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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惩罚行贿?

2011-11-27 16:45|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605|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在这个社会上生存,需要不少基本的技能。据说,行贿已经变成当今国人最基本的一项技能。这方面不行,许多时候要碰壁。如果这项技能掌握得不够娴熟的话,还可能引火烧身。 11月25日,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 ...

  在这个社会上生存,需要不少基本的技能。据说,行贿已经变成当今国人最基本的一项技能。这方面不行,许多时候要碰壁。如果这项技能掌握得不够娴熟的话,还可能引火烧身。

  11月25日,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京华时报》11月27日报道)

  朱思宜的不满,引出个有趣的话题:行贿和受贿,究竟哪个罪行更大?站在行贿者的角度看,当然是受贿者了;站在受贿者来说,刚好相反。行贿属于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问题在于,假若社会生态环境险恶,不行贿就不成事。那样,该反思的东西就更多了。

  行贿在本质上与人性相背离。自利是人的本性,不承认这一点,就无法真正认识人和人的行为。理性的自利,决定了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扮演“圣诞老人”的角色。换句话说,不会无缘无故地把属于自己的利益转让给别人。当然,对弱者的怜悯,或者受到外部环境的压力,都可能促使一个人让渡自己的少量利益给他人。受怜悯心驱使的利益让渡行为,是爱心的体现。以行贿方式的让渡,往往属于心不甘情不愿的行为。即便有些人主动行贿,也不等于是行贿人的“爱心”活动,则是为自利而利他的行为。假若这个推断站得住脚,那么,行贿必然违背了人性。

  行贿是正义天平失衡的必然反映。行贿既然与人性相抵触,行贿现象又相对普遍,必须是社会结构被扭曲的结果。倘若把社会比作一座大厦,这座大厦的结构只有合理,才可以维持正常的运行。贪污腐败现象具有某种普遍性,只能说明社会结构不正常。听不少家长抱怨,孩子们在幼儿园里都要讨好老师,读小学里想当个班干部,有的家长不惜贿赂班主任。孩童的世界尚且如此,承认的世界焉能太平?我们的一个大四学生做生意有点起色,他说一旦自己的生意成点气候,就有职能部门来找茬。请客,给点小便宜,你的日子才好过。不然,得罪了哪个神仙,生意都难做下去。回到这个新闻,朱思宜在担任企业负责人期间,为公司的经营业务要行贿。不行贿,代价是别人所挤兑。假如我们的官员被装进了老虎笼子里,不敢染指任何非法收入,任凭你诱惑,也不敢接受贿赂,社会正义得到强化,行贿成为纯然的犯罪行为,严惩这种行为也未尝不可。

  法律对收受他人贿赂、出卖公权力者惩罚不力,非法收入达亿元者,仍然鲜少死罪者(死罪暂时没有取消,即便取消,也没有按照罪行,判处千百年的监禁)。对公务员职务犯罪处罚之轻,可能超出了封建王朝的律法。如此爱官如子,反而对行贿者严惩不贷,这样的司法判决若不能得到纠正,受贿欲望可能收敛得了吗?能修正的,恐怕只能是行贿行为的隐蔽性和保密性,仅此而已。

  网友呼吁,行贿者要么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行贿,要么为达到合法目的而行贿。对于前者要严惩不贷,对于后者要宽恕谅解。进一步说,先管好公务员队伍,保持这支队伍的清廉。那样一来,行贿的难度大了,社会环境自然会趋于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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