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订 2.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3.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 4. 北京某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冒用知名主持人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5.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案 6. 聚某公司等诉孙某某等侵害虚拟数字人形象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7. 刘某某养家外祖父母诉自媒体博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8. 某网讯公司等诉某网络技术公司百科词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 梁某诉某科技公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10. 周某某等因“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订 事例简介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时,除遵守《网络安全法》外,还须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二是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并且增加了罚款对象:对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行为,区分不同后果设置阶梯式处罚。特别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已达到千万元级别。同时,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罚款。三是针对未履行实名制义务、违规发布漏洞及内容安全违规等行为可实行关停APP的处罚措施。四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新增限期整改和消除影响的处罚。五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鼓励违法者主动消除危害、配合调查。六是追究境外实体法律责任的范围从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扩展到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任何行为。七是新增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入选理由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大众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网络管理秩序、促进网络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2025年修改的《网络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的一个重大举措,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及应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新型安全挑战、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强化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完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的战略性调整,具有深刻的时代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 02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事例简介 2025年3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等。二是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告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三是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入选理由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目的是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明确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范围作出严格限制:“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有关管理部门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者应当切实落实这一原则,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就自身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03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 事例简介 2025年12月25日,为加强网络名人账号常态化管理,引导其自觉规范网上行为,防范不当网络言行造成负面影响,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并制定了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对行为边界作出明确规定。该负面清单从传播低俗内容、宣扬不良价值导向、打造审丑不良人设、传播不实信息、歪曲解读政策和公共事件、鼓动群体对立、随意开盒挂人、组织约架论战、征集负面线索、号召粉丝聚集、实施利益要挟、开展无资质运营、隐蔽从事灰黑产十三个方面对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进行规制。 中央网信办于2025年12月3日集中通报了多个网络名人账号违法违规典型处置案例,包括煽动群体对立言论、持续宣扬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长时间使用污言秽语等情形。 入选理由 网络名人账号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运营者更应自觉依法用网、文明上网,规范网上言行,合理使用流量。中央网信办针对网络名人账号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近年来的整治经验,发布管理通知,并制定负面行为清单,是加强网络名人账号常态化管理,引导其自觉规范网上行为,防范不当网络言行的重要举措。相关网站平台应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名人账号的管理,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指导监管,从而保障相关要求能够有效落地。 04 北京某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冒用知名主持人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事例简介 2025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公司利用AI技术冒用央视知名主持人名义和形象的虚假广告案。该公司通过AI技术剪辑知名主持人视频,加入自行设计的口播内容,在自有网络视频账号上以短视频等形式发布普通食品“深海多烯鱼油”广告,宣称“可以解决头晕头痛、手麻脚麻、四肢乏力”等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以20万元罚款。这是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滥用AI技术冒用知名人物形象发布虚假广告问题首度“亮剑”。 入选理由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普通食品宣称医疗功效、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均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AI虚假广告利用技术实现“以假乱真”,借助名人效应增强误导性,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此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精准回应AI技术应用乱象的重要实践,为规范AI技术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应用树立了监管标杆,也对企业坚守广告合规底线敲响了警钟。 05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案 事例简介 第20339874号“笔趣阁”商标系本案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原注册人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20日经商标转让后,现权利人为汕尾某公司。 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主张,“笔趣阁”名称源于2011年成立的盗版小说阅读平台——笔趣阁网站,其通过提供免费盗版小说迅速积累大量用户并获取非法收入,已成为盗版阅读平台的代名词。后笔趣阁创始人公开网站源代码,致使数千个同名盗版网站与APP持续涌现,此类网站等除提供盗版小说外,还加载暴力、诈骗类等不良广告信息。五原告以“笔趣阁”长期作为盗版小说网站名称使用,与色情、暴力、诈骗等内容相关联,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2023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190550号“笔趣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五原告不服该裁定,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5年2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一般以申请注册时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为准;但为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注册日后若有证明诉争商标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确定合理相关公众群体后,再考量其认知状态的确定性、普遍性及客观性。(3)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从该领域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笔趣阁”已成为代指“盗版”的隐语,其使用对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4)商标权利人的过错考量:本案第三人作为网络文学领域经营者,受让诉争商标时应提高注意义务,其明知该词代指盗版,仍受让商标并作为网络小说平台名称,无法合理排除不正当目的。(5)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是否导致利益失衡: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现实利益,远轻于版权管理秩序及网络文学领域因“笔趣阁”盗版产生的经济损失,应优先保护公共利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190550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重新作出裁定。 汕尾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随着网络文学行业快速发展,盗版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以“笔趣阁”为代表的盗版平台长期扰乱市场秩序,相关打击与治理纠纷持续存在。国家版权局连续多年的“剑网行动”一直将此类盗版平台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本案判决彰显了“商标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原则。此案例有助于精准打击网络文学盗版产业链,明确宣示打击盗版的价值观,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文学市场环境,对规范行业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与实践价值。 06 聚某公司等诉孙某某等侵害虚拟数字人形象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5年,原告聚某公司、元某公司发现,其联合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虚拟数字人“甲”“乙”的美术形象,经被告孙某某发布在被告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网”上并擅自售卖高度相似的3D模型。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西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孙某某擅自销售侵权模型,直接侵害其著作权;西某公司作为平台未履行监管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模型与原告主张的头部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西某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平台“通知-删除”义务,无法事先识别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3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诉侵权模型在人物五官、发型、发饰、服装设计及整体风格,尤其在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元素组合方面,与涉案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孙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西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采取合理措施,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孙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2025年6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虚拟数字人形象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此案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归属依约定确定,赔偿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借鉴,对于助力虚拟数字人产业繁荣、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7 刘某某养家外祖父母诉自媒体博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1年12月16日,15岁少年刘某某上网发帖“寻亲”,此后寻亲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专业媒体和社交媒体对此都有持续的报道、信息传播和评论,网络信息和内容对于刘某某造成巨大影响,于2022年1月24日自杀身亡。2022年2月,刘某某的养家外祖父母以自媒体博主“真某某”、“暖某某”为被告提起名誉侵权之诉。2025年6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害了刘某某的名誉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法院从受害人的身份、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和行为后果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涉案视频发布时,刘某某系未成年人,两被告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涉案视频发布的内容公然否定刘某某的人格和品德,超出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评价和善意规劝的范畴,严重伤害刘某某的自尊心和心理健康,包括两被告在内诸多网络用户针对刘某某发表了侮辱谩骂等违法、不友善信息,形成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被告“暖某某”以自己的言论属于正常舆论监督与批评范畴,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是通过司法惩治网络暴力行为的典型案件,对于推动法治进程意义重大。从传媒法律与伦理层面而言,专业媒体与社交媒体用户的言论都应遵循法律与伦理规范,针对未成年人的言论更需谨慎。本案关于原告资格的认定、裁判理由的阐释,既体现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落实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而本案折射的社会现实与网络传播秩序问题,同样发人深省。 08 某网讯公司等诉某网络技术公司百科词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简介 原告某网讯公司系甲百科网站所有者及经营者,某在线公司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经多年运营,甲百科网站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运营乙百科网站。 二原告主张被告剽窃抓取二原告网站60余万条百科词条内容,用以填充其网站的百科词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辩称,二原告对涉案词条不享有应受保护的竞争权益,被告未实施二原告主张的抄袭、搬运行为,二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在持续进行没有依据,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开支、消除影响等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 2023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原告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各个单独用户生成的零散的词条内容汇总在甲百科网站,以内容集合的形式整体地向其他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由此产生了独立于创建、编辑某一词条的用户所享有的相应权利的竞争性权益。二原告所提供的涉案服务,经过了其在合法经营中的各方面投入,满足了公众的相关需求,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批量抓取原告词条并伪造用户信息上传至自身网站,足以对甲百科产生部分实质性替代效果,其行为既缺乏合法授权,又不当地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涉案行为、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25年3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百科词条数据大规模抓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明确了百科平台对海量词条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独立于用户个体贡献的竞争性权益,有力地回应了大数据时代下平台经营资源的保护诉求。本案不仅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投入,更从防止市场激励机制失灵的高度,保障了消费者获取高质量公共知识的长远利益,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数据价值的合法积累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导向。 09 梁某诉某科技公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5年3月,原告梁某注册并使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年6月29日,梁某在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信息时,人工智能生成并输出了关于该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在后续对话中,面对梁某的质疑与纠正,该人工智能不仅坚称信息准确,还生成内容称若信息有误将向用户赔偿10万元,并建议其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原告梁某认为被告运营的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对其报考决策造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遂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999元。 被告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其已通过用户协议、界面提示等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说明AI可能生成不准确信息;被告在技术层面已采取行业通行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对本案信息错误无主观过错;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被告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范畴,本案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再次,经综合审查,被告已通过显著方式提示了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局限性,且其模型已完成备案并采取了检索增强生成(RAG)等通行技术措施以提高准确性,在提供通用型对话服务场景下,已尽到当前技术条件下的合理注意义务,对生成一般性不准确信息不存在过错。最后,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该不实信息受到了实际损害,且该信息与所谓的损害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25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
在人工智能应用日益普及的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已成为法律界亟待破解的课题。本案判决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不实信息的侵权归责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与论证,其责任考量兼顾传统规则与新兴业态特点,注重发展与安全、促进创新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为构建顺应时代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则治理体系做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有益探索。 10 周某某等因“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事例简介 2023年7月到2024年3月期间,以博取关注、非法牟利等为目的,被告周某某等六人在国外社交平台上创建并互相管理“开盒”频道,共同讨论“开盒”对象,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先后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去重后涉及800余名自然人,信息内容涵盖公民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人脸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不同种类,浏览量超过400万次。上述六被告在频道内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大量侮辱性评语,并有偿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他人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等。上述六被告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以及传授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方法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吸引他人有偿查询、提供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以此获取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 本案中,周某某等四被告因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余两名被告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经依法公告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因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相关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并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等人创建、管理“开盒”频道并发布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脸信息等多种类型的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大量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破坏网络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涉及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自愿承担情形,法院最终当庭判令被告周某某等及相关监护人承担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其中,针对损害赔偿部分,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难以量化确定,而行为人实际获利亦难以准确认定,若依据其自认获利金额来计算则显然无法弥补侵权行为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特点、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并结合部分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入选理由
“网络开盒”严重侵害个人隐私与尊严,危害公共信息安全,必须依法惩治。本案是司法机关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治理此类行为的典型案例,将大规模、有组织的“开盒”明确认定为恶化网络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拓展了民事公益诉讼在网络人格权保护领域的适用,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本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凸显了加强青少年法治与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性。将相关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追究其责任,对强化家庭教育亦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来源:中传法学(公众号) 编辑:张席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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