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言论环境的宽松与否非常关键。公民的表达权,是当代最基本的人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表达自由,不因言获罪,这是对表达权最起码的维护。表达权的落实,在我们这里还有不小的难度。困难不一定是公权力对言论的干预,舆论的围剿,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同样不容忽视。如果媒体在关键眼上插上一刀,有如伤口上撒盐,让受害者更加孤立和痛苦。这两天,吕丽萍女士就是这样的受害者。 吕丽萍在微博上转发一篇炮轰同性恋的文章,引起轩然大波。央视《24小时》栏目也对吕丽萍的反同性恋言论进行评论:“吕丽萍女士的反同性恋言论遭到社会猛烈抨击,有影响力的名人应该反思一下。同性恋者和我们一样,都有着在这个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中央电视台《24小时》7月4日报道) 人的性取向不同,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谁也无法抹煞。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也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些年,同性恋在西方得到官方的认可,这种权利可谓来之不易,是同性恋者们不懈努力换来的果实。在中国,同性恋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可能还是个盲区。公众对于同性恋的看法,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吕丽萍在微博上转发批评同性恋的文章,原作者没有遭到太猛烈的炮火轰击,转载者不幸成为众矢之的,好像她犯了弥天大罪似的,就连央视的主持人也对吕丽萍挥舞道德大棒,这就颇为悲哀了。 同性恋者可以不满异性恋行为,看不起异性恋者,虽然他们本身就是异性恋者的结晶,但没有人干涉他们的私生活,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你们有选择同性相知相爱的权利,如果婚姻法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相信没人会去干涉其婚姻的。笔者重申这个常识,为的是让同性恋者或者支持同性恋者明白,社会在尊重这个群体,当然包括尊重他们的权利和行为。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同性恋者及其支持者就不能容许反对同性恋的声音存在?同性恋思想不是宗教,他们只是个体意志自由和个体选择自主而已,不存在什么不容丝毫质疑、批评的特权。你有选择的权利,我无权干涉;我有言说的权利,我没有针对具体的哪对同性恋者发表自己的看法,只是针对这种选择的是非发表看法。我的看法也许是错的,但我拥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我转载别人的文章,可以是因为赞成才转载,也可以是反对才转载。微博转载也是博主的权利。吕丽萍女士转载反对同性恋的文章,受到的不仅仅是舆论逆流的围攻,也包括一些机构的“制裁”。假如同性恋真的神圣到不容有任何的质疑和亵渎,那么,是不是需要修改我们的宪法,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怀疑、质疑、批评同性恋? 舆论是盲目的,央视新闻频道的《24小时》节目,如果是新闻节目,就该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态度,如实报道吕丽萍“反同”言论的来龙去脉;如果是言论节目,可以有观点,但不能借口“尊重每个群体的自我选择”,来剥夺反对同性恋群体发表看法的权利。权利,孤立地看都是真理,但权利社会中的权利,需要彼此尊重,彼此妥协,不是采取法西斯式的办法剥夺别的权利。如果这样,人类恐怕还在蛮荒时代火拼着! 网易新闻的跟帖对央视的这个节目不满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允许人赞成,就不许人反对了,什么逻辑!”“每个人都有自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尊重个人取向,你可以不喜欢,但也别攻击、谩骂!” 反对同性恋是主流群体的声音,请不要借口一种权利来挑衅另一种权利。吕丽萍没错,同性恋者也没有错,不允许发表异性恋和同性恋是与非的做法,则大大地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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