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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通奸算不算腐败罪证?

2014-7-4 10: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99| 评论: 1|来自: 錦麟观察

摘要: 【錦麟观察20140703】


锦麟观察微信号:jinlinguancha


以往查处官员腐败,官员的权色交易是打击的重点,而如今,反腐出现了新的动向。就在昨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余刚、公安部警卫局原正师职参谋谈红等7人涉腐败案件。其中,除一女性官员外,6名男性官员有5人在被通报时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表述。


“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上来界定,在风气渐开的当下,被很多人视为“那都不是事儿”的“一夜情”、“约炮”等等行为,其实都是“通奸”。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通奸”这个词或许还有市场。随着法治社会的到来,“通奸”因涉及公民个人的隐私、因涉及意志的自愿,很快就隐退“汉语江湖”,以至于很少有人使用这个词了。现在,中纪委通报官员腐败案件,一次性批量使用“通奸”这个词,未免让不少感到既陌生又刺耳。


或许因此会有人追问:没有利益交易的通奸,该不该被当作官员腐败的罪证呢?如果官员通奸算犯罪,普通民众的自愿性关系,又该如何治罪?如果同样的行为,官员和民众一个犯罪一个无罪,会不会造成法律的紊乱?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律对通奸行为处罚的历史演变。在中国,通奸古称“和奸”。这种行为不但是犯罪,而且是极端严重的犯罪。譬如:


《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春秋时代,魏国法律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秦朝的刑法中,“私通”被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


汉代法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这是第一次将官员和普通百姓通奸分开处罚。


《唐律疏议》记载:“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


大宋法典《宋刑统》中对此有明文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元、明时代,对通奸的处罚在不断加码。清朝的法律将维持明代的处罚标准。


民国时期,刑法中还保留通奸的罪名。新中国的刑法,考虑到公民权利的原因,只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取消了通奸罪。


(图为中国古代对犯了通奸罪的女性的惩罚)


而在西方,不少国家也曾对通奸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例如:


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不仅规定了通奸罪,还特别规定了丈夫蓄妾罪。


1971年《西班牙刑法》专有“通奸罪”一章,规定极为详细,通奸男女均处短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


前《罗马尼亚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已婚者实施非婚姻范围之性交者,处一个月至六个月监禁。”


(现在一些阿拉伯国家还保留着对通奸者施以残忍的石刑)


古今中外的法律条文告诉我们,通奸若被治罪,首先要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处罚,难免会造成法治秩序的紊乱。以“通奸”为例,这个词的贬义色彩过于浓厚,才给人以十恶不赦的罪恶感。问题在于,人的情感不是一成不变的,婚姻的幸福与否,已经不是一部婚姻法可以包办了的。这样,该如何评判无金钱关系的婚外性行为,衡量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虽然官员的社会身份特殊,但约束官员应该用法律而不是用纪律。如果把纪律和法律混为一谈,或者用纪律取代法律,甚至将内部的纪律凌驾于法律之上,怕是难以服众吧?


惩治腐败,是以考量官员的所作所为是否危害了社会为前提,还是违背良俗规则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反腐败能否深得民心。良俗是道德的理想境界,反腐败立足的是法律的底线。在法律底线和道德天花板之间如何自由裁量,希望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能有个明确的说法,我们的法律尽快完善配套,让官员知道该如何行事,让民众知道反腐败的理性依据,法律依据。这也是反腐由运动式,向法制化、常态化转变的重要一步!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4/0703/03/A06S7FG6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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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dmin 2014-7-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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