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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处置专家”道歉

2025-8-18 19:28|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宾曰语云公众号

摘要: 昨天(8月17日),宾曰语云先后发布了《“危机管理专家”身陷危机》、《抄袭的舆情处置专家还是央视记者?》两篇文章。今天凌晨05:24,公号后台收到与危机管理专家、舆情处置专家同名的栾先生的留言。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昨天(8月17日),宾曰语云先后发布了《“危机管理专家”身陷危机》、《抄袭的舆情处置专家还是央视记者?》两篇文章。

今天凌晨05:24,公号后台收到与危机管理专家、舆情处置专家同名的栾先生的留言。

 

 

栾先生解释了直接引用了我的部分文章内容却没有注明出处的原因,承认这是他个人的过失,向我表达了“最深的歉意”。栾先生说,我如果能够把文章撤回的话,他衷心恳请我撤回,也将把这件事作为对他今后更加严谨和规范写作的警示和鞭策。但栾先生始终没有认为他抄袭了。我的回复全文如下:

 

 

谢谢尊敬的栾某先生,我当然知道您看了我的评论文章,不看我的那篇文章,自然不会有您后来的那篇从“自己的专业角度也写的一篇”。您说“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文字是涉及到事件起因,当地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具体处置办法和整改措施等事实的内容”,写作同时您也查阅了一些其它官媒的报道,包括当地发布的情况通报,在这些比如当地领导干部及时行动,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加强防控污染水体,相关责任人停职,努力做好后续整改等具体内容上大致是相同的,所以直接引用了我文章的部分内容,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如果像您说的,您只是引用了官方情况通报的内容,您不必向我道歉,您也不可能向我道歉,对吧?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有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种情形: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您说的属于哪一种情况呢,为自己学习欣赏,为说明某一问题,还是为了报道新闻?

我看到的是,您的文章属于评论性质的,我的文章也是评论,既然是评论,就受著作权保护,引用的篇幅就有严格限制,不得超过10%,可是您引用我文章的篇幅占到您文章的40%,已经构成严重侵权,这显然不是您“直接引用”的理由。您说“写作同时我也查阅了一些其它官媒的报道”,我想请问一下,您“直接引用”我的文字里——

“谁也没想到,这件事的后续发展会成为一场政府高效应对的“示范课”。

淮北市委书记汪华东第一时间作出安排,市长蒋曦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

濉溪县第一时间成立联合调查组,拿出整改措施。

连夜筑堤截污、回抽污水、清理淤泥、生态修复。

连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在24小时内发布情况通报……

一连串动作行云流水,没有半点拖泥带水,让人不禁要竖起大拇指说一句:这才是政府该有的样子。

我们见过太多类似的环保问题,有些地方的第一反应是“捂盖子”,要么装聋作哑,要么忙着删帖,甚至还有倒打一耙说网友造谣的。

相比之下,濉溪县和淮北市的做法简直是一股清流。

没有把网友的批评当作“找茬”,而是当成改进工作的契机;

没有把问题当作“丑闻”,而是当作必须解决的民生课题。

虽说黑臭水体可能不是一天形成的,但政府的反应速度却可以按分秒计算。

这些文字,有多少是你在其他的官媒报道里看到的?如果你能找到其他的官媒报道里有上述文字,你不用不道歉,我向您道歉!

至于您说的网上的一些您的个人介绍,有些已经不是现在的实际情况了,但是您也没有办法要求那些网站一一去做修改。事实上,您是有办法的,一封律师函过去,他们就把介绍给撤销掉了,关键看您愿不愿意撤掉而已。

不过,如果真的像那些网站介绍的那样,您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财经记者,央视国际网站直播频道策划,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特邀研究员,多家企业媒体关系顾问,国家级媒体的专栏撰稿人,作品多次获得中国新闻大奖;先后报道过APEC会议、全国两会、世界财富论坛、入世谈判、全球金融年会、博鳌论坛、世界500强企业高峰会等重大政治、经济事件,曾与多位国家领导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和资深经济学家直面对话。受邀为知名学府、国家部委和企业集团讲授专业课程,自然不必要求他们去做修改。如果真的“有些已经不是现在的实际情况了”,您完全可以在您的公众号上声明一下,以正视听啊,对吗?

您说,希望我能撤回我的两篇文章,问题是,您压根儿就没有承认您抄袭,您在强调包括官媒“后续整改等具体内容上大致是相同的,所以直接引用了”我的“部分内容,但却没有注明出处”。

作为危机管理和舆情处置专家,您告诉大家《有错误,就承认;有误解,就交流;有不足,就改进——谁都可能不完美,但给出了足够的担当》,这就是您的担当?

您说,“既然推不掉,倒不如在危机里拿出态度,拿出行动,真正来处理和解决。

态度+行动才是最好的危机处理。

态度+行动,也是直面危机的负责表现。”

这就是您的“态度+行动”?这就是您“直面危机的负责表现”?

5月10日在清华大学给来自南方航空的第49期学员讲《航空企业突发事件应对策略》时说过,“此时主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其实就是及时止损。

如果一上来就进行免责或辩解,只会惹火上身,引发更大的次生舆情。

您主动承认错误了吗?您是否是在“进行免责或辩解”呢?您认为您的问题只是直接引用了部分内容却没有注明出处这么简单吗?作为多家国家级媒体的专栏撰稿人,您主动承认自己犯了抄袭的错误,自己侵权了,就这么难吗?

事实上,这个事情非常简单,您发文章之前,首先是看了我的公众号,您非常喜欢我的文章。

既然喜欢,有两种情况可以解决您的“相思之苦”,一是后台留言让我开白,您把我的文章大大方方地转发到您的公号上,这一点您显然不愿意做,您这么大一个专家,怎么肯屈就转发我们这些小人物的文章呢。

二是公众号有“引用”功能,

 

 

输入引用文本所属公众号文章链接,您可直接引用我的文章内容,当然,平台限制引用内容不得超过300字,引用后,您引用部分和原作者及原公号会出现在你的文章中,读者一目了然,哪些是您的原创,哪些是引用别人的。我经常这样操作,原作者看了也高兴。

 

 

但是,这两点您都没有选择,您选择了最直接的一种——照搬。您的文章里,“直接引用”了我13段高达40%的内容,作为危机管理和舆情处置专家,您还在为自己辩解,难道您就不怕“会惹火上身,引发更大的次生舆情”吗?

 

 

另外,我昨天所以连发两篇文章,就是想检验一下,作为顶着诸多光环的危机管理和舆情处置专家,你自己在面对舆情时,在课堂上讲的那套东西在实践中是否真的用得上。如果用不上,今后就不要误导大家了。那么多人花公款参加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危机管理和舆情处置培训,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和形式主义。(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原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cxNDYxOQ==&mid=2650315822&idx=1&sn=befa2d98e39a467b332389fd52f58bc1&chksm=86481576c8957a321bc68e868e232ac4c3acf4071375bb210bedc89e87acab63ac7c6b49d063&mpshare=1&scene=1&srcid=0818JPqAn4p3YbgIw38B5O38&sharer_shareinfo=

 

编辑:张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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