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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不该成为大学的撒手锏

2011-9-19 17: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02| 评论: 0|原作者: 欣岩|来自: 本网原创

摘要: 教育业和其他行业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服务行业,这个行业的状况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未来,当然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这就要求,大学的人事制度,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

  语言暴力倾向,历来为人诟病。语言是社会生活的产物,语言暴力往往有其现实基础。譬如“绑架”,暴力性质的人质扣押,催生了“绑架”这个词。和绑架人质相仿的现象并不少见,扣押证件、物品,也属于要挟的手段,这种要挟虽没有暴力的行为,但也具有绑架的特征。这样,“绑架”一词的语义便发生微妙的变化,从狭隘的专指人质的扣押,演变成有形物的直接或间接扣押。在人们的印象中,绑架之类的行为,多出于粗人或品行低劣之辈,像高等学府这样的的育人机构,不会存在这类低级行为。事实究竟怎么样呢?

  朱某原是公安大学教师,他起诉称,2008年4月,他交纳住房款并入住公安大学配售给他的房屋后,公安大学并没有为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辞职后,公安大学扣押档案要求他腾退房屋。法院裁决公安大学应为朱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协助朱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京华时报》9月19日报道)

  公安大学聘请朱某进校当老师,给其分配住房,最终却以扣押人事档案为要挟,要求朱某交出房子。这样的现象,在全国高校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现在的大学,每年都在招兵买马,对海外人才更是青睐有加,不惜重金引用。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服务期限内,教师跳槽,需要支付违约金,需要交出住房。如果单位不放,那离职者的个人档案就成了质押品。大学和离职员工的许多法律纠纷,主要是档案和住房的问题。

  这暴露出一个司空见惯却又经常被人忽略的问题:大学和大学教师之间,究竟是一种何样的关系。按照中国的大学制度,公立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教育业和其他行业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服务行业,这个行业的状况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未来,当然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这就要求,大学的人事制度,不能等同于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当下的中国大学,在人事制度方面呈现三元结构的特征:一方面是大学官员套用行政级别进行管理,这是大学官僚气息浓郁的源泉;另一方面,在编在岗教师按照企业管理的模式,实行的是按照付酬,一个老师需要在一个学年上多少学时的课,需要完成多少篇论文,出版多少专著,申请多少科研和教改项目,这样才可以拿到全额的津贴。此外,还有人事代理的员工,这些人员的福利方面相对更低,遇到病残时得到的关照更少。三元结构,让少数人变成了官老爷,可以发号施令,作威作福,享受优质资源。普通的教师,和大学之间属于典型的劳资关系,按劳付酬。至于聘用人员,那基本是根据行情需求决定用工数量。这种人事管理制度,让大学沦落为一个工场,一个官办的工场。大学老师变成了一个雇佣工人,他们的尊严和精神价值被人为忽略了。没有尊严,源自用工单位对雇员的不信任,硬性任务的下派,最终使大学老师只能变成一架机器。这样的大学,完成教学任务、科研任务也许不成问题,但要成为知名大学,几乎是痴人说梦。不为别的,因为缺乏起码的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大学需要人才流动,需要真正的平等,而不是金钱物质的诱惑,更不是档案和住房的变形绑架。公安大学和朱某的官司虽然只是个案,但从中应看出大学制度之弊,设法避免才是。大学老师需要的是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愉快地教学,而不是套着枷锁在工作。这样的道理,为什么在我们这片土地上就很难改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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