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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能扮演“孔乙己”

2012-1-3 17:07|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616|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个别媒体,深得孔乙己的真传。一方面是版权侵犯的受害者,一方面又是版权侵权的主体。遇到被侵权的事情,因为版权意识薄弱,不少时候浑然不觉;遇到自己侵了权,用几乎无赖的语言回答侵权质疑。
  双音节词是现代汉语构词的一大特点。从字义上看,构成双音节词的汉字,字义往往不是相近便是相反。比如“盗窃”、“偷盗”、“盗取”,这些词语的语素,偷、盗、窃和取,四字之间存在意思的关联,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近义词的存在,为某些人狡辩提供了可能。最典型的,莫过于鲁迅先生为我们塑造的孔乙己形象。曾经因为偷书被发现,孔乙己不肯直接承认直接的偷书行为,用“窃书不能算偷”来给自己辩护。孔乙己之所以承认自己窃书,而非偷书,应该与“窃”字的贬义色彩相当淡薄有关。

  个别媒体,深得孔乙己的真传。一方面是版权侵犯的受害者,一方面又是版权侵权的主体。遇到被侵权的事情,因为版权意识薄弱,不少时候浑然不觉;遇到自己侵了权,用几乎无赖的语言回答侵权质疑。

  北京插画师王云飞称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盗用其5幅作品。负责该晚会视觉效果的导演彭宥纶就此回应称作者“千万不要学某些国内设计没有眼界和格局保守”。之后,彭宥纶就其言论和盗图行为道歉,称盗图与湖南卫视和天娱传媒无关,正与作者商讨赔偿事宜。(《北京晨报》2012年1月3日报道)

  筹办一台大型晚会,需要几个月的精心准备,并使用许多素材。在筹办过程中,无论是电视台领导还是晚会的总导演,应该区分清楚哪些素材是自家的东西,哪些素材是别人的。对于非己素材,需要有人专门负责与作者进行协商和沟通,征得作者同意,并谈好版权事宜,方可拿来使用。

  从王云飞的微博爆料,到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导演的微博回应,不难得知,湖南卫视的侵权也跨了年度。媒体侵权,本来已经是轰动性的新闻,彭导的回应出人意料:“如果我的作品被使用在这样万众瞩目的时刻和这样优秀艺人的身上,只会觉得非常荣幸。千万不要学某些国内设计没有眼界和格局保守。”抬高演员演唱的重要性,贬低舞台背景元素的作用,让王云飞因被湖南卫视侵权而“自豪”。彭导的这番版权侵权自辩词,如果在法庭上辩护,不知法官有何感想。至少,她的言论伤害了公众。网上舆论一面倒:“侵权本来已经是违法了,还死不承认,只能用不要脸来形容了。”“按此逻辑,我们是否得配合小偷作案,配合淫贼强奸,否则也是‘没有眼界和格局保守’?”“一个电视台,一个导演,本来是知识产权的受保护者,现在到做出了侵权的行为,还死不要脸的赖,这‘彭宥纶体’才是语无伦次了,彭宥纶体=语无伦次。”

  媒体是社会的良心,媒体在遵纪守法方面,也该做出表率。尊重公民权利,不侵害他人版权,是媒体应尽的义务。不论湖南卫视在版权方面以前的作为如何,此次跨年演唱会的版权意识淡薄至此,态度恶劣至此,显然有损湖南卫视的声誉。事发后其导演的阴阳怪调,比孔乙己的窃书不能算偷论走得更远,到了赤裸裸耍赖的地步,暴露出这个导演骨子里就压根没有版权意识。虽然后来她道歉,依然值得引起媒体界的反思。

  网易网友的话,值得媒体界咀嚼:“一个拥有众多观众的,有着娱乐导向以及对话公众作用的省级电视台,其导演尚且如此厚颜无耻,窃他人之劳动成果而强词夺理,整个社会的娱乐风潮以及道德观念可见一斑。所谓士大夫道德裸奔,却要平民穿上裤子,脸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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