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屈效东、吕忠箱到宁陵县法院领取了开庭通知之后,昨日,读者杜夙志也到法院领取了开庭传票(上图)。三名原告相继出场,标志着这起“状告邮政局,索赔一分钱”的官司即将开打。 发表文章 全县读者无报可看 2013 年11月26日,《河南日报农村版》发表了杜夙志采写的《屈常委给子女召开廉政会》一文,引出了宁陵县一县级领导被政法机关“带走”的事实。结果,这天的报纸便在宁陵县“沉没”了,当地读者找遍全县均没找到一份当日的报纸。一些细心的读者在网上查到了当日《河南日报农村版》的电子版,才看到了这篇积极向上、表现出正能量的文章。 2013年12月17日,《河南日报农村版》又发表了杜夙志拍摄的《这样的危桥行车不安全》的图片新闻,反映宁陵县石桥镇金厢寺村东北角的一座桥梁年久失修,这天的报纸也被宁陵县邮政局扣留。 读者向报社核实是否发表了宁陵县危桥的稿子。报社回复:《这样的危桥行车不安全》稿子在12月17日第三版乡情民意版已刊发。于是宁陵县石桥镇郭广建读者说:“我们这里的危桥被媒体曝光,终于可以修了,但多次到乡邮政所、县邮政局查找当日的《河南日报农村版》,均没找到这天的报纸。” 讨要说法 宁陵邮政说法不一 据当地读者介绍,2013年年初,邮局送报纸还算及时,但到年末那段时间,报纸开始有了拖延送达甚至有缺报现象。本来是看新闻,结果拿到报纸时都变成了旧闻。好多读者都是《河南日报农村版》的老读者,每年都坚持订阅,家庭地址填写明确、交通便利,根本没有延迟、不送的理由。 宁陵县邮政局在读者的强烈要求下,在2013年12月6日虽为一些订户补上了11月26日的报纸,但至今仍没补齐。至于扣发报纸的理由又不能自圆其说。据宁陵县邮政局负责发行的领导辩解说:“《河南日报农村版》不是他们扣留的,是没分到宁陵,补发的那几份报纸还是从外县调来的。”但读者让他们拿出省市邮政局没分给宁陵的证明,他们却无言以对。 宁陵县邮政局服务不到位,订户对此意见很大,多次找到宁陵县邮政局交涉,要求宁陵县邮政局补送缺欠的报纸,并要端正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报纸投递工作,使全县报纸征订户及时接到报纸刊物;并做出服务承诺。可宁陵县邮政局对读者的这些要求没任何回复,置之不理。读者杜夙志向邮递员询问情况,邮递员说:“局里没分发这两天的报纸,我没办法送。”宁陵县石桥镇读者郭广建多次到石桥镇邮政所、县邮政局找2013年 12月17日的《河南日报农村版》,镇邮政所邮递员说:“我怎么给你送,县里都没分发这天的报纸。”他找到县邮政局,同样也吃了闭门羹:“你订的报纸归石桥镇,你要报纸得去石桥镇邮政所。” 维护权益 三名读者起诉邮局 维护自身利益和尊严是20多位报纸征订户及读者的共同心声。于是,屈效东、吕忠箱、杜夙志三名读者代表便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今年4月1日,他们三个代表报友俱乐部到宁陵县法院起诉邮政局截留报纸一事。法官说:“你们不能以报友俱乐部的名义起诉,只能以个人身份来起诉。另外,此事需向院领导汇报后,才能确定能不能立案。” 法院提出诉前调解,三名原告表示赞同,并真心实意来调解,可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宁陵县邮政局没有积极调解,而是对邮递员开了“闭门会”,要求邮递员找到订户做工作化解,不能承认报纸没送一事。宁陵县阳驿乡邮政所邮递员找到屈效东说:“截留报纸一事,你们要起诉,局里说了谁没送到报纸开除谁,可我们没领到分发的报纸,拿啥给你送?” 9月9日,宁陵县法院对三名读者起诉邮政局给予立案受理。时隔一年的截留报纸一事,终于走上了法律途径。受理后,宁陵县法院提出庭前调解,可宁陵县邮政局还是推辞。 服务缺失 邮局显然有失公正 《河南日报农村版》既是省委机关报,也是密切联系城乡的民生报。该报长期坚持为农民说话、帮农民致富、替农民维权,是广大农民非常喜爱的一份报纸,在宁陵县有较多的订户。 宁陵县邮政局是该县唯一一家负责报刊投送的单位,理应为广大订户做好服务,必须遵守相应法律。可该局却两次出现投寄“缺斤短两”的违约现象,侵害了读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杜绝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宁陵县三名读者无奈才打起这“一分钱”官司。希望能唤起宁陵县邮政局的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为全县所有报纸征订户做好优质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戚魁认为,从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制定,都应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邮局得到并享受了报纸征订人邮资的权利,就应当尽到将报纸按时送给读者的义务。如果确实因为邮局的原因没有履行投递义务,致使权利与义务发生不对等,对客户来说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当然,这需要有前置条件,即能证明客户与邮局之间确实发生了业务关系及存在截留报纸这个结果。从邮局方面来说,虽然投递的是报纸,不同于其他邮件,但邮局具有经营自主权,一旦投递出现问题,不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据悉,这起读者起诉邮政局的案件,宁陵县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为11月19日。本报将继续密切关注。 |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