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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记者正当采访权利——上海“公权力与新闻采访权”研讨会发言摘要

2010-10-8 00: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05| 评论: 0|原作者: 辛 济|来自: 新闻记者

摘要:   鉴于近来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被威吓、被殴打、被传讯、被通缉、被追杀等事件不断发生,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8月27日,《新闻记者》杂志社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公权力和 ...
 

  鉴于近来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被威吓、被殴打、被传讯、被通缉、被追杀等事件不断发生,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8月27日,《新闻记者》杂志社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公权力和新闻采访权”专题研讨会,来自上海、南京、广州等地的新闻、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围绕记者报道权的法律保护、公权力不当行使的法律限制、记者自身素质的提升等话题,展开多方研讨。

  某种意义上,新闻记者也是弱势群体
  《新闻记者》主编吕 怡然

  现在是多媒体时代,也是媒体多的时代。信息传播就好像是空气流通,无所不在。这期间,信息的传播者,或者说我们的职业新闻人,越来越多地成为新闻的报道对象,甚至演化为公共事件。
  这些,是不是都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以后惹的祸呢?公权力和我们的报道权、监督权、话语权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的公权力,对我们的新闻采访是支持、保障、维护、捍卫,还是对抗、蔑视、厌恶、仇恨?这之间的关系,很耐人寻味,值得我们探究。我们记者,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弱势群体。在公权力面前,更是这样。前些年中国记协维权委员会曾对16个城市进行调研,在回收的1476名记者问卷中显示,半数以上记者曾经在新闻采访中遭遇不同程度的阻挠。这说明,我们新闻记者现在行使采访权、监督权、报道权、话语权,不那么容易。
  同时,我们也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反省。最近,看到两篇海外报纸的文章。一篇是新加坡联合早报写的《中国新闻工作者的艰难处境》,专门讲我们舆论监督很难,要揭露黑暗的层面很难。第二篇是福布斯杂志发表的文章,叫《黑暗的中国新闻界》,说中国新闻界很黑,黑到什么程度呢?什么都可以用钱来搞定。暂且不论这些是否都符合事实,仅从这两篇文章的两个标题看,正好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是我们的报道权,不能落实,记者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记者、新闻界自身素质到底怎样,也令人担忧。这两个方面,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的。

  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 童兵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31年,我国在法律层面限制公权、张扬私权是一个总的趋势。但最近几个月来,侵害记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显示出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官商勾结,有恃无恐的迹象,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公权是需要监督的,因为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之所以腐败,就因为监督的放松,甚至于监督的取消。正因如此,新闻工作的意义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紧迫。舆论监督的核心,就是对公权的监督,就是对执政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个人品质进行监督、批评。因此,记者的舆论监督就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司法的救助。记者的采访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集、传递信息的活动不受干扰,不受阻碍;二是政府公务员以及一切有关人士,不得拒绝公布公民依法应该获得的信息。记者的采访权利得以顺利运行,一是需要立法保护信息公开,立法反对和打击信息不公开,比如很多国家都有“阳光法案”等等,以保证信息的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还需要立法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而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也是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各级记协、新闻记者维权委员会也应当真正做好记者的“娘家人”,就每个案子抓住不放、寻根究底,还记者一个公道。否则的话,记者是坐在火山上,很难完成监督公权的历史使命。

  记者被打压现象反映了国家权力结构的缺失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 谢佑平

  记者被恐吓,甚至被限制自由,这种现象的产生,跟我们这个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是有关系的。我们这种权力结构不是按照理性的法律关系构架起来的,而是一种力量推翻另一种力量以后建立起来,高度集权,讲效率,但在公正上还有欠缺。在这样一个体系里,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主体,都变成一个环节,包括企业、个人。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人都要使“上面”知道我的好,使领导知道单位的成绩、好的一面。这样,我才有发展空间,有生存余地,有利益。而新闻记者监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报忧,报你的缺点。这是媒体的一种职责。通过报忧、报缺点来促进你进步,促进你用权的合理合法,促进国家制度的完善。在这种本能的利益冲突中,被报道者一定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控制、打压,把记者的生存空间压缩到最低限度。
  具体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侦查公安机关,作为强公权力机关,怎样处理好与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关系?现在往往是当新闻报道触及地方利益的时候,公安被地方政府利用,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打手,一个看门人。这是错误的。虽然新闻法暂时还没有出台,但公安机关办案是有法可依的,什么情况下立案,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证据。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公安机关违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这是欠妥当的。这也反映出这些地方领导素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问题。

  政府理应欢迎新闻媒体的监督
  上海市记协副主席、新闻学会会长 丁法章

  公权力和采访权的关系应该是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公权力是国家机器,其目的是执政为民,强国富民;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是精神文明的建设者,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公众的诉求,应该更多地得到我们国家机器的支持、维护。党和政府的文件里说得很清楚:“新闻战线是我们一条重要的战线,新闻单位是我们重要的部门,新闻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广大新闻工作者是可以信任的。”真正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就应该欢迎新闻工作者反映舆论、引导舆论、造成舆论,应该通过新闻工作者大量地反映来自一线的实际、来自老百姓的呼声、来自老百姓的诉求,作为制定政策、改善政策的依据。
  但是,目前我们的舆论环境、媒体生态亟待改善。特别是在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方面,唱高调的多,实践的少,行动的少。在具体个案上,权大于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很常见。说明我们的监督机制、保障机制没有跟上。最近,温总理在深圳讲话中提出,政治体制的改革要跟上去,要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对新闻工作的管理、保护,都应当有法可依,这应当成为我们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当然,打铁要靠自身硬。10年以前,全国只有30多万新闻工作者,现在有70多万,持证记者20多万,三分之二以上是新手,他们新闻工作经验不丰富,对我们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也理解得不够深切。加上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种利益的诱惑,也确实存在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有搞钱稿交易的,有搞有偿新闻的,有拿“封口费”的,去参加会议拿个“马夹袋”,就更平常了。有这样的记者,人家就会以点盖面,上纲上线,给整个新闻行业队伍抹黑。从坚持职业理想、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要求讲,我们确实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虽然这绝对不是任何人用来要挟、伤害、打压、诽谤新闻工作者的理由,但我们自己也要注意不要被人抓把柄、钻空子。

  记者被打击,说明新闻在进步
  上海市政协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游伟

  这段时间媒体频频曝光的新闻记者和公权力之间冲突的事件,它们的产生是有特殊历史原因的,这和我们新闻界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强有关系。如果记者写的都是风花雪月,就不会有这些案件了。我们记者关心一些和民生、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要给他们曝光、揭发内幕。这说明我们的新闻采访报道在进步,在深化。而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情况下,很多企业利益是和地方政府利益挂钩的——这些企业都是地方的所谓明星企业,是地方财政的支柱,企业是地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的一种支撑,因此引发了动用地方公共权力限制新闻采访、打击新闻记者的现象。严格地讲,公安机关、警力总体上是不应该轻易介入新闻事件的。而对于地方司法机关来说,虽然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但事实上人财物全部是由地方决定,生存权也是由地方决定,所以无法保证它独立行使司法权利。其实,司法机关也很想独立,但它在地方政治序列里地位很低,人财物,经费、人员编制、奖金等等,全部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难以起到《宪法》所要求的独立裁判或者监督地方政府的作用。
  最近,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专门提出过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规定。以前只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进行监督,而现在对不应该立案你却立案了,检察机关也是要监督的。尽管可能会出现刚性规范“软执行”的弊病,但不管怎样,比没有规范好,也可能对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有所保护。

  为新闻线人保密是国际惯例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陈建云

  在最近一些媒体与地方公权力机构冲突事件中,关于新闻工作者、媒体如何对待新闻线人、是否应当为线人保密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我集中在这方面谈点看法。
  先从新闻伦理层面说:记者和媒体为新闻线人保密,这是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里对此有明文规定。比如美国、韩国、英国、俄罗斯、德国等,都明确规定新闻记者不能在面对检察机关、法院时告诉对方新闻线人的真实身份。为什么世界各国都非常强调为线人保密?主要是要避免“寒蝉效应”。因为如果媒体暴露线人,以后很多重要的内幕消息大家就不敢向记者提供了。比如2005年英国媒体爆料说英国政府为了出兵伊拉克,夸大了有关伊拉克拥有核武器的情报。之后,为媒体提供消息的“线人”凯利被暴露,他不堪承受巨大压力割腕自杀。在为线人保密方面,纽约时报做了非常好的榜样。上世纪70年代《纽约时报》报道了新泽西州医院连续发生离奇死亡事件的情况,后来警方介入调查,要求记者出庭作证。但《纽约时报》这位记者坚持说,当时采访时有保密承诺,不能透露线人的情况。最后,这名记者被判每天罚款1000美元,《纽约时报》每天罚款4000美元。最后《纽约时报》包括诉讼费、罚款花费代价超过100万美元。再有被大家熟知的就是“水门事件”,《华盛顿邮报》两位记者为线人保密了30多年,非常了不起。
  再从法律层面说。西方一些国家以法律形式要求记者为线人保密,比如美国很多州都有“盾牌法”,德国刑诉法中也专门规定,记者、媒体遇到类似事情,免于作证,法庭不能强迫。不过法律规定也有例外,一是对有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的,二是有可能危害到司法公正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提出,原则上法律应该维护记者为线人保密的权利,但有三个例外条件:第一,记者掌握的内幕关系到刑事案件;第二,内幕通过其他渠道没办法查到;第三,情况非常紧急。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记者必须作证。英国法律也有类似的例外规定,就是公正、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目前,我国无论新闻职业道德还是相关法律,都还没有对媒体和记者为线人保密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西方国家相关规定,不妨作为我们修改或制定相关规范、法律时的参考。

  也要警惕媒体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伤害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导 李良荣

  某些地方政府用行政、司法的手段来抑制、遏制批评的极端个案,不宜上升到公权力或采访权的层面来探讨。现在我们的媒体有强大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政府给的,甚至很多媒体如果不是有政府强大的保护,都很难在市场上生存下去。另外,调查性新闻报道中,有那么多的阻力存在,这也很正常。如果每个深度报道,都很容易就被记者介入,那还要我们记者做什么呢?
  当前,我们媒体固然正在越来越深地介入到民生和国家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社会影响在不断扩大,也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但与此同时不要忘记,我们媒体这些年来也犯下许多错误,对许多企业、老百姓的权利造成严重的伤害。从甲醛风波到西瓜注射红药水事件、毒香蕉事件,再到去年的广柑事件以及最近的圣元奶粉事件,伤及了多少企业、农民的利益,我们感觉到心痛吗?!媒体在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上越来越强,我们为之感到欣慰。但我们必须要警惕,现在是媒体多事之秋,一方面,我们的权利受到了伤害;另一方面,我们伤害了别人。我们不要只考虑到自己一面。
  当前很多类似问题,都涉及到了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政府的一元要求和社会的多元诉求之间的矛盾。我们国家意识形态力量非常强,政府对媒体需要有一个大的统一的思想、统一的做法,要求是一元的。但问题是我们国家走向市场经济以后,出现了多元的力量,有多元的诉求,有多元的文化。这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我们当前新闻报道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新闻界的敌人,也是整个社会的敌人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杜骏飞

  前段时间在仇子明案的过程中,仇子明跟我打电话,他问过我一个问题:他应该不应该害怕?我跟他说,我先问你两个问题。第一,你的报道有没有失实?第二,你有没有不当受益?你如果告诉我没有失实报道,没有不当受益,那你就不应该害怕。如果这两条有一条,那你应该害怕。
  针对当前频频出现的损害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事件,我提几点看法。
  第一,我们公安机关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保镖。即使是在合法框架下,也不能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这样我们的公安机关就变成看家护院的了。罗斯福时代有一个政治家讲过,财富阶层对政治权力的渗透是永无止境的。这种企图和趋势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概莫能外,它不仅是对新闻业的威胁,也是对一个国家的威胁;它们不仅是新闻界的敌人,也是整个社会的敌人。
  第二,在任何自由国度,新闻行业都是这个社会最后的权利。如果新闻媒体被打压殆尽,尽管这个社会非常健康、光明,也很容易陷入黑暗。何况我们今天的社会还不那么健康。
  第三,是舆论监督的权利也好,老百姓的权利也好,归根结底,是一个知晓权的问题。新闻媒体固然有采访权、报道权,但这个权利是社会让渡的。因为社会有权监督国家权力,而社会把这个权利让渡给新闻媒体了。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打压记者,实质是对公民知晓权的剥夺。
  第四,目前,财富势力对付新闻业的曝光有四招,第一是恫吓、索赔,第二是收购你,买一个媒体,第三是腐蚀你,给你红包,第四是打压你,消灭你,唯独想不到用正常、健康的合乎情理的方法来处置。如果企业发现媒体报道失实,首先,可以通过更有权威的媒体公布事实真相,来对抗他认为不妥的报道,但没有理由阻挠报道。第二,企业可以提出纠错的报道,可以要求更正,但不可以要求撤稿。第三,可以以事实为依据,要求媒体和记协调查新闻报道者的操守,但没有权利动用公权力直接询问记者。第四,企业可以控告媒体,但不能恐吓记者。
  对新闻业的要挟、恐吓,不是从今年始,也不会在今年止。中国有勇气、有担当的记者比较少,但一直都有。如果连他们都没有,我们这个社会就比较可怕了。这些记者是社会的财富,我们应当怎样保护他们呢?我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资源,是社会公众。西方社会过去称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发达,社会公众借助网络媒体的发言权日益强大,被称为第五权力。今天一定要有效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到类似事件中来,全流程向公众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五权力的监督力量。

  公权力和私权利主体的不正当结合,必然产生公权力的滥用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 庄建伟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新闻媒体针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报道自然也会越来越多。这种报道无论是褒扬性质的,还是批评性质的,只要不是恶意诋毁,都首先应当视作为新闻监督权、报道权的正常行使。当然,新闻报道一出来,往往会引发相应的利益冲突。有的利益冲突激烈,就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解决。但解决此类利益冲突的法律途径是有层次性和相对的次序性的,它的层次性表现为私法领域的和公法领域的两种解决问题的途径。私法领域中利益冲突解决方法表现为利益冲突方相互之间的直接交涉,直至对簿公堂。在此类事件中的利益冲突相对方也只是新闻媒体机构(包括记者)与被报道的企业或个人。而公法领域中利益冲突则是因为私法领域的私利益之间的冲突转变成了与社会公共利益或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这时利益冲突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之所以发生这种质的变化,是因为在此类事件中的新闻媒体机构(包括记者)的报道触犯了刑律,形成了某种犯罪嫌疑,此时的利益冲突方就转变成了新闻媒体机构(包括记者)与国家司法机关,便也形成在公法领域内解决利益冲突的局面。这时,解决该种利益冲突的手段就表现为国家刑事司法方面的公权力的强行介入:警方的刑事调查、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直至法院的定罪量刑。大量的社会利益冲突都首先应当在私法领域中得到问题的解决,这时,国家刑事司法的公权力不应当介入。只有当私利益的冲突已经转化为公法领域的利益冲突,国家刑事司法的公权力才能发挥其作用。
  当私法领域的私权利与公权力不正当地结合在一起时,所产生的一个必然问题就是公权力的滥用。所谓不正当结合,就是指公权力的行使是在违背了权利行使的法定程序、方法、领域的情况下来保护私法领域中的私权利。无论这种不正当的结合是因为背后的经济利益所致,还是某些地方政府作为背后推手所为,其结果都是一样,那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在此类事件中,公权力滥用的表现就是,本应该由被报道企业本身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的问题,却变成了警方的直接刑事司法调查。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使市场经济中企业公平竞争的条件缺失,也会使新闻媒体及记者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的伤害。

  坚持新闻专业主义是记者最好的护身符
  《南方周末》编辑 傅剑峰

  我们在新闻实践中,不断碰到地方警方、地方宣传管理部门干扰正常采访报道之类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阶层开始固化,权力跟财富阶层的结合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明目张胆的表现。这其实是国家权力对于社会权利的一种严重伤害。另外,在座好几位专家都提到记者自律的问题,我的体会是,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对记者来说可能是最好的护身符。我自己在做调查记者时做过很多风口浪尖上的报道,这时我一般会留下一些要害事实的证据而不写进公开报道中。这样,在受到威胁、感到危险时,可以作为与对方谈判的筹码。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权宜之计吧。

  落实“四权”,就必须对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法副教授 杨可中

  记者调查采访的事实是否必须与司法职能部门调查的事实保持一致,这涉及到对事件的真实性的认识和调查的动机等诸多内容。实践表明,由于立场观点、动机和观察角度等方面的差异,记者与司法职能部门调查的事实在一定条件下不可能完全一致。
  这里面包含了三个不同的概念:客观真实、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新闻真实仅仅是新闻工作者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认识与存在总是有差距的。同样,法律真实,也是法律专家根据诉讼规律、证据规则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同样不代表客观事实。因此,对新闻真实的判断,如果仅仅从法律真实的认识规律出发,甚至将法律真实等同于客观真实而罔顾新闻真实,或者将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混为一谈,都是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
  即使以法律事实来衡量新闻是否真实,法律事实也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和质证,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来予以认定。因此,地方警方调查的所谓情况根本不能作为评判新闻内容是否真实的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曾在十七大提出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这四个权利诠释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要落实这四个权利,离不开媒体和记者。我们现在要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权利落实到实处,就必须对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当务之急,一是要完善对刑事立案问题的监督,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二是《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要得到切实执行,有些案件应移交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管辖避,免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操控。

  地方党政部门充当企业代言人,属于错位行政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富敏荣

  最近一些被媒体批评的企业,自己不出来讲话,却由当地党政部门出面与媒体交涉,越俎代庖,替企业代言,尽显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特色。谁的利益受损就应该由谁来主张权益,这是市场经济法则。有些私营企业,当地政府和其他政府机构均无任何股份,媒体批评报道了,为什么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不去查清事实、辨明真伪,给公众一个交代,而是如此积极地通过行政干预要求媒体撤稿?此举超越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属于错位行政。
  更加严重的是,地方党政部门不但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媒体报道,甚至启动司法机关,对记者施行“通缉”、“调查”。批评报道难免会引起争议,被批评对象有权对不实报道提出异议交涉,甚至有权对簿公堂。但是,对于这类事件,掌握公权力的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不要动辄行使刑事“调查”手段对付媒体和记者,毕竟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公众享有的知情权。此类事件近期频频发生,中国记协有必要出面,加大对媒体、对记者合法采访权利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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