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良药苦口利于病。现在,苦口的良药并不稀缺,稀缺的是让良药对症下药。以死刑为例,我国刑法保留死刑,但对于那些严重犯罪,罪亦当死者,未能依法执行死刑的案例,并不罕见。把死刑留在刑法文本里,其威慑作用虽有,但懂行的人也就不会把它当回事了。死刑只有让那些“实至罪归”者品尝到法律的威严,才能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
6月18日,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天,李新功被执行死刑。(中国新闻网6月19日)
近年来,性侵儿童案件屡有发生。奇怪的是,现代文明的进程,没有约束住某些人性中兽性的一面,我们的社会却在千方百计替兽性大发者开脱,甚至不惜为其涂脂抹粉。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对儿童的性侵犯不叫强奸,而以“嫖宿幼女”、“自愿开房”之类模棱两可的词语,给犯罪者提供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随着李新功被执行死刑,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那些对儿童怀有性癖好者的企图。舆论对李新功的下场,普遍持肯定态度。同时,也有人在问: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不少,我们的法律既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对于性侵儿童、社会影响同样恶劣的案件,是不是也该平等处理呢?这,的确是个颇为现实的问题,无法回避。就以往的情况看,我国各地法院对同样犯罪的量刑,有些悬殊。最典型的,莫过于贪污受贿案。同样的金额,有的可以判死刑,有的则享受超级国民待遇。司法的不平等,最终给腐败分子提供了事实上的保护伞。性侵儿童,不仅侵犯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身体,也严重伤害了他们的人格,给孩子终生留下阴影。法律如果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我们如何期望下一代成人后,他们能给那些即将步入中老年的一代提供安全保障呢? 死刑,有人觉得过于残忍。抽象地说,死刑确实和现代文明有点相违背。只是别忘记了,取缔死刑容易,改变人性中的恶劣性实在太难。保留死刑,慎用死刑,这是对现代文明的尊重和呵护。但是,对那些特殊犯罪行为,如对幼儿和儿童的性侵犯行为,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好还是把死刑作为一剂良药,拿出来给强奸、猥亵那些对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明目张胆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公职人员,他们更应优先享用死刑。只有这样,才能给其他公职人员提供一个“范本”。舆论关注的海南的校长怎么还不判死刑,关注李天一的轮奸行为该不该判死刑,关注比李新功更有显赫职位或关系者该不该判死刑。不然,李新功活着的时候并不“孤单”,死后却相当“孤单”,而事实上他不该“孤单”,法律的天平能说公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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