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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独立的行业自律机构可靠吗?

2013-10-15 12: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16|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我国的新闻业还没达到自发成立行业性自律机构的地步。早产的自律机构,会不会是他人的玩偶,或者是畸形的机构,真的需要时间的检验。至今从目前看,笔者对这样的的“新闻道德自律委员会”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我国将设立“新闻道德自律委员会”,目前已在5省市试点,取得较好效果。委员会不具有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罚职能,但可以先行调查取证,然后配合出版、广电等部门采取行动。(《长江日报》10月15日)

  媒体监督社会,但谁来监督媒体,在传媒业规范并发达的国家,这原本不是问题。但在行政色彩浓厚的地区,媒体的官办属性赋予了媒体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一定程度上给媒体从业者利用单位级别之便谋取个人私利。所以,新闻腐败在我国的严重程度,因新闻曝光度不足,至今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

  治理腐败的途径多样,既要靠管理部门的从严管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约束从业者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从业者的自律和行业自律。省级的“新闻道德自律委员会”,应该属于道德自律机构。既然是自律,顾名思义,应该是一个共同体内部的事务。既然是共同体内部的事务,做什么必须有道德的自觉性,不能依靠外力来强行去做。新闻道德自律机构也不例外,理应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单位,自发组织的一个行业性自律机构。人员、经费和管理,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前提是成员单位出资出人,共同拟定自律的条文。在这个机构内,一旦有媒体或从业者作出有悖职业道德的事情,被自律机构调查属实,该机构有权作出自己的处罚。在这方面,应该的新闻伦理委员会(主要是应该的报纸),对于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编辑记者可以清理出新闻队伍,在本行业内失去从业的机会。自律机构有行业执行规章制度的权利,有行业内处罚从业者的权利,才可以形成自己的威严,迫使新闻从业者不得轻易做出有悖新闻职业道德的事情。

  反观我们的“新闻道德自律委员会”,应该是在全国记协的统一部署下,在省市自治区记协的领导下组建省级的一个伦理机构。诚如新闻报道所言,这样的机构没有独立行使监督权和处罚权的资格,只能配合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行动。如果一来,省级新闻道德自律委员会就成了新闻行政管理部门的“小媳妇”,只能听命于行政机关的安排行事,自己也没有独立的处罚权。如此行业性自律机构缺乏基本的独立性,更要命的也未必是新闻业自发愿意组建的机构,如果再没有独立的财权和用人权,新闻道德自律委员会一旦被行政部门冷淡,随时就有关门的可能。即便行政部门重视,也只能看行政部门的脸色行事,这样的自律机构其实早已丧失了自律的实质,变成他律的附庸。一个无法独立行事的自律机构,一个听命于他律机构的自律机构,对于公众来说还有多少的可靠性,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还有多少的凝聚力,这不能不是个很大的问题。
  自律可以是良心发现,也可以是饱受舆论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行业性自律,也不例外。就目前来看,我国的新闻业还没达到自发成立行业性自律机构的地步。早产的自律机构,会不会是他人的玩偶,或者是畸形的机构,真的需要时间的检验。至今从目前看,笔者对这样的的“新闻道德自律委员会”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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