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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科研腐败,从科研经费改革开始!

2014-6-26 18: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8| 评论: 0|原作者: 刘海明|来自: 锦麟观察20140626

摘要: 锦麟观察20160626




6月25日,审计署公布对中科院审计结果:2008年以来,该院所属纳米中心、半导体研究所等部门在基本支出、课题和项目经费中列支无关支出等15 826.84万元,其中2013年违规金额达5757.59万元。


廉政风暴向科研机构延伸。不审计不知道,一审计吓一跳。中科院1.5亿元的科研违规问题,天文数字般的违规金额足以改变公众对科研机构属于“清水衙门”印象了。所以,网络舆论对中科院一片批评声。有人甚至建议取消中科院,这就有些矫枉过正了。


批评当然必要,但批评不能过于笼统。不问青红皂白的批评,于事无补不说,关键还可能误伤被批评者。从中科院被审计出的问题看,违规内容的性质不尽相同。这样,在批评这个事情时也该依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区别对待。否则,批评就失去了针对性。没有针对性的批评,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我们不妨来看看审计结果所罗列的几项主要问题:


一是科研道德问题。例如,所属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用已完工项目申报预算,套取财政资金912万元;物理所2009年重复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606万元。


二是科研程序问题。截至2013年底,所属大气所和物理所有667个项目应结题未结题,涉及金额3190.05万元;纳米中心和大气所有209个已结题项目未及时结账,涉及金额6668.99万元。


三是报账作假问题。2013年底,所属生态中心决算报表中劳务费、委托业务费支出不实,涉及金额5618.98万元。


科学是一项求真的事业。作为国家级科研机构,重复申报项目,把已经完成的项目重造预算,严重违背了科学伦理。这样的行为应视作科学界的耻辱。这样的科学不端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依法追究所涉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应仅仅限于通过舆论批评几句了事。


科研工作只有纳入法制的轨道,中国的科研机构和科学研究才可能规范。韩国科学家数据造假可以被判8年的有期徒刑,我们的科学家重复申请课题、重复申报项目预算,同样是严重的科研犯罪行为。所以,审计署不该审计一下完事,应提出依法治罪的建议才是。


中科院被审计的问题,更多在科研结题环节:有些项目超期,有些项目报账滞后。由此涉及的金额,占了三分之二的比重。由此反映的问题是,科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公众可以批评科学家的工作态度问题,但更要思考为什么我们的科学家对科学探索缺乏应有的积极性。


最近,国家在修订著作权法,其中涉及提高稿酬标准的问题。创作属于智慧劳动,创作者享有作品获得报酬权的权利。对于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而言,则未必这么幸运。至少从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没有赋予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获酬权。在科研项目预算中,同样没有给负责人留有智慧劳动的获酬机会。严格的项目支出,负责人只能是给国家义务在打工。试想,假若智慧劳动没有法定的经济收入,又如何刺激科学家进行科学探索的兴趣呢?


所以,当公众看到上亿元的违规金额,进行激烈批评之时,唯独没有问问科研项目负责人从自己的科研项目中自己究竟得到了什么实惠。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不难解释第三个违规问题,虚报课题经费了。


科研应该是委托人和承担人之间互惠互利的事情。现在,不合理的科研经费制度,把科学家当作了银行的柜员,只能帮他人数钞票,还得耗费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无偿做事。这样的“活雷锋”研究模式不改变,中国的科研质量上不去,科研腐败现象也难有根本性的转变。所以,区别对待科研经费违规问题,把到违规的脉搏所在,对提高中国的科研实力更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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