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传媒》因报道一审未生效判决被诉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无独有偶,某药企曾有以化工原料充当原料药的“黑历史”,被曝光后将一家官方背景的新媒体诉至法院,索赔金额高达500万元,该案近日即将开庭审理。 就《正观传媒》被诉案而言,其报道基于宿州市中院盖章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中已提及“一审开庭”“法院已作出判决”等程序性事实,并未捏造或歪曲核心信息 。一审法院以“未标注判决尚未生效”为由认定侵权,虽有其法理逻辑,却抬高了新闻报道的合规门槛,势必使得媒体陷入“预防性自审”困境。 若强制所有涉司法报道为了免责,加注“此判决可能被推翻”,公众将被冗余信息淹没,信息密度被稀释,真相反而在过度注释中模糊,最终损害的是司法透明与社会监督的根基 。 而某药企制售假药劣迹的报道,全文除了几张证据截图,正文仅1865字,这是本人见过的最为克制的监督报道文本之一,几乎到了“谨小慎微”的地步。 报道的事实部分,全部依托实名举报者讲述、工人签字捺印证言以及药监局的官方回复构建,通篇难觅一句记者的主观性表述。 该药企的起诉理由是:报道涉及的问题,省高院、最高法院已有胜诉判决,媒体报道失实。 问题在于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判决,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了相关生产合作协议的合法性,但不构成对其药品合法性、安全性或刑事违法性的背书,更不意味着其过往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可以“一笔勾销”。 换言之,判决的核心只是在特定法律框架下,对其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的确认,而非对所有监管质疑的彻底清除。因此合同有效不等于事实虚假,行政定性变更不等于刑事违法豁免,更不等于媒体监督构成侵权。 本事件属于重大公共卫生议题。媒体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完全符合新闻伦理与法律边界,意在增强社会由“结果导向”转为“过程正义”的药品安全观。 该企业不反思产品安全,却“老虎屁股摸不得”,提出巨额诉讼赔偿。这不是维权,是用法律程序反噬公共监督,将诉讼作为“舆论灭火器”。 两起案件表面是名誉权纠纷,实则折射出一种危险趋势:面对严肃的舆论监督报道,当过度维权成为武器,监督便无处容身。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网络名誉权纠纷同比激增83%,但原告获赔金额不足主张的10%。 这组数据揭示的不仅是诉讼数量的膨胀,更是诉讼目的的异化——多数诉讼并非为补偿损害,而是为制造沉默。 新闻伦理的核心从来不是追求“零风险”,而是坚守“真实、客观、平衡”。 媒体不是完美的圣徒,但它是监督权力、揭示真相的重要力量。 当报道事实真相不再是一种天然权利,反倒成了需要自证清白的沉重义务,我们所处的公共话语空间便已悄然失衡。 而“真实”的界定权交予法官的裁量,“客观”的合法性需要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新闻语言这一原本支撑公共对话的基石,便沦为诉讼博弈中伤人的利刃。 我们支持依法维权,但反对以诉讼为名行压制之实。 现今屡见不鲜的“诉讼威慑”,正在成为比行政干预更隐蔽、更有效的“内容审查机制”。 如果公权力通过“名誉权诉讼”压制批评报道,资本通过“天价索赔”吓退调查记者,甚至普通个体也能利用“弱者叙事”在法庭完成对媒体的道德绑架,社会的监督防线必然不断后退。 这不仅是媒体的危机,更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危机。 重建媒体监督权,法院应避免过度限制舆论监督空间,恪守《民法典》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免责条款。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个人只要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监督性表达,都应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司法裁判应回归《民法典》立法本意,尊重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承认媒体调查能力的局限性,只要其来源可信、态度客观,就应予以保护。 这不是赋予媒体特权,而是让法律回归其本源——在真相与尊严之间,为公共利益留出呼吸的空间。 来源:老萧杂说 编辑:金语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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