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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讶!四川靠诉讼为生的小微公司居然代理了重庆主流媒体业务

2025-12-11 11:40|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22| 评论: 0|来自: 重科城微报

摘要: 惊讶!四川靠诉讼为生的小微公司居然代理了重庆主流媒体业务

起初以为是遇到了“骗子”呢,一家2023年才成立、注册资金50万的小微公司居然代理了重庆主流媒体的业务。2025年12月10日,一家自称是上游新闻版权代理公司的人士致电,添加微信自称是“重庆上游新闻版权运营方邱老师”。


他告知重科城微报于2025年11月7日所发《科学城两条轨道线路直达!这个高铁站下月开工!》一张图片侵权,并随即发来了相关授权协议及相应资料。该文是纯公益宣传,并不涉及任何商业行为,尽管如此,重科城微报还是第一时间删除了图片。对方提出索要赔偿,重庆法院判例按照1000元,协商最低700元。在了解了对方协商方案后,重科城微报决定对对方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司情况进行了解。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该公司虽然成立才短短两年,但战绩斐然:公开可查的开庭信息超过1000条,分散在全国各地。


成为被告的企业五花八门,但是也不乏官方媒体机构,如上图中的上海奉贤区广播电视台、上海市奉贤区融媒体中心、上海奉贤报社。此外,还有解放日报社、宣城市广播电视台、锦州州新闻媒体集团(锦州日报、锦州广播电视台、锦州融媒体中心)、锦州日报社、东光县广播电视台、东光县融民法院媒体中心、武夷山市融媒体中心、敦化市融媒体中心、敦化广播电视台、高密市融媒体中心、山东齐鲁壹点传媒有限公司、延边日报社、滨州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媒体机构。另外还有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作家协会、扬州市江都区社会福利中心、深州长江中学、上海科普教育促进中心、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中海城北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兰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溪市卫生监督所)、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等组织、单位。


当然,重庆企事业单位也未能幸免,其中就包括重庆市南岸区巴渝公益发展中心、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大渡口区老年大学、学平慈铭奥亚(重庆)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天翼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市泰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广电纪实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乔木研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


仅从2025年3月份到2025年12月10日,已经有超过100起诉讼。


经重科城微报查询,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4月18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店路66号1幢16层16号,注册资本为50万(元)。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在成都成立才两年多的小微企业,接连起诉了包含重庆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数十家媒体、数十家事业单位及数百家企业,可谓战果辉煌。面对该公司的诉讼,也有被告方奋起反击,并发文对其行为进行揭露。2025年7月22日,某公众号发布《再次曝光:对滥用诉权的“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大声说"NO"!“钓鱼式维权”的社会垃圾,有关部门该管管了!》


该文对“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行为表达了强烈的愤慨,以下是部分原文:
“早上9:00接到法院电话,说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诉了,这已经是第二次了闹腾了,我无语!
以下是我第二次应诉的补充说明:
01、本案号(2025)闽0206民初12491号与(2025)闽0206民初5210号案件相同,之前我已写过《民事答辩状》与《应诉状》,后因起诉方没交费用,撤诉了,真没想到会再来告一次。
02、从本司之前的答辩状早就能看出: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早于2024年12月17日即已删除,对方所提的所谓“证据”,完全是“钓鱼式维权”,完全是“碰瓷式维权”。
03、有一个很大的疑问:明知道这是“钓鱼式维权”,法院为什么要一再浪费公共资源,受理这种案子?明知道对方干的是害人的勾当,成立不到两年的公司,告了900多家机构,这样的垃圾公司,当地工商部门、市场管理等部门,能任其胡作非为,不管管?
04、重复下本司的答辩请求。


再次呼议:滥用诉权的“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大声说"NO"!“钓鱼式维权”的社会垃圾,有关部门该管管了!”
而在该文章下面的留言区,也是同样气愤:


在文章展示的《民事答辩状》中,作为被告的作者发布了应诉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
1. 权属证明不完整
原告虽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作品登记证书仅为初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权属依据。
2. 存在“恶意抢注”嫌疑
原告通过批量登记网络匿名图片并实施维权,明显不符合正常著作权人“先创作后保护”的行为逻辑,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信原则。
二、答辩人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或“无过错免责”
1. 无主观侵权故意
  • 涉案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时未标注版权信息;
  • 答辩人使用图片系出于【个人学习/公益科普/】非商业目的,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情形。

2. 已尽必要注意义务  
  • 收到原告通知后,答辩人立即删除涉案图片并留存记录(证据见附件3);
  • 若原告认为侵权,应优先通过平台投诉解决,而非直接起诉索赔,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三、原告索赔金额显失公平,涉嫌滥用诉权
1. 虚高索赔无依据
原告主张赔偿伍仟元,其诉求远超实际损失,违反《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相当”的原则。
2. 批量诉讼消耗司法资源
根据公开数据,原告近三年在全国发起同类诉讼【894件】(证据见附件5),其行为已非正当维权,而是以诉讼为业的商业性维权,法院应依法予以遏制。据百度网站查询,原告已然是臭名昭著,如过街老鼠,人人深恶痛绝!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无侵权故意”且“使用行为合法”,可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遭遇了两次起诉、两次撤诉,被牵扯了过多精力的被告虽以原告撤诉而告终,但也因此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影响了正常工作。
在经过一定的了解后,重科城微报疑惑的是,作为一个以版权保护为名滥用诉讼权且备受诟病的四川小微企业为何能跟重庆主流媒体媒体签约合作?
就是这家起诉了全国数十家党媒的外地小微企业,摇身一变成为重庆主流媒体上游新闻的版权代理公司,确实过于突兀。
同时,该公司邱老师还表示该公司不仅是上游新闻的版权代理公司,还是重庆日报的版权代理公司。
这就更忍不住疑惑:一家外地的靠起诉数十家媒体为生的小微企业怎么就能攀上重庆主流媒体“重庆日报”及上游新闻的高枝?
希望重庆日报及上游新闻对该合作予以彻查,并查一下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否具备条件和资格,同时也评估一下该公司的行为会给重庆日报及上游新闻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后果和社会影响。
由于合作双方实力及身份对比实在是过于悬殊,还想来一句灵魂拷问:这里面是否涉及到“特殊关系”或“特定人”方面的合作?



来源:重科城微报
编辑:杨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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