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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非法转载经参内容败诉被强制执行

2014-8-15 16:32| 发布者: 肖淑娟| 查看: 155| 评论: 1|来自: 经济参考报

摘要: 网易在致歉声明中称:“2011年8月,网易新闻频道在转载《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的长》一文时,因未正确标明作者及新闻来源为经济参考报,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在此向经济参考报社致歉。”网易败诉被强制执行刊登致歉声 ...
网易在致歉声明中称:“2011年8月,网易新闻频道在转载《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的长》一文时,因未正确标明作者及新闻来源为经济参考报,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在此向经济参考报社致歉。”
网易在致歉声明中称:“2011年8月,网易新闻频道在转载《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的长》一文时,因未正确标明作者及新闻来源为经济参考报,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在此向经济参考报社致歉。”

网易败诉被强制执行刊登致歉声明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经济参考报社支付败诉赔偿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计41362元,同时,要求网易在新闻中心页面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

  2013年10月,网易在未经授权非法转载经济参考报稿件一案中终审败诉。之后,网易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4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经济参考报社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

  网易在致歉声明中称:“2011年8月,网易新闻频道在转载《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的长》一文时,因未正确标明作者及新闻来源为经济参考报,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在此向经济参考报社致歉。”

  该案中经济参考报社代理律师刘家辉表示,网易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是对我国法律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蔑视和践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网易这种“老赖”的强制执行,彰显法院维护我国法律和司法尊严的决心,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力态度。

  刘家辉认为,网易的致歉声明态度不真诚,不是“误解”而是公然侵权,事实是,时至今日网易仍在不断侵权,显然网易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没有悔过之意。希望法院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对网易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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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dmin 2014-8-15 22:56
保护纸媒版权,应该支持这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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