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剑 译
本文刊载于《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113期
【编者按】“民族”(nation)在今天可以说是一个歧义最大、而人们却使用最多的一个词汇。古代社会里的那些氏族、部落、群体、王国、帝国以及各种不同性质、采用各种形式的人们的联合体,是否都可以叫做“民族”?从何时开始,在思想者和社会人群中开始使用“民族”这个概念?如果说“民族”(nation)是近代才在欧洲诞生的一个新概念,那么“民族”代表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或共同体?促使“民族”出现并具体型塑一个“新民族”的因素都有哪些?近代欧洲的“民族”都是各自在什么样的政治、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思考这些问题,无疑对我们理解今天中国和世界的民族问题会有重要的启示。
厄内斯特 勒南(Ernest Renan, 1823-1892)是19世纪法国著名作家、宗教史家和思想家,面对19世纪人们对欧洲民族问题的种种质疑和分歧,他做了如下的演讲,专门讨论“民族是什么?”通过自己对欧洲历史的广博知识,勒南生动地分析了欧洲各“民族”的形成历史,以及血缘、人种、语言、宗教、地理以及王朝和个人因素等在这些“民族”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当我们在这片演讲中读到“法国人是由不同种族的人组成的”,“英国、法国和意大利这些最高贵的国家,也是血缘最为混杂的国家”,“如今只说德语的普鲁士人在几个世纪之前说斯拉夫语”时,我们就应当认识到,血缘、语言、宗教等因素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像一些人想象得那样绝对,而且各群体的血缘、语言、宗教信仰、聚居地域也是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对今天的群体凝聚力固然非常重要,但是绝对不是“民族”形成和延续的必要因素。
思考一下勒南的结论,“近代‘民族’(nation)就是一系列趋同性事实所造成的历史性结果”。在历史的进程中的不同的地区,这些事实的内涵和演变轨迹决不可能是相同的,有些“民族”的形成有相当大的必然性,而有些“民族”的形成却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在我们面对实际社会中的“民族”问题时,一方面需要把前辈学者们关于“民族”的各种论证记在头脑里,思索其中包含的智慧和人类经验,同时还要靠我们在具体地区的历史文献阅读和现实社会调查中去感悟和把握身边“民族”的历史脉络和今日的演变趋向。
译文正文
本卷中的这篇是我最重要的演讲“民族是什么”,对此,我在每一部分都费尽心力。思考人类事务是我的信条,我也希望,在由民族(nation)、民族性(nationality)、种族(race)这几个词汇灾难性的歧义性所导致的诸多现代文明纠斗不已时,人们能够重新记起这区区二十页的只字片言。
——厄内斯特·勒南为其《演讲集》所撰写的导言
我今天准备和在座的诸位一起,分析一个看似清楚但却会引起最危险误解的观念。在我们谈起中国、埃及或古巴比伦的民众、希伯来和阿拉伯的部落,以及诸如存在于雅典或斯巴达的城邦、加洛林帝国广阔领土上的群体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些社群没有“祖国”(patrie),而仅由一种宗教关系加以维系,就像那些犹太人和琐罗亚斯德教教徒的情况那样,这也类似于法国、英国及欧洲近代主要主权国家的民族,要么跟瑞士或美国的联邦相似,而某些种族(race)或语言之间的相互关联则存在于日耳曼或斯拉夫人的不同分支之间。过去都有过类似这样的集团,而假如将这些集团中的两个彼此混淆的话,就会造成最可怕的结果。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通常认为适用于像斯巴达和罗马那样小的、自由市的体制也应该运用于我们这样有三四千万人口的大国。如今,则造成了一个更严重的错误:种族(race)与“民族”(nation)及主权相混淆,这就类似于将事实上存在的人群归类为人种甚至是语言集团。
这里,我试图弄明白这些难题。在讨论的一开始,我们若不顾及到词汇的意义差异,最终就会造成致命错误。这是一件我想在这儿细心完成的事情,有些近似于活体解剖;哪怕是对那些跟我同时代的人,我都会丝毫不留情面。我将采取一种绝对冷静而中立的态度。
一、
对我们来说,在罗马帝国灭亡或者查理曼帝国分裂之后,西欧就被分割成不同的国家,其中一些国家在某些特定时期曾试图获得对其他国家的支配权,但往往都昙花一现。在未来,人们很难完成像查理五世、路易十四和拿破仑一世那样壮志未酬的宏图大业。建立一个新的罗马帝国或者新的卡洛林帝国的梦想在如今已是遥不可及。欧洲变得如此分裂,以致于任何力图一统天下的雄心都会沦为一种短暂的联合,这就使那些野心勃勃的国家最终不得不退回到原有边界。大国均势久已确立,一时难以改变。不管未来几百年风云如何变化,法、英、德、俄诸国都将在历史中各自扮演重要角色,决定着世界局势,这些国家的势力范围或许会大为拓展,但却不可能完全吞并其他诸国。
从术语的意义上说,“民族”(nation)在历史上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古代的情况与近代很不相同:埃及、中国以及古迦勒底并不是“民族”(nation)。他们是太阳之子或天子所领导的一群人。不管是在埃及还是在中国,都不存在市民。古典时代有共和国、自治王国、城邦与帝国联盟等几种形式,但很难说它们具有我们现在指称的“民族”(nation)含义。雅典、斯巴达、泰尔以及西顿是充满着最令人钦佩的爱国主义的小中心,但它们只是拥有相当狭小领土的(小)城邦。高卢、西班牙和意大利在罗马帝国将其归并之前是氏族的集合,它们彼此之间经常联合,却没有建立起中央机构,更不用说组建统一王朝了。亚述帝国、波斯帝国以及亚历山大帝国也没有祖国(patries)。从来就没有亚述爱国者,而波斯帝国也只不过是一个巨大的封建结构。没有哪个民族(nation)能够将其源头追溯到亚历山大大帝的大扩张时期,它们都是随着文明史的发展才逐步生根发芽的。
罗马帝国更像一个“祖国”(patrie)。罗马的统治尽管一开始非常严酷,但不久之后就深受欢迎,因为它对于结束各部之间的战争居功至伟。帝国既是一个巨大的联盟,同时也是一个秩序、和平与文明的同义词。在罗马帝国最鼎盛的时期,高尚的心灵、开明的主教以及深有教养的阶层共同培育出了一种对罗马盛世(Pax Romana)的真正认同,它抵御着蛮夷之乱的威胁。但是,这个有今日法国十二倍大的帝国不能说是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国家。罗马帝国东西部之间的分裂是不可避免的,而在公元3世纪以高卢为中心建立统一帝国的尝试也没有成功。事实上,日耳曼人的入侵为之后的世界确立了一条原则,并成为民族性(nationality)存在的基础。
从公元3世纪日耳曼人的大入侵,一直到10世纪最后的诺曼征服者,日耳曼人究竟实现了什么?他们带来了族类血统方面的微妙变化,同时也将王朝与军事贵族体制强加到西方旧帝国的各片土地上,这些地区采用了侵略者的名称,这就是法兰西、勃艮第和伦巴底及之后的诺曼底的起源。法兰克帝国的统治迅速拓展,并在一段时期内重新统一了西部,但是它在9世纪中叶左右不可避免地走向分裂;凡尔登的分割表明了永难弥合的内在分裂,在这之后,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这些国家,以它们自己的方式,历经兴衰成败,终于确立起各自完整的国家形态,如今,正如诸位所看到的,这些国家正继续在兴盛发展的道路上前行。
究竟是什么特征使这些国家与众不同呢?它们是融汇各色人等的大熔炉。在上面所提及的国家中,没有哪个跟当前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情况相同,在那里,突厥人、斯拉夫人、希腊人、亚美尼亚人、阿拉伯人、叙利亚人以及库尔德人尽管共处时间久远,但彼此之间却依然泾渭分明。两大关键性要素导致了这种不同之处。首先,日耳曼人在与希腊人或拉丁人长期接触后,逐步接受了基督教,而当征服者或被征服者信奉相同的宗教时,或者甚至当征服者接纳了被征服者的宗教时,各类人等之间势如水火的土耳其式的体制就不再会出现了。第二个因素则是征服者所遗忘的自身语言。克洛维、阿拉里克、贡德鲍、阿尔博因以及罗兰的子孙们已经说罗马话了。这一事实本身也是其他多种因素造成的,这就是说,在事实上,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哥特人、伦巴底人以及诺曼人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族内通婚的。即使数代以来,族长们仍只娶日耳曼女人为正妻,但是他们的妾侍则是拉丁人,而且这些拉丁女人也是他们孩子的奶妈,而与此同时,整个部落都会群起仿效,跟拉丁女人通婚。这就意味着,从法兰克人和哥特人在罗马帝国的土地上站稳脚跟的那时起,法兰克语(lingua francica)和哥特语(lingua gothica)的地位就岌岌可危了。
这种情况如今也发生在英国,因为入侵的萨克逊人毫无疑问也会跟当地女人通婚,凯尔特人的数量就急剧攀升,此外,拉丁人由于势单力薄,再也无法统治不列颠。可以说,假如5世纪的高卢都已经说古代法语的话,克洛维及他的民众就更不会阻止日耳曼人说古代法语了。
所有这些事情所导致的关键后果是,尽管日耳曼入侵者的习俗相当粗鄙凶残,但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所强加的这种性格逐渐成为“民族”(nation)的实际性格。“法兰西”从一个具有相当合法性的国家名称变成法兰克人一支微不足道的少数派。在10世纪,在第一支作为时代精神完美写照的武功之歌(chansons de geste)中,所有法兰西的居民都成为法国人。图尔的格列高里(Gregory of Tours)反复强调的这种观念认为,法国人是由不同种族的人组成的,这种看法在雨果·卡佩(Hughes Capet)之后的法兰西作家与诗人那里更是变得不证自明。尽管贵族与农奴之间的差别被尽力加以刻画,但在意识上并未表现出“族类”(ethnic)区别;它所展现的毋宁是一种胆识、习惯以及教育上的不同,而所有这些都是世袭演替的;至于他们的祖先是不是征服者,没什么人会关心。贵族因自身渊源而被国王授予特权的这种做法也被施用于“民族”(nation),这早在13世纪就已经作为一种教条而被建立起来。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几乎所有的诺曼征服者身上。即使经过了一两代人,诺曼人的影响力依然深远,这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即,他们赋予了被征服国家一种贵族性和军事习俗,以及一种他们之前未曾知晓的爱国主义。
我认为,遗忘,甚至是历史性的有意误记,是型塑“民族”(nation)的一个关键因素,这就是为什么在历史研究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对“民族性”(nationality)(原则)的威胁。确实,在所有政治组织起源方面的历史探究都会造成轻微的暴力事件,而不管怎么说,这些历史探究结果对于探寻起源或多或少都会发挥作用。统一体经常会受到野蛮行为的影响;法国南北部的联盟是持续近百年的屠杀与恐怖的结果。恕我冒昧而言,即使法国国王是在某个长时段内型构一个“民族”(nation)的最好代表;哪怕他建立起了曾经有过的最为完善的民族统一体,但追根究底式的探究还是会破坏他的威信。他所型塑的“民族”(nation)会讨厌他,而如今,从文化上看,这些人也正是那群知道国王先前价值与成就的人。
但西欧历史的这些伟大法则却使我们深有感触。一些国家没有实现法国国王的这番宏图大业,而法国国王之所以能成功,部分在于其孔武有力,部分则因其公平正义,这些都极大地促成了大业的实现。在圣伊什特万王冠(the Crown of Saint Stephen)的映照之下,马札尔人和斯拉夫人依然像800年前那样泾渭分明。哈布斯堡皇室远远没有将治下的众多不同族类融为一体,而是继续保持着他们之间的差别,并经常分而治之,支持一方来反对另一方。在波希米亚这样的地方,捷克人与日耳曼人是高人一等的,各族之间的关系就像杯中的油和水一样分层明显。土耳其按照宗教划分族类(nationality)的政策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它导致了东部地区的沦丧。假如你观察诸如萨洛尼卡(Salonika)或士麦那(Smyrna)这样的城市,你会发现,那里存在着五、六个社群(community),其中每一个都会有自己的历史记述,而且这些历史记述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然而,“民族”(nation)的本质就在于每个成员都会拥有许多共同的事物,而同时,每个成员也都遗忘了许多事情。没有哪位法兰西公民会知道他是否是一个勃艮第人、阿兰人、塔里发人或者西哥特人,而每一个法兰西公民都必须要遗忘圣巴托罗缪惨案,以及13世纪发生在南方的屠杀事件。在法兰西,不会超过10个家族能够拿出真凭实据,说自己真的跟法兰克人一脉相承,而哪怕是这些所谓的真凭实据,也都会存在本质性问题,它实际上是一种终将会瓦解谱系制度的无数未知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因此可以说,近代“民族”(nation)就是一系列趋同性事实所造成的历史性结果。有时候,这种统一体受到王朝的影响,就像法国的情况那样;有时候,它由各省的直接意愿型塑而成,就像荷兰、瑞士以及比利时的情况那样;有时候,它是一种共同意识的产物,是对封建主义幻想曲的迟来的成功,意大利和德国的情况就是如此。这几类形成方式通常都需要一种重要而深层的存在理由。在这些情况下,这些原则经常以最不可思议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在我们所处的时代,诸位已经看到,意大利虽然战争失败但却实现了统一,而土耳其虽然获胜但终归衰败。每一次战败都会鼓舞土耳其人,这种情况在小亚细亚之外并不是绝无仅有的。法兰西人可以光荣地声称通过法国大革命,“民族”(nation)形塑了法兰西人民。如果其他人也这样模仿我们的话,我们也不会生气。正是我们找到了“民族性”(nationality)的原则。但是,“民族”(nation)是什么?为什么荷兰是一个“民族”(nation),而汉诺威或者帕尔马大公国却不是?而在当初所确立的原则不复存在之后,法兰西是如何继续转变为一个“民族”(nation)的?有着三种语言、两种宗教以及三四个种族(race)的瑞士能成为一个“民族”(nation),而非常同质化的托斯卡纳(Tuscany)却未能成为一个“民族”(nation)?为何奥地利是一个国家(state)而不是一个“民族”(nation)?民族性(nationality)的原则在哪些方面与“种族”(race)原则相区别?这些问题是每个思考者都力图解决的,因为这样才能使他的心灵得以平复安宁。这个世界的事情很难说都是因为这些想要寻根究底的理由所造成的,但是,明智之士还是希望能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并千方百计破解那些粗浅头脑为之困扰的谜团。
二、
假如按照某些政治理论家的看法,即一个“民族”(nation)首先是一个王朝(dynasty),这种情况出现在早期征服时期,在一开始被人们所接受,之后则逐渐被人民大众所遗忘。对上面的这些理论家来说,各省之间的结盟通过战争、联姻及条约而日益向王朝形式靠拢,并最终建立起新的王朝。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大部分的近代“民族”(nation)都由一个有着封建化源头的家族所形成,他们通过联姻而彼此接触,进而产生了一种中央核心的意识。1789年的法国边疆既不是天然形成的,也不是生存必需的。卡佩家族治下的广阔领地中又纳入了之前被分割的凡尔登这一狭长地域。他们当初在获取此地时,既无天然边疆的观念,也无“民族”(nation)权利的观念,更无省份意识的问题。英格兰、爱尔兰与苏格兰的联合同样也在事实上建立起了王朝(dynasty)。意大利在成为一个“民族”(nation)之前曾长期四分五裂、徘徊不前。究其原因,就在于,在众多的统治家族中,没有哪个能够在19世纪之前将自己型塑为统一体的核心。让我们感到非常奇怪的是,正是在不那么重要的撒丁岛,这块意大利人很少的地方,萨伏依家族获得了王位。通过一场英雄般的革命运动建立起来的荷兰,却仍然与奥兰治家族联姻,但是,当这一同盟彼此妥协之日,就是这个国家真正遭遇危机之时。
但是,这一法则是绝对的吗?当然不是。瑞士和美国就是例子,它们型塑自身的方式就像企业集团那样,通过连续的合并而逐步形成,它们并不存在王朝基础。鉴于法国的情况,我不准备谈论这一问题,因为我只有在真正有必要审视未来时,才能这么做。这里,我只想说,这个秉持伟大法兰西皇家法则建立起来的如此神圣崇高的王朝,在其覆亡的第二天,“民族”(nation)就鼎然而生了。此外,18世纪也改变着一切。在几百年来行动跟观念背道而行之后,人们开始回归到古代精神之中,回归到自我尊崇的观念之中,回归到关于自身权利的观念之中。祖国(patrie)和公民(citizen)这些词汇已经回复了先前的意义。因此,正是这种对历史具有深远影响的明显举动带来了巨变,从生理学意义上说,与最初意图相比较,这种行动为已经失去头脑与心灵的身体重新恢复了原来的意识。
有鉴于此,我们就必须承认,一个“民族”(nation)可以脱离王朝而生存,甚至那些由王朝所型塑的“民族”(nation)也可以在王朝延续不堕的情况下加以分割。只顾及王公权利的古老法则将难以为继;在王朝之外,还有“民族的”(national)权利。然而,依据什么标准才能确立起这种“民族的”(national)权利呢?人们又通过怎样的标志而认识到这种权利?以怎样的事实来告诉他们这种权利?
一些人自信十足地声称这些都可以从种族(race)那里得来。但是,这些人所宣称的这种由封建制度、皇室联姻以及外交协商而导致的人为划分,正日渐衰败,越来越不为人们所接受。种族(race)的认定依然是明确无疑的。正是这种种族归属形成了一种权利,塑造了一种合法性。进而言之,日耳曼家族就有权将散落在日耳曼秩序之外的部分加以重整,哪怕这些部分并未要求重新聚合在一起。超越某一省份的日耳曼秩序的权利较之那个省份对自己居民所拥有的权利更为强大。故而就产生了一种与天赋王权类似的原生权利;这就使一种“族类”(ethnographic)原则逐步替代了“民族的”(national)原则。这实在是一个巨大失误,一旦“族类”原则成为统治性法则的话,欧洲文明就会被破坏殆尽。与“民族”(nation)原则一样,种族(race)的原生权利对于进步的真正威胁在于其所谓的公平与合法性。
我认为,在古代的部落与城市中,种族(race)的事实具有实实在在的重要性。部落与城市当时只是家族(family)的延伸。在斯巴达和雅典,所有市民或多或少都有着血缘关系。这同样出现在贝尼以色列(Beni-Israelities)部落中;阿拉伯部落的情况也是如此。当我们将视角从雅典、斯巴达和犹太部落转向罗马帝国时,情况就全然不同了。罗马帝国一开始是通过暴力建立起来的,之后则通过(共同)利益加以维系,这种彼此全然不同的城市与省份的水乳交融是对种族(race)意识的重大打击。凭借普世及绝对化的特色,基督教依旧有效地发挥着影响;它与罗马帝国形成了一种紧密协作关系,并通过这两个无以伦比的统一体的影响,在数百年的时间里,将对“族类”(ethnographic)的争论排除在人类事务的管理之外。
野蛮人的入侵则进一步深化了罗马帝国既有的这种组织方式。野蛮人王国的建立并没有形成自己的“族类”(ethnographic),这些征服王国中各类人等的划分,要么取决于征服者的武力,要么干脆就胡乱规定一番。这些外来征服者跟那些被征服民众所属的种族(race)完全不同。罗马曾经塑造过什么,查理曼大帝就以其自己的方式重新加以塑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由众多不同种族(race)构成的单一帝国;那些导致凡尔登被分割的各种因素,就像那悄无声息地从北到南所划的两条长长界线一样,身处这两条界线中间的种族(race)对此可以说毫不关注,但是,在这条分界线的左右两侧,情况就全然不同了。边疆变迁从中世纪起开始产生影响,但“族类”(ethnographic)的分隔却仍然不被人所关注。即便政治家们游说卡佩家族,并使之在法兰西的名义下以古代高卢为中心组成巨大集团的话,这也只是因为这些地区与周邻区域的联合有着天然的趋势。多菲纳(Dauphiné)、布烈斯(Bresse)、普罗旺斯(Provence)以及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é)再也无法召唤出任何共同的起源。所有的高卢意识在公元2世纪之后就消失殆尽了,而如果只从纯学术的角度来看的话,在我们的时代,高卢意识的身份认同被追溯式地重新恢复了。
于是,对“族类”(ethnographic)的思考在近代“民族”(nation)的构成中就变得无足轻重。法兰西(曾经)居住过凯尔特人、 伊比利亚人以及日耳曼人。德国曾经是日耳曼人、凯尔特人以及斯拉夫人繁衍生息的土地。意大利是一个“族类”(ethnographic)争论最为纷繁复杂的国家。高卢人、埃特鲁斯坎人(Etruscans)、佩拉斯吉人(Pelasgians)以及希腊人,如果不考虑一些其他因素的话,他们交融于一种不可分辨的混杂之中。被视作一个整体的不列颠群岛则是凯尔特人与日耳曼人的混融杂居,很难分清楚哪块地方属于哪类人。
事实上,不存在一个纯种的种族(race),而且通过分析“族类”(ethnographic)特征进而制定政策的打算纯属痴心妄想。英国、法国和意大利这些最高贵的国家,也是血缘最为混杂的国家。德国是例外吗?有一个纯粹的日耳曼人国家吗?这是一个彻底的错觉。整个南方曾经是高卢人的;从易北河开始的整个东方是斯拉夫人的。甚至在那些声称真正纯种的地方,果真如此吗?当我们在这里对其中的某个问题加以探讨时,就必须考虑到,当我们用清晰的观念捍卫自身并避免误解时,究竟什么才是最重要的。
对种族(race)的讨论是没完没了的,因为持有哲学观点的历史学家与持生理学观点的人类学家对概念的解释完全是两条不同的路子。对人类学家来说,种族(race)在动物学中有着相同的意义;它指称真正的祖先,是一种血缘关系。然而,对语言和历史的研究并没有造成生理学上的那种分隔。诸如短头型(brachycephalic)或长头型(dolichocephalic)的词汇在历史与语言学中无关宏旨。在创造了雅利安语言和生活方式的人群中,就已经有短头型和长头型了。而那些创造了被称为闪米特语言和制度的原始集团,也是这样的情况。换句话说,人类的动物学起源要大大早于文化、文明以及语言的起源。原始雅利安人、原始闪米特人以及原始图尔人集团并不存在生理学意义上的统一体。这些人之所以被归为几类,是因为历史的原因,它们出现在一个特殊的时期,在大约一万五千或两万年以前,而人类的动物学起源则是渺无可寻的。在语言学与历史学上已知的是,日耳曼种族(race)毫无疑问是一个内部人种纷繁复杂的系谱,但它是人类学意义上的家族吗?当然不是!单独的日耳曼意识仅仅出现于公元数世纪之前。人们也许会说,日耳曼人在这个时期还没在地球上出现呢。在这之前,他们栖身在塞西亚人这一巨大而模糊不清的群体中,与斯拉夫人混杂而居,他们没有自身独特的个性。英国人确实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但是,他们被非常不恰当地归类为所谓的盎格鲁-撒克逊族(the Anglo-Saxon race),这既非凯撒时期的布立吞人(Briton),也不是亨吉斯特(Hengist)时期的盎格鲁-撒克逊人(the Anglo-Saxon),也不是克努特(Canute)时期的丹麦人(Dane),更不是征服者威廉时代的诺曼人;它毋宁是所有这些(要素)混融而生的产物。法国人既不是高卢人,也不是法兰克人,更不是勃艮第人。在一定程度上,法国人实际上是一座大熔炉,在法国国王的主持之下,大部分不同要素都被一锅煮。泽西岛(Jersey)与根西岛 (Guernsey)上的当地人,只要稍微关注下他们自己的起源,就会发现,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最早是从对岸来的诺曼人。在11世纪,哪怕是最敏锐洞察的眼睛,也没有注意到居住在海峡两岸的那些人之间的最细小区别。而这些细枝末节之处,正表明腓力普·奥古斯都(Philip Augustus)并未占领这些将剩余的诺曼人维系在一起的岛屿。在此后70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两部分人的彼此隔绝使两边的民众不仅变得彼此生疏,而且还产生了整体性差异。种族(race),正如我们历史学家所理解的,就成了一些已经与未经改造的东西。种族(race)研究对于学者关注人类历史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在政治中却并不适用。操控欧洲版图变迁的内在意识并没有考虑到种族(race)的状况,而且可以说,欧洲的主导“民族”(nation)在事实上都是混血“民族”(nation)。
因此,虽然种族(race)在最初至关主要,但却变得日益无足轻重。人类历史与动物界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种族(race)也无法概括全部,就像啮齿目动物或猫科动物中的情况一样,而且,一个种族(race)也没有权力在世界各地测量人类的头骨,然后就扼住他们的喉咙说:“你具有我们的血统;你属于我们!”除了人类学特征之外,还有诸如理性、正义、真善美的特征,这些对所有人而言都是一视同仁的。你要当心了,这一“族类”(ethnographic)政策完全不是一个固定的东西,它随时会发生变化,如果今天你用它来反对其他人,明天你就可能发现它被倒过来反对你们自己。你们能保证那些将“族类”(ethnicgraphy)的大旗升得够高的日耳曼人不会察觉到斯拉夫人会转而用这一理论来分析萨克森和路萨提亚的村民名称,以寻找维尔齐人(Wiltzes)或者阿伯德里特人(Obotrites)的蛛丝马迹,并要求对他们祖先所遭受的来自奥托诸帝的屠杀和大规模奴役提供补偿?每个人最好是知道如何遗忘。
我对人种学非常感兴趣,因为它是一门关注种族(race)的科学;但是,在我能自由表达意愿的范围内,我希望它不用于政治目的。人种学,就像所有类型的研究一样,都会发生系统性的转变;这是进步的必要条件。国家的边疆与科学活动息息相关。爱国主义必将依赖某种或多或少有些矛盾的论文。人们会走到爱国者面前,并说道:“你们是错误的;你们为诸如此类的原因而流血牺牲;你们确信自己是凯尔特人;其实完全不对,你们是日耳曼人。”而10年之后,你们将会被告知,你们实际上是斯拉夫人。假如我们不去歪曲科学的话,我们将不必为这些问题费尽脑筋,并苦寻解决的办法,因为这些问题当中卷入了多方的利益。毫无疑问,一旦有人迫使科学首先为外交服务,他就会时时沉溺于这种共谋之中。科学有着更好的事情要做,让我们只求它说出事实!
我们刚才对种族(race)所作的解释,也适用于语言。语言使人们走向联合,但这种联合应该是自愿的,不应强迫去实现这种联合。美国和英国、拉丁美洲和西班牙使用相同的语言,但并没有形成单一的民族。与此相反,秩序井然的瑞士自从由各部分组建之日起,就有三四种语言。在这中间,有一种超越于语言的东西,也就是说,一种意愿(the will)。瑞士的意愿是走向联合,尽管其方言各异,但较之经常通过众多烦人方式而获得的一种相似性,瑞士的这种联合意愿方面的事实要远为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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