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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畏言是“权利的幼稚”所致吗?

2014-12-10 13: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8|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孩子的幼稚叫童真,成年人的幼稚叫不成熟。童真给人带来乐趣,成年人的幼稚令人哭笑不得。就权利方面而言,孩子因幼稚需要法律格外关照;成年人的权利需要个人来主张。主张得不够或超量,都要出问题。尤其是在押的嫌 ...
孩子的幼稚叫童真,成年人的幼稚叫不成熟。童真给人带来乐趣,成年人的幼稚令人哭笑不得。就权利方面而言,孩子因幼稚需要法律格外关照;成年人的权利需要个人来主张。主张得不够或超量,都要出问题。尤其是在押的嫌犯,要清楚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行使个人权利若不够周全的话,最终不是抗人就是害己。

复旦投毒案辩护律师斯伟江称,一审时林森浩比较拘谨,很多话也不敢讲,主要担心态度问题导致从重量刑;他受到疲劳审讯,比如说30多小时没睡觉,思维不清晰。黄洋父亲称,无法接受林森浩家人道歉,希望维持原判。(《华商报》12月10日报道)

震惊全国的复旦投毒案二审时,被告林森浩翻供,已经令公众诧异许多;现在,被告律师成林森浩在一审时顾虑多,埋在肚子里的话还有不少,这个信息比被告翻供本身更让人感到蹊跷。对此,批评办案检方的有之,批评被告及其律师的有之。就被告律师目前透露的信息看,取消被告死刑的证据还不算充足,只是网络舆论质疑者居多:“不会这么巧合吧,刚下毒人家就肝炎发作。”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个事情呢?

在我看来,被告的律师称林森浩一审时害怕被重判,导致不敢多说话。这表明,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在面临死刑惩罚前,有冤情不敢直说,要么是检方给他施加了压力,要么是被告在撒谎。不论如何,都表明被告的畏言是“权利的幼稚”的产物。一个被指控投毒的被告,很清楚不把真相说出来自己的代价是死刑。在生死面前,若非办案的检方威胁被告不能实话实说,否则就从重处罚。假若说出真相是死,不说出来也未必就能活命,就像一审被判处死刑这样,那么,林森浩为何在一审的法庭上要继续保持某些秘密呢?如果这样的恐惧并非来自检方的威胁,则林森浩的畏言就是其个人的想当然,用虚假的幻想压制自己不说出更多的事情。如果确系检方对被告有所威胁,林森浩应该清楚,自己不说出能就自己命的秘密也是死,为何在宣判时不直接揭穿自己受到的威胁呢?该说的不说,显然是其个人“权利的幼稚”差点害了自己;如果是逃避执行死刑释放出的烟幕弹,则是在用欺骗的形式蒙蔽法院,一旦被查实最终依然难逃死刑的处罚。显然,这属于“权利的幼稚”所做的游戏而已,目的是延长一点自己的生命。不论最终结果是哪种,被告都该有所反思才是。

真话是捍卫权利最好的武器。不敢说真话,连维护自己生命权的真话都有所保留,如果斯江伟律师所言属实,则是林森浩个人做人的悲剧;如果跟律师没说真话,会把自己的辩护律师拖进舆论的旋窝。由此说来,希望这个案件再度调查,还公众一个明白,还事实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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