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铁逃票现象,南京加大惩罚力度。譬如,正考虑地铁逃票可能申请不到房贷。在信用透支现象严重的时代,南京方面的这个规定,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地铁逃票行为。赞成者站在信用记录建立的角度,援引西方的诚信记录制度,支持出台这样的规定;反对者认为,这有滥用处罚的嫌疑,并且出台如此章规未免因小失大,且主要针对的还是底层的百姓,缺乏真正的公平。
把逃票的处罚扩大范围,采取“信用捆绑”的方式强化信用记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可以教育逃票者更加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但是,惩罚与信用之间必须具有逻辑的关联性。倘若没有逻辑管理,无章法地施用“信用捆绑”,其社会影响即便短时间内不错,也不应盲目乐观。毕竟,信用记录是法治社会的产物,信用记录的建立,同样必须建立在法理的基础之上。然而,逃票三次与个人房贷挂钩,不知这样的处罚依据何在。不错,个人信用的建立,单靠道德说教固然重要,还必须有惩罚性的辅助措施。处罚要与违规的过失相匹配,超出了受罚者所能承受的程度,未必是最好的处罚。 信用记录的建立需要和个人的具体行为进行“捆绑”,只是这样的“捆绑”必须讲究章法。个人的信用是多维的,对于不受信用的人需要处罚,但受株连的信用最好与违规行为相关。譬如,地铁逃票三次,以后在乘坐地铁、公交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进行捆绑性惩罚。这样,不论贫富贵贱,一次逃票,在多个类似消费过程中受到株连,违规的成本高了,惩罚在逻辑上也说得通了,同样达到惩罚的目的。相反,逃票与房贷捆绑,对于不房贷者毫无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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