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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文化硕鼠”

2011-11-13 14: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00|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给文化松绑,给国人以自由思维的自由,以自由发表的自由,给他们以体面的经济回报,给“文化硕鼠”以严厉的制裁,中国未来的文化创新之路才能看到曙光。否则,今天的表演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

  前几天,浏览学生的新闻日志,有一篇描写校园盗版图书地摊生意火爆的稿子,心里暗暗欣赏这个学生的发现。一个国家的大学校园里,对于违法产品的销售“兼容并包”,学生购买盗版图书趋之若鹜,没有丝毫的助纣为虐意识,心安理得、甚至振振有词为使用盗版书辩护,谁还愿意去花大力气从事文化创造?吃惯了文化方面的嗟来之食,靠扒窃度日的文化事业,岂不是世界上的文化硕鼠?这样的“硕鼠”在国际社会上游走,受到的是“礼遇”如何,可想而知。我们是不是“文化硕鼠”?需要用数据说话。

  11月12日,在“2011中国版权年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目前国内很多文化艺术作品创造力不够,90%的作品属于模仿和复制的。(《新京报》11月13日报道)

  如果说模仿是懒人行为的话,复制则是抄袭或者无偿占有的别称。中国被称作“山寨大国”,科技产品主要靠模仿和剽窃生产。这个“桂冠”,看来同样适合文化产业——恕我用“文化硕鼠”这个词语。文化硕鼠的大量存在,是中华民族之耻。是甘当“文化硕鼠”,挖世界文化的墙角,当世界文化的寄生虫,还是自觉抵制“文化硕鼠”,力争革新洗面,这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两条道路。

  客观说,没人愿当“文化硕鼠”。外部环境,加上人的惰性,造成了今天的文化创新耻辱。拒当“文化硕鼠”,离不开两个基本的氛围:一个是法律氛围,一个是文化氛围。

  法律的诞生,具有历史必然性。法律最终成为普世的制度模式,在于法律以强制性手段约束人性中的不良基因。以版权法的颁布为例,一个国家要想立足于世界之林,必须靠独创立身。版权保护的是个人智慧创造,送来的是创造者的人格尊严和丰厚的物质回报。用个人的智慧和汗水创造出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东西,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义。智慧产品一经被创造出来,如果其安全得不到保障,变成纯粹的“公共产品”,对其所有者来说,肯定是最沮丧的事情。假如这种状况得不到保护,守株待兔远比吭哧吭哧劳作更划算,试想谁人还愿意去当“文化雷锋”?这个时候,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智慧财产的所有人,严厉打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盗窃行为,人们才愿意去进行文化创造活动。可见,没有法律氛围,也就没有文化繁荣之说。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口号甚于实际行动,这是文化硕鼠猖獗的重要原因。以时事评论作品为例,这两年广西文贼嚣张,报警无法立案,你写的东西翌日变成他人的大作,这样下去焉能不严重挫伤新闻评论事业的繁荣?法律氛围浓厚了,盗窃者付出 代价惨重了,文化创造活动才可以大踏步前进。

  在法律氛围不尽人意的时候,驱逐“文化硕鼠”更加需要道德氛围。法律拯救不了道德,但道德可以提升法律。道德首先表现为某种舆论。当舆论赞成一种行为或者现象之时,无形中塑造着相应的道德观念。以文化创造活动为例,如果社会上鄙视模仿,抵制复制(剽窃),违反者迎来的不是赞誉而是吐沫星。那么,舆论将以软法规的形式,让真正的文化创造者受到赞美,让“文化硕鼠”们灰土灰脸,处处没有抬头的机会。这样,“文化硕鼠”们即便受不到法律的惩罚,他们的生存空间也相对艰难。现在的情况好像有点相反,抄袭者面不改色心不跳,真正的创造者在经济方面得不到合理的报酬,文化创新自然不宜。

  给文化松绑,给国人以自由思维的自由,以自由发表的自由,给他们以体面的经济回报,给“文化硕鼠”以严厉的制裁,中国未来的文化创新之路才能看到曙光。否则,今天的表演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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