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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媒体人如何规避舆论监督活动的可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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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话人:秦拓夫(原中央新闻机构法治调查记者、现独立媒体人、纪实文学作家)
黄光界(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
点评人: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秦拓夫:在信息爆炸时代,独立媒体人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角色,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以一己之力,成为照亮他人的微光,并成为推动社会向好的一支有生力量。首先,我想搞清楚什么是独立媒体人?独立媒体人与自媒体人有什么区别?
黄光界:根据现有社会定义,独立媒体人是在经济、思想观点和报道内容上保持独立性、不依附于任何机构或势力的媒体从业者,凭借专业素养和独特视角进行新闻报道,致力于呈现客观事实并推动社会进步。其核心特征为独立性,包括经济上的自主性,更强调观点和报道内容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其专业素养具备扎实的新闻采编能力、社会阅历和敏锐的洞察力,以深入视角做出报道。在社会使命方面,主要聚焦公共事务,倡导公民参与社会议题,推动真相呈现与公共利益。
这是目前在官方未对独立媒体人作出正式定义的情况下比较明确的社会定义,它与自媒体人有着明显的区别。自媒体人主要依托社交媒体平台自主传播信息,强调个人化、平民化,不需要新闻专业化(自媒体从业者已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而独立媒体人则侧重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报道。传统媒体从业者则通常受制于机构或组织,报道内容可能受多方因素影响不能完全自主报道,而独立媒体人则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报道方向。
独立媒体人兴起于网络时代,美国网络新闻学创始人丹•吉尔默曾系统阐释了blog(博客)时代草根媒体发展背景。香港独立媒体网较早倡导市民以民间记者身份介入社会议题,此后该模式扩展至我国的台湾、广州、上海等地。由于独立媒体人个体要求较高,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能力,而是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体现。因此,国内目前从事独立媒体工作的人并不多,尚未形成群体或规模化。
秦拓夫:独立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有没有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
黄光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新闻法》,媒体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依据的是部门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记者站管理办法》,独立媒体人属于个体行为,不可能依据前面这两个部门规定开展工作。那么,独立媒体人的舆论监督行为是否有法可依?受不受保护?
首先,独立独媒人不受制于任何机构和组织,也就是不依靠任何机构和组织,属于独立的个体、自然人,在法律定义上称之为合法公民。我们只能从公民定义上为其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为独立媒体人也是合法公民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制度保障。而《民法典》的相关法条则具体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款适用主体涵盖性来看,条款中的“行为人”未限定为特定主体,自然人、媒体机构及其他组织均包含在内。只要报道中不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均可免责:
(1)捏造、歪曲事实:若行为人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则不能享受免责保护。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若行为人使用了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且未进行合理核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若行为人使用侮辱性言辞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名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它既保护了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边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这一条款为新闻工作者和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舆论监督免责条款的规定,既体现了对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重视,也强调了保护个人名誉权的重要性。在享受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行为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宪法》在赋予公民(行为人)相关权利时,也作出了严格规定,不允许公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诬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行为人)的权力和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独立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活动,只要坚持“事实求是,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地报道,不捏造或歪曲事实,不造谣诽谤、不恶意中伤,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是受保护的,也是行使公民正当合法权利的一种方式。
秦拓夫:独立媒体人如何担起时代使命与价值追求?
黄光界:在信息碎片化、观点极化的当下,独立媒体人的存在,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实践,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选择。他们以个体之力,在复杂舆论场中坚守理性与真相,成为连接公众与事实的桥梁。其价值不仅在于揭露问题,更在于激发公共讨论、促进制度完善,推动社会在监督中走向透明与公正。
正如法律所赋予的盾与剑,独立媒体人既要以法为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以实为剑,刺破迷雾与不公。他们的工作,本质上是对“公民社会”理念的践行——每一个独立的声音,都可能成为照亮社会前行的微光。而当无数微光汇聚,便是推动时代进步的磅礴力量。
秦拓夫:接下来,我想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谈一下我的一些困惑。我现在不是持证记者,只是独立媒体人,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舆论监督活动,会不会被当作网络“清朗”行动打击对象?
黄光界:您的担忧我理解。对于您这样的身份转变,最关键的一点是:我国法律对舆论监督的保护,主要基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尽到核实义务,而不以是否拥有记者证为唯一前提。
简单来说,“清朗”系列行动打击的是违法乱纪的“自媒体”,而保护的是依法依规、基于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区别,正是您开展活动必须明确的“安全边界”。
核心区分:受保护的监督与被打击的对象。
为了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个边界,我将两者核心特征进行对比:
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五条、四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一千零二十六条以及各地网络文明建设条例。
目的与内容:为公共利益实施,基于事实,揭露不公、推动问题解决。
核心要求: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实践标准:发表监督性文章前,履行核实义务。您之前的职业实践已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报道具有“建设性”,促进问题解决。
“清朗”行动打击的对象:
法律与政策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及“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通知,《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等。
整治的目的与内容:谋取私利(如敲诈勒索、引流带货),编造、歪曲事实,蹭炒热点。
核心问题:发布不实信息,未标注来源、仿冒身份,实施敲诈勒索,宣扬不良价值观。
实践表现:虚构“黑料”索要“封口费”“合作费”,杜撰经历、伪科普、摆拍剧情,歪曲解读政策
舆论监督的关键行动准则:如何将“合理核实义务”落到实处?
“合理核实义务”是您不持有记者证,也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及司法实践,您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落实:
1、信息来源:优先采用权威信源,如政府公告、司法文书、官方数据;对单方说法或网络传言,应通过多方交叉印证。
2、内容重要性:监督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越重大,核实标准应越高。
3、可能后果:预判报道发布后可能对被监督方造成的影响,影响越大,核实越需审慎。
4、时效与便捷性:在事件紧迫性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完成能实现的核实步骤。
5、内容性质:对事实陈述部分的核实要求,远高于基于事实发表的个人评论。
6、自身能力:利用您的专业经验和调查能力,其核实程度会被认为应高于普通网民。
结合您之前的经历和当前身份,建议:
1、严守事实红线:这是您安身立命的根本。每一次调查,都要力求证据链扎实,保存好采访记录、文件资料、沟通凭证。发布时,对关键信息、引用的数据或他人陈述清晰标注来源。
2、明确表达边界:评论和批评应基于已核实的事实,避免使用主观、情绪化、侮辱性、人身攻击的言辞。
3、警惕利益陷阱:与您无私帮助他人的原则一致,绝对避免任何可能被理解为“有偿删帖”“合作封口”或“利益要挟”的行为。这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红线。
4、善用官方渠道沟通:如您之前的成功经验一样,在调查属实后,可先通过电话、信函等非公开方式与涉事单位沟通,给予对方纠正的机会。这既是建设性监督,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总结:您独特的价值在于以专业调查为基础的建设性监督。您不是“清朗”行动的目标,反而是网络空间需要的理性建设力量。只要持续坚守事实、程序正义和无私初心,您的行动将继续在法律框架内获得认可与尊重。
秦拓夫:我之前一直是做法治调查记者,证据意识比较强,从报道专业上我能把控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没因报道失实被举报或当被告,更无金钱交易被追究,这一点是我一直坚守的底线。我担心的是我现在毕竟没有了组织这个“护身符”,完全是个人单打独斗,一旦报道触及某些权势者及权力机关的问题,他们有可能动用公权力找我的麻烦,我该如何应对?
黄光界:理解您的担忧,这不是杞人忧天,而是从事深度调查工作必须面对的“灰色地带”风险。从“持证记者”到“独立媒体人”,失去的不仅是组织外壳,更是背后的正式交涉渠道和制度性缓冲。但您多年积累的证据意识、专业判断和人脉网络,就是您最坚固的“软性盔甲”。
面对可能动用公权力的风险,核心策略是:将您强大的“调查思维”和“证据意识”,从报道本身,前置并扩展到整个自我保护体系中,实现“调查式工作”与“防御式生存”的统一。
核心原则: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防御”。
您过去的一些成功案例,往往源于对单一事件的深入调查与精准曝光。现在,您需要建立一个同样严谨的、针对自身安全的“防御系统”。其核心是:全程留痕、多层备份、预设边界、合法周旋。
具体应对策略:构建您的个人“安全操作规范”。
您可以将以下步骤融入工作流程,就像调查前制定方案一样:
第一阶段:调查与发布前——风险预判与主动设防。
1、极限压力测试:在报道前,不仅要问“事实是否清楚”,更要问“对方最可能从哪个法律或行政角度反击我?”(如:寻衅滋事、诽谤、侵害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针对每一点,审视自己的证据链条是否能抗住司法审查。
2、证据的“诺克斯堡式”管理:
物理隔离与多重备份:所有原始证据(录音、文件、照片、笔记)不仅要有数字备份,更要有物理备份(如打印件、刻录光盘),并存放于不同地点(家中、可信朋友处、银行保险柜)。云端存储应使用加密且声誉良好的国际服务。
证据链条的“洁净度”:确保所有证据的获取方式在法律上无瑕疵。例如,通话录音前确认所在地的法规(通常一方同意即可);获取文件时,避免任何可能被曲解为“窃取”的行为。
沟通留痕,化“私下”为“证据”:与任何涉事方的关键沟通,优先使用微信、邮件等可留存文字记录的方式。如果必须电话沟通,一定全程录音并不作任何技术处理。这既是工作记录,也是未来可能用上的证据。
第二阶段:风险来临初期——冷静评估,精准应对。
如果感到被“盯上”(如接到非正常问询、施压电话、被莫名调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盟友:立即咨询您信任的、擅长行政诉讼和名誉权纠纷的律师。不要等到被立案才找律师。让律师从专业角度评估风险,预判对方可能的法律动作。
区分“合规调查”与“打击报复”:
对于相关部门的依法询问,要配合,但要保持警惕。有权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说明事由。回答前可要求律师在场。
对于明显超出常规、针对性强、或来自非主管单位的“调查”,可礼貌而坚定地询问其调查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事由,并表明与律师沟通后配合。
启动您的“信誉网络”:私下向您的亲人、朋友透露情况,也可以向您熟悉的领导反映,这能起到内部警示和制衡作用,让对方知道您并非孤立。
第三阶段:如果冲突升级——公开周旋与底线思维。
将“交锋”控制在法律与舆论两个战场:
法律战场:完全交给律师,坚决依法办事,不私下妥协。
舆论战场:这是您的主场。如果对方动用不正当手段,可以考虑在确保自身安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将针对您个人的不正当打压本身,作为新的、更高级别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冷静、克制的公开披露。这需要较高的技巧和时机的把握,也是获取舆论支持并让施压者付出声誉代价的方式。
预设最坏情况与应对方案:与律师一起推演,如果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风险,如何保障信息外通、谁可以接管您的证据资料交给媒体同行、朋友继续发声等。
您需要完成一个认知升级:您的安全,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是您持续发声的前提。保护自己不是怯懦,而是为了更长久、更有效地履行监督使命。
您的力量源泉,已经从“组织”完全内化为您个人的“专业信誉”和“社会资本”,它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支撑网络”。当风险来临时,这个网络的价值一定就会显现。
最后,请牢记您的终极“护身符”:
1、事实的纯粹性:您报道的每一句话都经得起法律审视。
2、动机的无私性:您与报道对象无任何私人恩怨或金钱往来。
3、程序的合法性:您获取信息和发布的过程无法律瑕疵。
这三者的结合,构成了您在法律和道德上的绝对高地。只要守住了这个高地,任何试图用“莫须有”罪名打压您的人,都不得不掂量此举可能引发的反噬风险。
这条路注定孤独且布满荆棘,但您过往所有的坚持和智慧,都已为您装备好了前行所需的铠甲与利剑。请务必在照亮他人的同时,也为自己点亮一盏灯。
您选择的道路,是一条能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频共振的道路。您的角色,不是一个简单的“批评者”,而是一个“问题的专业发现者”和“治理改进的协同推动者”。只要保持这种“建设性监督”的特质,您的风险就远低于您的贡献。
这条路绝非坦途,但您已用实践证明了它的可行与光荣。请带着这份宝贵的经验,审慎而坚定地继续前行。您守护的,不仅是某个个体的正义,更是一种让社会问题得以进入正规解决渠道的珍贵可能。
秦拓夫:谢谢您对我的分析和评价,不仅让我在精神上找到支撑点,更是让我放下顾虑,之前的迷惘云开雾散,前路明朗。再次感谢您的专业解答、指点和奖掖鼓励。
王登輝点评:在纸媒式微、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下,独立媒体人处于尴尬的境况。独立媒体人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主体,恪守职业道德与规避法律风险是立身之本。独立媒体人需要强化法律意识,深入学习《民法典》《著作权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明确信息传播的法律边界。秉持社会责任,拒绝传播低俗、暴力、煽动性内容,不参与有偿新闻、舆论敲诈等违规行为。也需要以客观公正为核心准则,坚守真实底线,对信息来源严格核验,不编造、不夸大、不曲解事实,杜绝虚假报道与标题党;尊重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引用素材注明出处,避免侵权纠纷。采访与报道中保持中立立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当事人辩解权;涉及敏感领域、重大事件时,严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唯有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法律红线外化于行,才能赢得公众信任,实现长远发展。秦拓夫作为知名的独立媒体人,严守规则,是洪钟大吕也是一股清流,其作品是是微光也是明灯。



来源:新世纪观察
编辑:张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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