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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虐童事件频发 法律不能掉链子

2014-5-7 15: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73| 评论: 0|原作者: 刘海明|来自: 搜狐教育

摘要: 搜狐教育独家约稿

  五四青年节,习总书记和北大学生座谈时,希望大学生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不能扣错。对于幼童来说,他们的人生第一粒扣子是什么?他们自己不懂得扣扣子,父母和幼儿园的老师会主动帮他们扣好第一粒扣子吗?如果扣不好的话,对孩子一生的影响有哪些?这样的孩子多了,对中华民族的未来有什么样的危害?所有这些,并非毫无根据的忧虑,而在于幼儿园虐童事件至今未能得到扭转。每一次虐童事件的发生,家长愤怒,舆论震惊,官方介入,媒体谴责,不幸的要不了多久,幼儿园虐童事件再度发生。所不同的无非是时间和地方、老师和孩子,以及虐童方式的差异,但施暴方和受害方则相对恒定……人们在困惑:为什么我们的孩子这么容易受害,而很少听说国外幼儿园经常发生类似的恶性事件,难道幼儿园里的“暴力定律”,就该是当代中国幼教的一大“特色”吗?

  我是老师,每天面对的学生,也有冒火的时候;冒火厉害的时候,也很想找个泄气口缓冲自己一下。只是我不敢以暴力的方式冒犯学生,因为大学生的个头和体力可能超过了我。所以,许多时候只能自我消化自己的愤怒。幼儿园和小学的老师,可能就没有我这样的“恐惧感”。没有恐惧感的老师,他们的怒气可能变成报复性的行动,向孩子撒气的概率明显增高。按说,即便老师的体力、个头和孩子相比占绝对优势,也该有一种无形的压力足以震慑他们,不敢欺负弱小的孩子,这个压力就是法律。

  法治社会,法律是调和社会矛盾的“常规武器”,并且这个“常规武器”的威慑力丝毫不该亚于“核武”。你可以胡思乱想一切东西,法律无法禁止你浮想联翩。虽然法律管不了你的思想,但可以约束你的嘴巴和手脚,什么样的话不能说、什么样的事情不能动手动脚,法律应该规定了什么是“大是”、什么是“大非”。“大是”的东西,你我只管尽情去做;“大非”的东西,沾了边犹如触了电,那种刺心的疼痛,只有遭受过电流报复的人才能懂得个中的滋味。以惩罚幼童为例,即便父母惩罚自己孩子的方式不当,邻居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们,法律可以对这样的父母绳之以法。至于幼儿园或小学的老师,批评学生是权利,惩罚也必要,但方式和度量必须合法、得体。近年来浙江、陕西、东北、北京等地幼儿园要么虐童,要么拿药物当粮食给孩子喂,有的手段残忍,过程则触目惊心。虽然被媒体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当事人都受到了处罚,真正被追究刑事犯罪的目前只看到浙江那个女教师,其他地方的幼儿园虐童主角只是被开除或者被单位处罚。单位“内部解决”的惩罚,显然无法让幼教从业者产生多少的畏惧感。没有畏惧感,遇到调皮的孩子捣乱,老师冲动起来后果很严重。要让老师有基本的畏惧感,我们还得求助于法律的震慑。

  遗憾的是,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禁止幼儿园、小学机构的老师体罚学生,但法律责任方面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是隔靴搔痒,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说得好听,至于依什么法,却没有下文。我们的刑罚也未见有教师体罚学生被认作犯罪的规定。这样,依法就成了一个美丽的辞藻,点缀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已。

  法律要不是摆设,就必须严谨、周密。法律惩罚的缺项,等于没有扣好“第一粒扣子”,最终法律掉了链子,幼童遭殃也就不不算奇怪了。反思幼儿园虐童事件,不该遗漏《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质量和执法力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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