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曾被作为司法陋习,退出了历史舞台。血缘关系的“连坐”是司法文明之敌,不等于所有的“连坐”都成问题。比如,利益关系的犯罪案件,就不宜拒绝“连坐”。否则,反倒导致新的司法不公。 事涉刘铁男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公开露面。宋作文曾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新京报》10月9日报道) 向刘铁男行贿的宋作文“软着陆”,后者贿赂官员,只追究刘铁男一人的法律责任,行贿者则免于刑事责任。并且,这样的幸运并非仅仅宋作文所独有,性质就有点严重了。 和腐败说不,既要堵住末梢,更要在源头上设置关卡。官员腐败,他们处在腐败链条的末梢,是赃款贿赂品的“集大成者”。依法治罪于刘铁男这样的贪官,没有异议。反过来说,假若没有人向刘铁男们行贿,官员想受贿、想腐败也不大可能。既然我们的《刑法》设置了行贿罪,就不该让这个罪名被雪藏,或者只是用来调查腐败官员时用一下,到最后就一笔勾销,绕过那些向官员行贿的单位和负责人。不追究行贿人的法律责任,不让行贿人承担刑事责任,纵然抓再多的贪官,难免还会产生不少新的贪官,因为行贿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利益,通过行贿这种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既快捷又划算,何乐不为呢? 腐败从来不是独角戏,而是多人联袂演出的戏剧。铲除腐败,既要除贪官,更要铲行贿人。现在的不少腐败案件,末了把官员和众多的行贿者进行切割,这种多人犯罪一人担责的反腐败模式,应该有所反思了。既然腐败是多人联合出演的戏,所有参演的人都应站在被告席上,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全员追责的办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连坐制”。也许有人会说,“连坐”不人道。我想说的是,连坐不宜在政治犯身上适用,但对经济犯罪,对于腐败案件,却未必真的过时。所不同的是,古时的“连坐制”被株连的人多数是无辜的,腐败案里的被连坐者,则往往是“有辜”的。以行贿为例,行贿罪纵然有一千个理由,假若你不行贿,自己就不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你破坏了,也通过破坏公平正义获得了好处,不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罚,是不是对法律的亵渎呢? 反腐需要连坐,并且需要“立体式连坐”。官员的考察、任命和监管,需要引入连坐制度;腐败官员的审判,同样需要连坐。美国对其本土公司在海外行贿尚且说不,因为在他们的立法者看来“惟有公平的竞争才能最有效率的创造财富”“任何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都会对效率形成损害”。我们的公安机关“抓嫖娼时可是嫖客和妓女一起抓的”,如果审判腐败官员遗忘行贿人的法律责任,这不是鼓励人行贿又是什么呢? 反腐败是个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和“连坐”的原理相通。既然如此,反腐自然也该有所真正的“连坐”,而不能只打老虎不打喂养老虎的行贿人吧?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4/1009/02/A834PL3400014AE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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