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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毒者吁求免死注定自取其辱

2014-5-8 19: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24| 评论: 0|来自: 【錦麟观察20140508】

摘要: 【錦麟观察20140508】


  言说的权利,通常被视作人的自然权利。言说虽然自由,但言说必有对与错、得体与不得体之别。错误的言论虽不受欢迎,但不能剥夺错误言论发表的权利和机会,因为错误言论自有其存在的价值:让人们看清楚某种错误言论的荒谬之处,进而让人们珍惜正确观点的社会意义。抽象地谈论错误言论的积极作用容易,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类言论的时候,相信我们的感受不会有太多的愉悦。

  2月18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京华时报》5月8日报道)

  复旦投毒案震惊全国,作为准高级知识分子,因为一点摩擦就对室友痛下杀手,夺其性命。这样的杀人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在保留死刑的国度里,也凶手不能证明自己杀人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偿命就成了必然。奇怪的是,对于法院的一身判决,少数复旦学生居然联名吁求宽恕凶手,甚至以愿意代为死者父母尽孝作为免死凶手的理由。从言说权利的角度看,这177名学生有发出请求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借口这样的请求有失偏颇而禁止他们发表看法、表达吁求的权利。与此同时,肯定一项权利,并不等于赞成这种权利的内容。如果无法推翻林森浩故意杀人的事实,纵然吁求者再喜欢自己的这个同学,法院也很难因为少数人的吁求而亵渎法律。这是因为,“投毒属于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西方属于一级谋杀,当然要重判,看本案几无减刑可能,法律不是没有同情心,而是治法必严”。(网友观点)

  这个新闻给我们提出的问题不是能不能吁求,而是为什么明知罔顾法律条文、罔顾情理,却偏偏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发出离谱请求?我国刑法保留了死刑,法院判处杀人者死刑,属于依法作出裁决;吁求者没有颠覆判决的事实依据,仅凭一方的情感因素,联名向法院上书,希望改判,假若吁求者学识有限,法律常识匮乏,倒也可以理解。问题在于,吁求者是名校的在校生,甚至是研究生,以这些人所接受的教育,不该作出与其身份明显不符的事情。吁求法院改判,也许满足了他们个人的愿望,但却置受害者的家人感情于不顾。如果受害的是这177名学生中的任何一个人,他还会支持这些吁求者的请求吗?何况,有些错误有补救措施,有些错误无法补救。所谓的代为尽孝说,很可能是这些吁求者想当然的说法或一时的冲动。真让他们伺候被害人父母若干年,有法兑现吗?正如网友所说:“这177个人真是自以为是,往受害者家属心上捅刀子。”“披着圣母的外衣,做着残忍的事情,同时对受害人家属造成舆论层面的二次伤害。”

  违背法律,背弃常识,为一己之私希望法院亵渎法律、改变判决的念头可以有,只是这样的念头不该变成行为,否则就近乎闹剧了。闹剧的东西,闹剧的始作俑者注定是在自取其辱。复旦这177名联盟吁求的学生,以及幕后指导这些学生写请求信的那位教授,应该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的结果是自取其辱吧?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4/0508/02/9RMI4G1P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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