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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立二拆四”一审获刑四年

2014-11-18 20:41| 发布者: 刘艺| 查看: 63| 评论: 0|原作者: 鲁畅|来自: 新华网

摘要: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秀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杨秀宇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此案在9时30分 ...

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秀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杨秀宇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此案在9时30分开庭。被告除杨秀宇外,还有杨秀宇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策划总监或实际负责人的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及杨秀宇的下属卢梅

    经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1200元。此外,被告单位尔玛互动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间,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2万余元。

    朝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宇作为尔天仙公司及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指挥、策划并直接实施非法经营活动,是对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卢梅直接参与实施了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是直接责任人员。四个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朝阳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尔玛互动两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和20万元;判处杨秀宇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卢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秀宇、卢梅当庭表示不上诉。

    杨秀宇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了忏悔,“此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希望网民、从事网络营销的同业者能够以我为戒。服刑结束后我还会从事网络营销策划行业,但不会再去做虚假的网络故事。”

    主审法官贾丽英表示,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在网络中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予以保障,但在表达意愿同时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广大网民应自觉规范上网行为,应该加强对网上信息的辨别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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