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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起诉凤凰网转载侵权案达成和解

2015-3-30 22:09| 发布者: 殷玉鑫| 查看: 117| 评论: 0|原作者: 邢丙银 |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3月30日15时,财新传媒诉凤凰网侵权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双方委托代理人同意和解,财新传媒撤诉。


3月30日15时,财新传媒诉凤凰网侵权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双方委托代理人同意和解,财新传媒撤诉。
 
财新传媒的委托代理人称,凤凰网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转载11篇稿件,要求凤凰网赔偿损失费13520元,公证费2520元,律师费10000元,并在财新传媒、新世纪周刊、凤凰网主页连续三天刊登道歉。
 
凤凰网的委托代理人称,涉案稿件是转载与其有合作业务的网站,如证券时报网等,并不能辨识是财新传媒原创稿件,因此不排除对原告稿件的转载。
 
凤凰网的委托代理人还称,此模式是国内通行做法,是行业常态。
 
庭审中,审判员要求凤凰网出示其与第三方业务合作关系协议,但其委托代理人表示:“合作情况,没有证据提交。”
 
庭审结束后,双方同意调解。
 
澎湃新闻也注意到,此案开庭前半小时,财新传媒的委托代理人接到一个表示和解的电话。凤凰网的委托代理人对澎湃新闻称,初步达成和解意见,沟通比较良好,事后再敲定和解的具体方案。
 
至于是否道歉及道歉的方式,也将在具体方案中体现。
 
16时,北京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还召开了财新网诉新浪网侵权的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新浪网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新浪网转载第三方网站稿件的截图、第三方网站转载财新传媒稿件的截图,以及新浪网与第三方网站的合作协议。
 
但财新传媒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对新浪网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这些证据不能反映新浪网有使用财新传媒文章的权利。
 
庭前会议结束后,审判员表示该案开庭时间待定。
 
另据澎湃新闻了解,原本定于3月30日上午审理的财新传媒诉和讯网侵权案改期。
 
此案因财新传媒的原创新闻稿件被多家门户网站未授权转载而起。财新传媒品牌传播部总监马玲此前曾告诉澎湃新闻,除两家媒体在未经授权转载稿件时正确标注文章来源,其余侵权媒体在转载文章时不标注来源、不署名作者,经多次告知后仍持续侵权行为,情形十分恶劣。
 
马玲说,2014年1月15日,财新传媒便在其网站上发布反侵权公告,对媒体的侵权行为强烈谴责,并委托法律顾问向包括凤凰、搜狐、新浪在内的十家网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未予理睬。
 
故此,财新传媒于1月2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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