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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过滤不该变成牟利的手段

2013-9-8 12:20|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2308| 评论: 1|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信息是公共的,特别是那些危害社会的信息,应该无偿地公开,以净化社会环境。信息过滤回归法律,恶意屏蔽信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愿景。否则,信息黑幕交易,恐怕还是一些人的营生。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处过,留下买路钱。”这样的丛林法则,在法治社会里虽缺乏生存空间,但并不会绝迹。只要有合适的土壤,类似的强取豪夺现象照样会重演。丛林法则虽然没变,敲诈勒索的形式却也与时俱进。利用选择性的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现象,并非个别现象。

    近日,江苏警方破获系列网络敲诈案件,被打掉的4个团伙,有犯罪嫌疑人16名,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在办案过程中,警方查处专门用来实施敲诈勒索的“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网站11个。其中,有宣传部工作人员与记者合谋敲诈勒索。(《新京报》9月8日报道)

    信息过滤,本该属于法律管制的范畴。如果信息管理有法可依,每个自然人和法人懂得什么样的信息可以用来传播,什么样的信息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传播,什么样的信息不得传播。信息传播违法具有预见性,信息传播的权利和责任得以明晰,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信息,人人皆有传播的权利。这样,信息过滤就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下,想利用信息过滤牟取钱财者,已经不大可能。相反,当信息传播还有诸多层级的“堤坝”,信息过滤具有随意性的时候,信息过滤就没了章法。只要信息过滤可以率性而为,信息过滤难免变成牟取的手段。新闻采访到的信息,不论正面还是负面,均可能成为记者编辑手中的“商品”,他们有权发与不发;地方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职权决定这些信息是胎死腹中还是与公众见面。在这种情况下,正面的信息传播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好处费,负面的信息可以以制造恐怖后果迫使当事企业(人)出钱消灾。类似想现象,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出现,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地治理。究其原因,在于信息流通的自由度不够,在于信息过滤还处于人治的状态。一些网络媒体可以把自己采集到的负面信息当作摇钱树,一些宣传部门的官员可以把自己屏蔽掉的信息透露给打着“舆论监督”旗号的网媒,最终把负面信息变成一种灰色的产业链,形成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

    宣传部“内线”爆料参与敲诈,谁给钱就替谁说话。这样,危害社会的事件,这样的信息被屏蔽,会误导人们对社会的正确认识。其实,报道中用敲诈勒索方式进行信息过滤的事例,与某些搜索引擎企业的牟利相比,不过是小巫见大巫了。有的搜索引擎凭借自身的技术力量,随意强行推销商业信息,封锁批评性信息,自己左右逢源,闷声发着大财。就是这一点信息过滤,牟利成为其经营之道,却不见遭到打击,这反倒是咄咄怪事。

    信息是公共的,特别是那些危害社会的信息,应该无偿地公开,以净化社会环境。信息过滤回归法律,恶意屏蔽信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愿景。否则,信息黑幕交易,恐怕还是一些人的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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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刘海明 2013-9-8 20:36
信息过滤不该变成牟利的手段

2013年9月8日 13:20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海明   选稿:陆扬http://pinglun.eastday.com/p/20130908/u1a7647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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