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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立法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界限

2013-7-1 12: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01|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立法要保证质量,立法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知道哪些行为适合于用法律来规范,哪些行为适合于用道德来规范。只有科学区别了行为规范的适宜对象,才不至于闹立法的笑话。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之所以难断,一是无法可依,二是亲情的困扰。有些家务事,可以通过立法来厘清,如财产方面的纠纷;有些将不能以立法来解决,如孝顺问题。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破戒”了。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新京报》7月1日报道)

  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洪福。这样的理想,立法者想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这样的出发点很好。问题在于,法律不能包办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孝道为例,法律可以规定尽孝的最低标准,可以惩罚那些性质恶劣的行为。至于平常的孝道之事,因为无法指定统一的标准,也不宜以立法形式强行规定。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为子女者应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这样的规定,可能让许多人无意中变成了“违法者”。假若大量“违法者”客观存在,司法机关不能严格执法,尴尬的不是孝道就是法律。所以,这个法律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没有谁想背井离乡,离乡就有孝道难题。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成为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在外工作者对老人赡养方式的改变。距离产生美,尽孝的最大问题不在于远距离者之间,恐怕还在于与亲人近距离相邻者那边。见面不等于尽孝,而孝道的程度,可以由当事方自我感觉、邻居相关评价。如果法律干预日常性的孝道事务,显然不具备可操作性。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只能具有象征意义。

  将打电话问候和看望次数作为尽孝的强制性规定,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虐待老人,拒不赡养老人,法律能够也必须予以干预。至于日常生活的尽孝事务,那是道德层面的事务,因为不同的老人对子女的理解度不同,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只要当事双方能够接受,法律不宜插足此类事务。道德追求精神的满足,道德标准没有强制性,它更多靠舆论(局部的舆论力量同样不可低估)来规范人的行为。如果立法者明白道德也有“法庭”,只不过道德法庭在民间,随时可以惩罚那些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就不至于越俎代庖,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画蛇添足一些字句了。

  立法要保证质量,立法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知道哪些行为适合于用法律来规范,哪些行为适合于用道德来规范。只有科学区别了行为规范的适宜对象,才不至于闹立法的笑话。公众对常打电话问候和常回家看看老人的法律规定不满,并非中国的孝道出了问题,而在于立法者多管了“闲事”。这样的修订调侃如果事先真正征求过民意,也许就没有了今天的麻烦。


  新闻链接: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3/07/01/270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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