报道称,专案民警将28名涉案成员缉拿归案,成功打掉了武汉盘踞8年,无恶不作的涉黑犯罪组织,查获2亿元涉案资金。

而该案扣押物品中没有任何刀具等凶器,就连一把小水果刀都没有,也没有新闻报道所称的高达2亿的涉案资金和堆积如山的“巨额现金”以及堆放一起的"金条",物品扣押清单显示涉案现金只有80645元,且全案没见到一根金条。丁启明案件涉案人员共14名,到了襄阳新闻报道中人数翻倍变成28人。涉案新闻在该案一审开庭审理第一天就将案件性质先行定调为“无恶不作的涉黑犯罪组织”。

襄阳广播电视台播发的失实报道,扭曲案件基本事实,通过展示“刀”、“巨额现金”、“金条”等虚假物证误导观众,对丁启明案件产生不利的社会舆论影响。这种高级抹黑式“舆论审判”直接助推了宜城市人民法院对丁启明案件的不公正审理。2019年4月25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丁启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丁启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5月15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4月17日,丁启明委托其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襄阳广播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的不实新闻报道。

2019年7月2日,襄城区法院对丁启明诉襄阳广播电视台名誉侵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7月9日,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0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自愿删除有关原告丁启明“7.27专案”的新闻报道及相关画面。


舆论审判配合黑打,异化中央打黑政策

我们支持中央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政策,但也要警惕地方公检法借打黑之名行黑打之实。透过湖北丁启明案,可以窥见地方政法官员如何异化中央打黑政策。

《襄阳新闻》对丁启明案件的报道中,别有用心地植入了几个直接影响案件性质的重要镜头。有各类刀具,有堆积如山的现金和金条,有“无恶不作”的旁白解读,这些镜头要素组合一起,恰恰是为了在公众面前造出一幅“暴力敛财,无恶不作的涉黑犯罪组织”大画面。

这几个镜头想要体现丁启明案件具备涉黑组织所要求的本质特征“暴力性”和暴力敛财的“经济特征”以及“危害特征”。

可以说,涉案新闻通过虚构“刀”+“黑金”+“无恶不作”=“包装”出了一个“黑老大”。
这就是舆论审判影响下的黑打。

镜头一:刀、棍棒等凶器(意图勾勒暴力性)

我们知道暴力性是涉黑组织的本质特征,于是涉案新闻画面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各类砍刀、铁叉、铁棍棒等几十件凶器。但本案连一个水果刀都没有,这些入画的刀具是如何摆拍的?

丁启明案件中没有一起“持械暴力犯罪”,也没有一起伤害案,这也是丁启明案件一审判决书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因。

全案唯一的轻微伤案件,反而证明与丁启明毫无关系。这就是2012年2月9日打砸“老赖”彭勇刚(丁启明冤案的幕后推手)公司事件。尽管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丁启明安排汪永明带领五、六个人到彭勇刚公司打砸并将公司员工安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但证据显示在打砸当天,被告人汪永明没有进入彭勇刚公司,宋卫波供述其不认识这些打砸人员,不清楚打砸事件情况。结合当天的监控画面显示,从作案车辆下车的两名男子也不是宋卫波、汪永明。在现场的打砸人员到底是谁?本案未查明。而被害人的陈述恰恰证明打砸人员不是宋卫波、汪永明。一审在现有证据根本不能够证明打砸事件与丁启明、宋卫波、汪永明有关的情况下,强行将该轻微伤后果按在丁启明头上,实属徇私枉法。

镜头二:黑金(意图勾勒暴力敛财)

涉案新闻画面出现的“巨额现金、大堆金条”、丁启明经营的“南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背景,还有新闻旁白称“查获2亿涉案资金”,这些精心策划的镜头要素就是想把丁启明苦心经营的正规公司包装成了涉黑组织的“犯罪依托”。

而本案证据显示涉案的扣押现金只有80645元,没有堆积如山的巨额现金,更没有金条、更不存在2亿涉案资金。全然不知这些现金、金条从何而来?全案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丁启明是通过暴力获得黑金,更没有证据证明丁启明是用黑金在支撑“组织犯罪”。

相反,丁启明的个人财富及其经营的公司收益完全合法。丁启明的整个案件均是发生在合法债权之上的债务追讨。全案所谓的“被害人”都是丁启明的债务人,其中尤其要提的是彭勇刚,因与丁启明合作生意而欠下丁启明1100万,企图恶意不还。丁启明说:“为追讨血汗钱,与彭勇刚打了多年民事官司,期间彭勇刚多次雇凶砍杀丁启明。有一次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数名歹徒闯入我公司,用刀砍伤了我。其中一名凶徒被我公司员工抓获扭送派出所。没想到该凶徒数日后被释放,原因是‘他们打错人了’,公安机关不让我做伤情鉴定。”  丁启明被彭勇刚雇凶伤害案件自丁启明报案以来,公安机关至今不作处理。正是因为彭勇刚恶意欠债不还,还雇凶威胁殴打丁启明,丁启明为了追讨自己的合法债务,这才发生了一审认定的与彭勇刚有关的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等案。剧情的反转可以透视这个案件背后的利益推手。

一审认定丁启明领导的涉黑组织产生于2011年。但在案证据显示,丁启明早在2011年之前已是身价过亿的民营企业家,其个人财富取得过程完全合法。

例如,丁启明于2002年创办的武汉南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主营钢材销售,运营期间正好赶上中国钢铁行业发展的春天,公司每年营业额都有两三千万元。丁启明于2007年投资的蕲春和麻城地产等项目投资收益已经过亿。

再如,丁启明和其朋友等16名股东共同投资7000万注册设立的武汉海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营地产项目。根据该公司审计情况,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为9567.3345万元,且多为投资款及借款,会计报表显示该公司向中森华投资集团投资了1个多亿(据悉,海源置业公司股东对该笔投资款已通过法院程序处理,中森华集团已将1.4亿案款打给了武汉中院,但武汉中院至今违法扣款不放。)

总之,涉案的这两家丁启明经营管理的公司完全都是合法资产在运营,产生的公司红利当然合法。一审视这些客观证据不见,错误将这两家公司认定为“空壳公司”、“专业讨债公司”,完全是歪曲事实的错误认定。整个案件根本没有丁启明存在黑金收益的证据,而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要求组织体必须是靠暴力敛财。

镜头三:“无恶不作”(意图勾勒危害特征)

一审认定丁启明“称霸一方”的证据就是几个欠丁启明巨额钱款不还的老赖及其家属的证言。一审庭审自我辩护环节,丁启明悲痛地说:“欠我钱的人成了本案的被害人,他们失去诚信欠钱不还,我才是本案真正的被害人。”

这些债务人明白,只要做实丁启明的“黑老大”身份,他们的债务也就自然“免单”了!

本案中保持客观中立、对丁启明有利的证言,却未被一审法院采信。这与襄阳电视台的“舆论审判”有直接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的配合是一套“黑打组合拳”。

襄阳电视台按照公安机关的“意思”用心选择了几个致命镜头意图锁定“涉黑性质”,但是这些虚假画面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成了讽刺的“闹剧”。

本案的“舆论审判”已经严重影响了一审的公正,这一点从上述名誉侵权纠纷案的开庭情况可见一斑。作为丁启明名誉权纠纷案件诉讼代理人王誓华律师当庭提到襄阳电视台违背电视新闻报道应当秉持的客观真实的基本准则,未对新闻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回应:涉案节目素材都是公安提供的,节目播出前经过了公、检、政法委、组织部共同在场审核,公安领导说可以播放了,我们就播了……政治问题就要配合的…..我们只是宣传工具。

我们必须清楚当前的“扫黑除恶”涉及的是法律问题,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打黑,而不是搞政治化运动,我们一定要坚决阻止把涉黑案件扭曲为“运动化”、“政治化”。

希望通过本起典型个案警示新闻媒体,要在扫黑除恶中依法进行宣传报道,不要把不依法、不规范的打黑行为助推到“黑打”的境地。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r0LX3F_PU9Q5yYbOiOLLw


编辑:董莉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