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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界定老师的教育权

2010-5-30 12: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67|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5月19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五一村小学6年级13岁女孩陈亚楠下午放学回家后服下农药,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家长出示孩子的遗言中写着:“是老师她逼我的!”有学生和家长说:班主任老师批评了死者,还罚站了两节课。 ...
  5月19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五一村小学6年级13岁女孩陈亚楠下午放学回家后服下农药,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家长出示孩子的遗言中写着:“是老师她逼我的!”有学生和家长说:班主任老师批评了死者,还罚站了两节课。(《城市晚报》5月30日报道)

  现在的不少孩子吃不得苦,受不了委屈,遇到点烦恼的事儿,便动了自杀的念头。前几天,我指导的一个学生毕业论文写得不像样子,我告诉她必须大改,不改的话无法毕业。这个学生说毕业不了就自杀,吓我一跳。教师职业何其危险,可见一斑。报道中的这个小女孩,自杀前留下遗书,指出了“凶手”,将让她的老师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不管学校和老师有无责任,向家长道歉都是应该的。这一点,当事学校和老师的做法值得商榷。

  围绕这个新闻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种谴责老师的霸道,指责“现在的老师绝对是土皇帝”,认为“罚站,是虐待学生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法律惩处!以法治校!”有的扬言要对当事老师灭门。另一种声音针锋相对:“学生错了老师难道没有权利罚站?”“当今社会上只有老师才是真正为了你好的人,怕你学不会,恨你不成才!老师批评几句罚个站!何罪之有?”“现在的中国是警察不敢抓小偷,教师不敢管学生,悲哀啊!”

  评判这些争论的对错,需要对教师的权利进行界定。教师拥有教育权,这一点无可置疑。至于教育权的内涵有哪些,似乎并没有人去厘清。按照传统的说法,教师的职责“传道、授业、解惑”,而这个职责,其实就是知识传播权,同时也包括对学生进行做人教育。除此之外,教师还拥有批评教育权。批评教育权,批评通过言语的形式进行,而这里的“教育”则包括了惩罚性质的特殊教育。小时候,在学校受了批评回家跟父母诉苦,家长说知足吧,以前的私塾老师是要打手板呢。戒尺教育,现在已经成了历史,但其它形式的惩罚依然存在,最常见的就是公开检讨,罚站。检讨和罚站是惩罚但不是体罚。这应该属于教师正当的教育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假如老师没有批评教育权,学生就很难懂得违规的后果,他们走上社会触犯法规的几率会更高而不是相反。

  肯定有人会反对教师拥有的罚站权,甚至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来反驳。除非世界上所有的法律统统取消强制性的惩罚条款,否则,法律就是最好的教育手段,教育公民懂得哪些行为是红线,闯了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样,教师如果没有了批评教育权,学生犯了错误也不能公开批评他们,不能让学生检讨,对于小错误不能让他们站一定时间来警示一下,这样一来,学生的尊严和其它权利得到了捍卫,但失去的是知道错误的代价,失去的是对规章制度的尊重和遵守意识,这究竟是得还是失,应该不言自明。一位美籍华裔老师在她的博客上介绍说,美国的中小学有个Time-out制度,学生违反了课堂纪律,就得被罚站,罚站的时间,一般是年龄加5分钟。权利意识很高的美国家长们,似乎也不认为这种教育手段非法,我们的一些人反倒拿起法律词典讨伐老师。“没有惩戒的教育一定不会是很好的教育,除非老师对孩子拳打脚踢,使用侮辱性语言,一般的罚站、打一两下手掌心、罚操场跑几圈、打扫卫生、全班念检查这些,都不应该被认定为体罚或羞辱。”

  老师的教育权含混不清,既无法让老师明白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必须禁止的,哪些是应该行使的,这对教育事业显然非常不利。同样,如果因为老师的罚站,学生想不开就自杀了,老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被灭门,老师们明哲保身,损失更大的则是受教育者。问题在于,谁有权、有资格来界定老师的教育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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