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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dmin 2013-6-20 12:10
死刑应成为儿童免受侵害的保障
2013-06-20 来源:燕赵晚报  看天下·热评 B02版 
  建言献策

  □刘海明(四川绵阳)

  

  6月18日,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天,李新功被执行死刑。(今日本报B04版)

  我国刑法保留死刑,但对于那些严重犯罪,罪亦当死者,未能依法执行死刑的案例,并不罕见。把死刑留在刑法文本里,其威慑作用虽有,但有的人也就不会把它当回事了。死刑只有让那些“实至罪归”者品尝到法律的威严,才能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

  近年来,性侵儿童案件屡有发生。奇怪的是,现代文明的进程,没有约束住某些人性中兽性的一面,我们的社会却在千方百计替兽性大发者开脱。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对儿童的性侵犯不叫强奸,而以“嫖宿幼女”、“自愿开房”之类模棱两可的词语,给犯罪者提供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随着李新功被执行死刑,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那些作恶者的企图。同时,也有人在问: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不少,我们的法律既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对于性侵儿童、社会影响同样恶劣的案件,是不是也该平等处理呢?这的确是个颇为现实的问题。就以往的情况看,我国各地法院对同样犯罪的量刑,有些悬殊。最典型的,莫过于贪污受贿案。同样的金额,有的可以判死刑,有的则享受超级国民待遇。司法的不平等,最终给腐败分子提供了事实上的保护伞。性侵儿童,给孩子终生留下阴影。法律如果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我们如何期望下一代成人后,他们能给那些即将步入中老年的一代提供安全保障呢?

  保留死刑,慎用死刑,这是对现代文明的尊重和呵护。但是,对那些特殊犯罪行为,如对幼儿和儿童的性侵犯行为,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好还是把死刑作为一剂良药,拿出来给那些犯罪分子用上。

以上内容来自:燕赵晚报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3-06/20/content_16110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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