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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门”拷问执法公正

2012-3-12 22:15|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386| 评论: 1|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法之所以令人敬畏,不在于其惩罚手段的严厉,而在于其内在的神性。法是社会集体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这个契约虽未必人人亲笔签字授权颁行,却得到了公民的默认。这样,遵纪守法才成为一种美德。法的威严, ...
 法之所以令人敬畏,不在于其惩罚手段的严厉,而在于其内在的神性。法是社会集体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这个契约虽未必人人亲笔签字授权颁行,却得到了公民的默认。这样,遵纪守法才成为一种美德。法的威严,还在于一旦有人跨越了其雷池,要受到追究和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只有平等,才可以公正,为社会成员所自觉遵守。

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们的法律框架基本得以建立。制定、颁布法律不易,认真实施法律难度更大。许多时候,执法的公正存在瑕疵,给舆论批评提供便利。

3月4日中午,一男子开车经过湖南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时,随手往窗外扔了一颗槟榔渣。这一幕正巧被路过的湘潭市市长胡伟林看到。胡伟林当即记下了车牌,要求交警部门调查。交警按指令历时2天找到该司机,交由城管局罚款50元。(《三湘都市报》3月8日报道)

随地吐痰和乱丢东西,弄脏的是地球公公的脸。同时,这类现象的普遍与否,也衡量着一个国家民众素质的高低。市容市貌的清洁,需要规避这些不良的行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来强制性制止。例如,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这从法理上赋予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随地吐痰和乱丢东西,性质严重的,执法部门有权进行警告和罚款。

湘潭的这起“槟榔门”引起争议,不在于执法结果的对错,而在于执法程序的恰当和执法公正问题。市容执法,理应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湘潭的“槟榔门”祸起市长撞见,并且生气,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交警部门追查相关车辆。在随手丢掉一个槟榔渣的违规行为和车辆、车主隐私权之间,孰重孰轻,显然有着重摆出来商榷的必要。市长重视市容建设,当然值得赞许。问题在于,司机扔在路上一个槟榔渣,对湘潭市市容的危害,与其作为公民,财产和个人隐私的权利,我倒觉得后者远远大于前者。马路上的垃圾,可以像洁尔阴的广告词所说:“一洗了之”,个人隐私一旦被侵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恐怕不是动用几名环卫工人可以半天清楚这类阴影的。

湘潭市长指令相关部门查处“槟榔门”,也许可以杀鸡儆猴,让其他市民在外面不敢轻易乱丢杂物。问题在于,即便该市大街小巷全部安装摄像头监控,要把每个摄像头记录的市民街头行为通读一遍,需要的人力和时间几乎是天文数字。倘若仅仅为做好市容市貌建设,动用这么多的精力去做,是否划算,真的令人怀疑。倘若不能一视同仁,单单把“槟榔门”中的那个司机当个典型处置,损害的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身的公正性,因为这个条例无法保证对于同样违规现象的处理一视同仁。不要说当事人不服,就是其他人也未必满意。至于为调查“槟榔门”动用警力追查两天,单笔执法成本的支付,只为奉旨执法。如此个案执法,显然是人治的写照,是对法治的莫大嘲讽。

有失公允的执法,其社会影响更为恶劣。“槟榔门”即是一个新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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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刘海明 2012-3-12 22:26
2012年3月9日《成都晚报》我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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