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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被指抄袭,道歉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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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1 23:49: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百万粉丝博主“杨藩讲艺术”发布视频,称“与辉同行”直播间大规模抄袭自己的文案。在杨藩发布的两条视频中,列举了多处“与辉同行”主播董董解说时,与自己早年间视频的相似之处,包括内容、架构、用语都与自己发布的视频几乎一样,相似度超过90%。杨藩强调“与辉同行”是在卖货时商用,也完全没有声明引用来源。涉事主播董董在直播时称“讲解艺术时可能会用到一些老师的作品但无意冒犯……大家互相成就”。目前,与辉同行账号暂未对抄袭争议做出回应,但争议视频疑似已经下架,在作品栏中已找不到该视频。


这样的疑似道歉有用吗?
杨藩在直播中表示,会考虑“报警”。
事态还在发酵中,已引发网络舆论热潮,开启了一场关于文案抄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热议。
一些人认为,直播间应该注重原创内容的创作和保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能随意抄袭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另一些人则认为,网络内容为公共知识,直播间的内容创作应该注重实用性和趣味性,而不是过于追求原创性,对于一些创意和内容的借鉴并不等同于抄袭……


随着新媒体发展,步入“万众皆媒”时代,传播生态发生了巨变。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已达10.4亿,网络视听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UGC(用户生产内容)成为许多平台发展壮大的支柱。传播主体多元化,给公众信息获得带来更多便利,但同时,因在技术、认知、专业性等方面的参差,造成部分自媒体内容制作和传播行为失范。尤其在直播和短视频领域,文案、视频等创意内容意味着流量,流量就意味着利益,涉及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形式也更为多样化,侵权行为和短视频一同“野蛮生长”。

01花式抄袭
直接“克隆”搬运
作为直播界头部网红带货达人的主播“疯狂小杨哥”,就遇到了“李鬼”——“暴躁小鹏哥“,包括主播发型、服饰、风格等,几乎是被一比一复刻,甚至连直播间装饰都被像素级模仿。如此简单粗暴的“克隆”行为,惊呆了网友。


靠模仿蹭流量的直播方式,一直争议不断,包括名称、风格、场景搭建、选品陈列等方面,是以“借鉴”之名,行“抄袭”之实。虽然靠山寨等手段可以快速、低成本打造一个公号,但是也必然会迎来更多批评和谴责,不仅被网友认定为缺乏创意,也会被贴上不诚实和偷窃的标签,而失去真正发展壮大的机会。东方甄选爆火后,自身也深受抄袭困扰。“西方臻选”短视频账号,模仿搬动东方甄选和董宇辉,开播不久就被平台封号。另外一个高仿号“东方绿选”更是被东方甄选诉至法庭,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东方甄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视频文案抄袭
和直接复制搬运相比,文案抄袭则更为隐蔽。
2022年5月,轰动一时的某企业与明星合作的宣传短片《人生小满》全网爆火。起初,暖心的视频收获很多网友点赞,获得巨大的浏览量。然而,很快视频被扒出与网名为“北大满哥”的原创视频文案高度雷同,相关话题一度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一。随后涉事公司全面下架该视频,视频的创意代理公司也发表了道歉声明。大公司尚且如此,多如牛毛的各路主播们,更是打了“信息差”,赌被抄袭的主播和粉丝发现不了,大玩文案抄袭。更有甚者,有大主播抄袭小主播文案,后者因为影响力小,反而还被人误认为是抄袭者,陷入“谁粉丝多谁有理”的怪圈。比如,财经博主珍大户指控一名拥有近千万的博主抄袭,曾一度成为热门话题。

02 法律如何界定
直播和视频抄袭事件,其关乎的不仅仅是道德,也涉及法律责任问题,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就此事件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直播、短视频的文案是有版权的,如果脚本和文案高度重合则有可能涉及侵权问题。朱巍还强调,如果是纯知识的学习则不涉及商业使用侵权问题,但需要标明出处;如果是商业宣传或销售使用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抄袭的认定,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有两个关于“十分之一”的认定标准,即:一、引用别人作品,不得超过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二、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随着新媒体发展,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海量信息背后常常伴随着海量侵权,不管是对作者也好,还是相关方来说,各种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往往导致不了了之。

03 如何破局
流量就是吸引力,是变现最直接的手段。
从文字传播时代开始,便是如此。到了视频时代,靠恶俗、抄袭等赚取流量野蛮生长,依然大行其道。
视频内容抄袭跟文字和图片抄袭相比,识别难度更大。
各短视频平台应积极通过提升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对上传的视频进行严格的版权查验,防止侵权内容发布。
设立版权投诉渠道,方便原创作者对侵权内容进行举报。
出台相关政策,对搬运、抄袭行为进行明确禁止,鼓励用户创作原创内容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比如,某视频平台2023年颁布新规,对抄袭进行严控:与他人发布内容完全一致或仅进行了变速等操作;与他人发布过的内容文案部分一致,且一致的部分占比较大,占比超过30%,字数超过100字;与他人发布过的文案主旨一致,仅更改语序结构,疑似洗稿。以上这些行为均可被判定为抄袭。
另外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被判定为抄袭,则对侵权内容实施有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下架、禁言、封号等措施。
如果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平台身上,似乎不是万能灵药。对平台来说,原创流量也好,“非原创”流量也好,对他们来说都是流量,本质上没有好与坏的区别;而且,面对海量侵权纠纷中,也很难做到事无巨细处理妥当,这势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
对于主播而言,忍无可忍时才会诉诸法律,这同样也是一条成本极高的维权之路,时间和精力都是极大消耗。
显然,随着短视频的急速膨胀,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需要创新更多办法来解决这一领域的版权纠纷。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023年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强化版权保护,加强对主要网络服务商和新媒体业态的版权重点监管,加强两法衔接,完善版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当然,我们还可以期待用户法律意识的提高。
面对各类媒体平台的海量信息,网络受众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辨别力,区别借鉴和抄袭的界限。
当监管、平台、主播、用户四方合力,那么短视频领域的侵权行为,或许会找到破局之道。
创作是艰辛的过程,是智慧的结晶,每一位原创者的努力都值得敬佩,希望每个人都能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创造力,为建设一个更加健康、公正和富有创造力的知识创作环境和传播生态而共同努力。

校对|李立军

来源:新京报传媒研究(公众号)
编辑:王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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