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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不再当“执行侏儒”?

2013-12-24 16: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7| 评论: 1|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侏儒
  一部人类的发展史表明:权力需要制衡,不制衡就要失衡,失衡将是社会之祸患。不论什么样的权力,须有所束缚,才可戒掉其任性的通病。法治社会,用若干部法律共同织就一张法网,以保障国泰民安。中国的法律体系虽然还有缺项,但既有的法律若不能得到较好地执行,法律的神圣性受到损害,必然造成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行政诉讼法》,可能最有代表性了。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修订的内容包括政府不执行判决可拘留官员。(《新京报》12月24日报道)

  “大修”《行政诉讼法》,应该是民心所向。从现在透露的有限信息看,治理行政诉讼法的执行难,难度可能最大。的确,在一个有着“刑不上大夫”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度,行诉法的横空出世,显得有点另类。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政府是“正确”的化身,政府容不得质疑,更不要说被拉上法庭。行诉法改变了这样的传统思维,但行诉法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的人财物不能自主的情况下,法院要到政府部门去执行判决,对自己的经费安全、人员安全意味着什么,相信各级法院的法官都很清楚。法律若不能得到贯彻,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行诉法执行的对象以政府为主。哪怕是一级乡镇政府被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将成为轰动性新闻。这样的新闻貌似没有出现过,反映出的问题不外乎是:要么所有被控诉的政府部门都是法律的楷模,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要么法院的判决变成一纸空文,行诉法在执行过程中被侏儒化了。从这次行诉法修改的新闻看,后者的可能性最大。

  行诉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其真实含义是告别其“执行侏儒”的历史,掀开新的一页,走向判决执行的人人平等。耐人寻味的是,《新京报》这条新闻称政府不执行判决可拘留官员。一个“可”字,可谓点出了修订者自身的不自信。倘若是普通的企业,若拒不执行判决,法院方面会不会用“可”拘留的句式来告诉公众呢?相信,这样的商量余地,从来没有真正给予拒不执行判决的企业和自然人。对于政府部门,表明以前连个“可”商量的余地也没有。稍微有点想象力的人都明白,政府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会有官员受到株连的。既然行诉法对政府官员没有威慑力,哪个部门还愿意主动让法院惩罚自己呢?现在的修订,若真的暴露执行前“商量”的口吻,估计行诉法的执行难状况,很难有明显的改观。毕竟,是否拘留还是法院来决定,而法院和政府的“鱼水关系”决定了最终还是由政府说了算。这样,“执行侏儒”的桂冠想必还得继续戴下去。这一切,源于我们的政法系统的非独立现状。

  看来,要真正“大修”行诉法,恐怕不是几个修订者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能给行诉法注入雄起的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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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dmin 2013-12-25 17:23
行诉法不再当"执行侏儒"?
2013年12月25日 10:31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海明 选稿:常晔http://pinglun.eastday.com/p/20131225/u1a7850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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