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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看待“内鬼”现象

2013-5-19 11:34|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497| 评论: 1|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区分不同性质的“内鬼”,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内鬼”,在当下的中国,很有必要,我们应怀有期待。
  英国有部4集迷你剧《内鬼》,风靡一时。这类片子受好评,在于靠悬念设置剧情。不过,再富于戏剧性的作品,远没有生活本身更精彩。以“内鬼”为例,任何时代、任何地区、任何单位,都少不了这样的角色。

  5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鬼”、南头监管所副所长被免职,并处记大过处分;南山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两名责任人因向商户通报检查组即将抵达的消息而被免职。(《南方都市报》5月19日报道)

  挖出“内鬼”,大快人心。处罚“内鬼”,顺理成章。至于该如何看待“内鬼”现象,似乎思考这个问题的并不多,因为人们更习惯于就事论事。眼界过低,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人们常说的“内鬼”,特指那些“跨界传播”内部信息的人。信息这东西,有时效性,有范围的限制,还有道德的约束。这就决定了有些信息必须无条件公开,有些信息需要有条件公开。就有执法权的行政单位而言,执法前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秘密的性质,理应受到保护。作为公职人员,应该恪守国家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这样的信息。如果透露,这样的行为首先涉嫌违法了保守国家秘密法,再者还构成渎职罪。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的“内鬼”,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泄密行为。

  揪出这样的泄密者,不该由单位自行处理,理应交给司法部门调查,依法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内部免职了事。舆论对这种处理“内鬼”的方式不满意。因为提前泄露执法检查信息,导致不法商贩隐藏不合格的卖品,最终危及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在时间就是金钱的时代,信息更是有价商品。公职人员倒卖保密性质的信息,不大可能是在学雷锋,没有私利夹杂其中。把这样的“内鬼”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应该是打击这类“内鬼”的最有效手段。否则,从轻发落,以行政免职了事,其实是在变相保护“内鬼”。诚如网友所言:“没有内鬼就没有外贼!在中国开酒店的公安是内鬼!开黑作坊的缉查是内鬼!”这样的言论虽有点绝对,却也不无道理。

  但是,还应看到另外一种被称作“内鬼”的群体,即把单位内部丑闻捅出去的人。没有哪个单位敢说自己没有丝毫违规违法的地方。现在,官员落马主要靠内部争权夺利失势者报复性揭开单位黑幕信息,官员落马更多靠情妇反目为仇露出马脚。这样的角色,在行政单位透明度不足、外界监督不够的情况下,何尝不是一种特殊的“监督”形式呢?报复型的泄密者,也可以算作“内鬼”了,但这样的“内鬼”毕竟不具有合法性。我们能否再进一步,追问我们的公职人员,为什么不能把单位违规的行为,给主动公开出来?也许,这样的人可能受到暂时的打击报复,相信时间会证明这样做的积极意义。这样的“内鬼”,我们应该当作勇士来对待,应该给予鼓励和奖赏。之所以这样的“内鬼”太少,无法是国家没有悬赏,没有认识到这也是自我监督的有效形式。相反,可能愿意庇护前一类“内鬼”,而很难容忍后一类“内鬼”,因为不少人自己也不干净,担心殃及自己的安全。

  区分不同性质的“内鬼”,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内鬼”,在当下的中国,很有必要,我们应怀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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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刘海明 2013-5-20 09:01
【被盗稿】《该如何看待“内鬼”现象》,《西安晚报》2013年5月20日,2版
■李东胜

  5月1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鬼”、南头监管所副所长被免职,并处记大过处分;南山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两名责任人因向商户通报检查组即将抵达的消息而被免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挖出“内鬼”,大快人心。处罚“内鬼”,顺理成章。至于该如何看待“内鬼”现象,似乎思考这个问题的并不多,因为人们更习惯于就事论事。眼界过低,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人们常说的“内鬼”,特指那些“跨界传播”内部信息的人。信息这东西,有时效性,有范围的限制,还有道德的约束。这就决定了有些信息必须无条件公开,有些信息需要有条件公开。就有执法权的行政单位而言,执法前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秘密的性质,理应受到保护。作为公职人员,应该恪守国家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这样的信息。如果透露,这样的行为首先涉嫌违反了保守秘密法,再者还构成渎职罪。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的“内鬼”,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泄密者。

  揪出这样的泄密者,不该由单位自行处理,理应交给司法部门调查,依法提起诉讼,而不是以内部免职了事。舆论对这种处理“内鬼”的方式不满意,因为提前泄露执法检查信息,导致不法商贩隐藏不合格的卖品,最终危及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在时间就是金钱的时代,信息更是有价商品。公职人员倒卖保密性质的信息,不大可能是在学雷锋,没有私利夹杂其中。把这样的“内鬼”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应该是打击这类“内鬼”的最有效手段。否则,从轻发落,以行政免职了事,其实是在变相保护“内鬼”。

  但是,还应看到另外一种被称作“内鬼”的群体,即把单位内部“丑闻”捅出去的人。这样的角色,在行政单位透明度不足、外界监督不够的情况下,何尝不是一种特殊的“监督”形式呢?报复型的泄密者,也可以算作“内鬼”了,但这样的“内鬼”毕竟不具有合法性。我们能否再进一步,追问我们的公职人员,为什么不能把单位违规的行为主动公开出来?也许,这样的人可能受到暂时的打击报复,相信时间会证明这样做的积极意义。这样的“内鬼”,我们,应该给予鼓励和奖赏。但相反的是,一些单位宁可庇护前一类“内鬼”,却很难容忍后一类“内鬼”,无非是负责人自己也不干净,担心殃及自己的安全。

  区分不同性质的“内鬼”,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内鬼”,在当下的中国,很有必要,我们应怀有期待。http://epaper.xiancn.com/xawb/html/2013-05/20/content_207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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