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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公民的反讽表达权

2012-4-24 12: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78| 评论: 2|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就是尊重人权。反讽性意见,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民众对行政机构的评价。在一些地方,践踏公民的表达权,对反讽性意见表达采取粗暴的方式打击报复,本身就是掩饰行政错误的写照。

 自然权利哲学主张,嘴巴是自然造化的结果。嘴巴除了进食,还担负着表达的重任。尊重公民的表达权,衡量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度文明的程度。世上不存在绝对权利。表达权亦然。只要不跨越法律底线的个人表达,其内容和行为均视为合法。这本已是常识,现实生活中,不时被颠覆。对于他人的表达,有人喜欢兼听多元观点,有人愿意主动听取批评意见,有人则偏好恭维赞美的语言。不同的意见取向,决定了表达权的得宠还是遇阻。个人的偏好,可能影响到机构的意见取向。信访部门,中国独创的民间意见通向党政部门的“传达室”,按说属于标准的“意见传达室”,负责牢骚信息的转达,不该有自己的态度。遗憾的是,某些信访部门也变成了衙门,喜欢访民或些自己乐意听的话儿。对于另类的意见表达,以“封堵”相“回敬”。

 4月23日有网友透露,曾向长沙市政府赠送“截访先进单位”锦旗的当地市民浣铁军,日前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扰乱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行政拘留9天。同遭此罚的还有另一送旗市民刘志方,目前两人正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南方都市报》4月24日报道)

 “锦旗有危险 馈赠需谨慎。”网友的这个话,非常得体。也许,在当地信访部门看来,浣铁军等人给信访局送去“截访先进单位”字样的锦旗,侮辱了该部门的声誉,把送锦旗者绳之以法,合情合理。至于这种假设能否成立,要看“截访先进单位”锦旗是纯粹的侮辱性语言,还是艺术化的意见性表达。若是前者,该信访局须证明自己从未参与过截访,浣铁军们捏造事实,构成诽谤。受到拘留处理,相信公众不会有太多不满。反过来说,假如该信访局参与过截访,不论其与兄弟单位的截访相比是不是“积极”、“主动”,这面锦旗反映了一定事实,追究浣铁军们的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滥用了权力,构成违法。

 访民给信访局送“截访先进单位”锦旗,属于反讽性意见表达行为,不论长沙这家信访局是否接受锦旗,浣铁军们享有送锦旗的权利。意见表达,有理性和非理性之分。理性的意见表达,以事实为基础,用陈述的方式表达观点。非非理性表达,对事实作出刺激性反应,反应本身不受理性的约束。在我看来,“截访先进单位”锦旗,属于艺术化的理性表达,送锦旗者清楚“先进单位”的作为不合理,以反讽性语言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愤怒。反讽属于意见表达的常规方式,只要反讽本身不贬低对被反讽者的人格,反讽本身就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不该被追究责任。信访部门属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不具有人格权,因而也无所谓受到诽谤之说。长沙警方拘留浣铁军们,违法的是自己,而不是反讽性意见表达者。

 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就是尊重人权。反讽性意见,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民众对行政机构的评价。在一些地方,践踏公民的表达权,对反讽性意见表达采取粗暴的方式打击报复,本身就是掩饰行政错误的写照。民众缺乏愤怒的勇气,对愤怒的表达缺乏艺术性,降低了舆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作用。

 网民对送反讽性锦旗者予以拘留,普遍表达不满:“要让老百姓说真话,中国才有救!”假如“送锦旗都被拘留啊,屁民不好做啊,还是老实的吃皮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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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admin 2012-4-25 17:42
《嘉兴日报》评论版(2版),2012年4月25日,http://jxrb.cnjxol.com/html/2012-04/25/content_548300.htm
引用 admin 2012-4-25 00:06
刘海明:请尊重公民的反讽意见表达权

2012-04-24 14:19:26  来源:商都网
http://view.shangdu.com/249/20120424/249_56129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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