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这个词,相信对许多人都不陌生。地区是个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为本区域的利益,有意将政策向自己倾斜。这样的自利,虽饱受诟病,毕竟还算有点借口。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该有地区利益的划分,只要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证据也确凿,法庭就该以法律为准绳,不该拿证据当儿媳。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系统6名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市局原副局长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6人行贿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6人中5人仍正常任职。(《京华时报》12月1日报道) 行贿者只要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没违心承认压根并不存在的事情,法庭就该围绕证人的证词进行调查,无疑的证词应该被采信。按照报道提供的信息,承认行贿的警官都坚持自己没撒谎,那么,眉山检方和法院为何不认定证人行贿的事实,倒有点奇怪了。如果这6人撒谎,他们的撒谎构成了犯罪,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他们没撒谎,则该对受贿人王志刚从重判决。既不能否定证人的话不实,又不采纳这个证据。如果没猜错的话,这是眉山检方和法院在有意帮王志刚这个原副局长减轻刑责了。一个人的犯罪事实若变成“橡皮泥”,可以随意搓揉,法律这个“准绳”就不是钢制的准绳,而是棉花做的绳子了。 向腐败行为说不,从口号变成现实的行动,这一点值得肯定。只是惩罚腐败官员,不该把地方保护主义的那一套做法拿来改造。如果反腐败只在乎前期的轰轰烈烈,后期的审判则轻描淡写,则这样的反腐败只能是风声大雨点小,最终遏制不了腐败行为的继续产生。在庭审其间对受审的官员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这种庭审的“干部保护主义”现象,眉山是不是第一例,还真不好说。就说,某高校领导贪腐2亿元,最终当地纪委公布其贪腐金额缩水成了6000万元,因为想间接“保护”这个官员不受到太严厉的法律惩罚。这样的传闻但愿是假的。不然,我们是不是该怀疑那些已经被判决的官员,是不是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被保护过的痕迹呢?如果是这样,是不是也该对普通人犯罪的该网开一面呢? 地方保护主义,让我们的社会还没法彻底摆脱封建的樊篱,让我们的法律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反腐败应该没有禁区,没有特殊公民。有特殊公民,有特殊的宽大处理,并且把这个“宽大处理”用非常隐蔽的形式装扮了,给人以依法判决的假象。这样的“干部保护主义”虽对被判刑的腐败官员很讲人情味,但对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形象,则是致命的打击。我们不妨听听网络舆论的声音:“真无语,自己主动认罪法院竟然都不认,真是中国特色啊。”“这是当代版的‘六君子变法’,可惜跟清末那次一样轰轰烈烈失败了。”“说你有就有说你没有就没有!”“你的生死荣辱,一切都是组织安排。”“杀人真凶认罪了,法院不予认定,翻遍山海经、聊斋、三刻拍案惊奇,都找不到这样的怪事!” 反腐败不能学唐僧,一副菩萨心肠,先得罪人,再去关心人、普渡人。否则,您说这又何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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