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转发一篇来自广电一线总监的真实应诉手记。近期全国多家广播、融媒体频繁遭遇同质化批量版权诉讼。版权理应被尊重,但针对公共媒体公益传播的批量式起诉、套路式维权,已经成为行业共性困扰。此文为一线从业者亲历实录,客观真实,供行业同仁交流参考。 各位总监同仁大家好!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呼和浩特交通广播歌曲播放侵权一事,今日开庭。作为呼和浩特交通广播总监,我全程当庭应诉,刚刚庭审结束。 本次原定14:30开庭,原告全程无人到场,法院最终裁定:按撤诉处理,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庭审书记员坦言:近期法院接收了大量同类案件,多为针对媒体机构、公职单位的批量集中起诉,属于典型的“碰瓷式维权”。相关情况法院将统一汇总、向上反馈。 纵观此类批量诉讼,套路高度一致: 原告往往依靠格式化诉状批量立案,利用多数单位“怕麻烦、求息事”的心态施压。很多单位最终为减少精力消耗,选择小额调解、赔钱了事。 实则对方多数是自知理亏、不敢当庭对质。一旦被告认真应诉、当庭抗辩,他们便选择缺席撤诉,避免败诉留档。 在此我想真诚建议全国广电同仁: 此类案件不必妥协、无需赔付。 即便应诉需要耗费时间精力,但只要我们统一态度、坚决应诉,不纵容、不私了,这类批量碰瓷式诉讼自然会无利可图、逐步减少。 庭审中,审判员问询案由时,我做了清晰、完整的当庭陈述: 广播媒体播放公开发表音乐作品,并非商业侵权使用,而是国家公共文化传播体系内的法定许可行为。 《著作权法》专门为广播电视、官方媒体设立公共传播特殊制度,立法初衷非常明确: 保障公共媒体顺畅开展公益文化传播,不让海量授权桎梏公共宣传职能、瘫痪国家文化传播体系。 如果按照原告的索赔逻辑: 全国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正常的歌曲播放、文艺宣传,都要逐首付费、逐次授权。 全国公共文化宣传工作将全面受限,媒体公益传播职能将彻底瘫痪,完全违背国家立法本意与公共利益。 因此,所谓“播放即侵权”的主张, 本质上是曲解法定许可制度、混淆公益传播与商业盈利,无视官方媒体的公共属性与法定职能,依法不能成立。 也借此经历与所有广电同仁共勉: 公共媒体的传播权利,有法律撑腰,不必被动退让。 启华说 长期以来,基层广电与融媒体在日常公益宣传、文艺传播中,始终承担公共文化普及、主流内容传播的职责。 法定许可制度,是国家留给公共媒体最坚实的制度底气。 真正的版权保护,是尊重创作、规范商用;而不是批量立案、借机牟利、消耗基层公共单位。 愿行业同仁看清边界、守住底气,理性应诉、团结发声,守护公共媒体正常的传播秩序。 来源:启华之见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vr3Txd-nISyeQXvok-3BA 编辑:王昕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