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做个试验
查看: 1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闻业务交流群群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5 00:3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4年12月14日第6次修订)
根据国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采写圈微信公众号交流群特制定如下群规,请大家自觉遵守。
一、基本规则
1.本群为实名群,请将群昵称修改为“姓名+单位”。不愿实名者,不予入群。
2.本群是为采写圈公众号而建,请大家关注本号,并适当转载本号推送的好文章。
3.本群群员真实身份未经核实,添加好友须谨慎,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如有群员私下营销加好友,请向群主举报,我们将营销者请出本群并拉黑。
4.群主只负责群管理,不负责解答新闻采编等相关业务问题。如需要专业咨询或业务指导,可单独与群主沟通,联系付费服务。
二、大力提倡的行为
本群为新闻业务交流群,大家可以在本群研讨新闻业务,切磋采编技艺,交流创作体会,剖析优秀作品,讲述成长经历,分享成功喜悦,交流职称政策,关注媒融发展,以及转发与新闻业务和媒体发展相关的优秀图文、优秀视频、优秀音频及优秀融合报道。
也欢迎大家往群里转发新闻传播类人才的招聘信息和应聘信息。
三、严禁的行为
1.严禁在本群讨论和转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
发布上述信息者,自行承担后果,群主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线索。
2.严禁在本群发表偏激言论和进行人身攻击。
3.严禁在本群转发帮忙在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和帮忙在上级媒体发稿等信息,严禁在本群转发各类广告、软文、酬宾、促销、福利等内容,严禁在本群转发各类筹款、拉赞助、投票、求点赞、求转发等信息。
4.严禁在本群承揽业务、介绍生意、推销产品。
5.除群主外,严禁在本群转发推广各类媒体培训及宣传培训、舆情培训等相关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将被立即请出本群并拉黑。
四、不受欢迎的行为
1.不欢迎往本群扔“垃圾”,“垃圾”主要是指个人及单位每天新媒体平台生产的各类业务水平一般或较差的内容,以及直播预告,各种早上好、下午好、周末快乐等问候语或图片。
2.不欢迎在本群转发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内容。
3.不欢迎在本群讨论与新闻业务无关的话题。
违反以上规定,发现2次后将被请出本群并拉黑。
五、其他
本号共组建了6个实名制新闻业务交流群,由于精力有限,其中5个新闻业务交流群从即日起不再接纳新群员。
另外一个实名制新闻业务交流群,是专门为市县媒体单位的领导打造的,这个交流群继续接纳新群员。
管理交流群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我们今后不再扩展新群,请离开新闻宣传行业及离退休人员自行退出。
入群退群自由,进群须守群规。
感谢大家对群主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采写圈(公众号)
编辑:李佳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实名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