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的兴盛,看起来也给刑事辩护助力不少。总能在自媒体看到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但效果不一而足。刑辩律师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驾驭媒体,并运用好,是当前的刑辩律师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 大同强奸案二审宣判后,讨论很多,争议很大。被炒得过分热闹,但是回看结果,媒体炒作到底对当事人来说是好是坏,不言而喻。 当事人的母亲作为辩护人,不知是否阅卷,未经许可,把法律明确规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擅自在媒体公开被害人的各种隐私,公布的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不利的,没有公开,并且带着很强的主观色彩。明显想通过媒体给司法机关施压,逼迫他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判决。 可是,现在的司法机关,尤其经过专门针对辩护人的培训之后,应对自如。不会轻易被媒体吓到,更不会因为舆论一边倒,就放弃法律原则,胡乱判案。 要知道,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人员越会把程序做足,给翻案留下最小的可能。 大同案,一审二审宣判的时候,同时就出了审判人员问答,应对社会关切。家属和辩护人利用媒体施压,他们也利用媒体表达观点,引导公众了解更多事实真相。 至少截至目前,辩护一方利用媒体的操作是失败的。 当然,也有一些案件,确实存在问题,比如实体上确实不构成犯罪,或者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媒体的介入成为催化剂,让无罪结果来得更快更稳。 但观察发现,今年以来,利用媒体炒作的案子,整体上效果都不太好。你认为剥夺了辩护权,你认为没有公平审理案件,但是法官就是强势推进,就是不保证辩护权。 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通过媒体硬刚?通过自媒体进行辩护,是否还行得通?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辩护人需要审慎考量。 当然我不是说,强势分案、强势推进庭审的法官就是对的。而是说,这种情况下,如何辩护,才能增加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 我有个案子,当事人被刑拘后第30天,突然被指居。申请会见,侦查人员以监委不让会见为由拒绝。我们和家属分别到公安和检察系统控告,几个月后才会见上。 指居期间,我也非常纠结,要不要利用自媒体给警方施压,逼他们妥协,给律师会见。 不少律师朋友建议公开。 可是,我又非常担心当事人的安全,毕竟人在他们手里,如果通过自媒体确实逼的让会见了。他们会不会对我的当事人刑讯逼供,会不会报复他,进一步扩大“战果”? 指居期间死人的情况不时见诸媒体,无论如何,我都不能接受我的当事人因为自己考虑不周,而陷入更大的风险。 这些顾虑没解决的情况下,我不敢贸然行动。因为我非常清楚,这个阶段的辩护目标有二:一是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这是第一位的。二是做好无罪笔录。 利用媒体,可能实现会见目标,但可能给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思来想去,我还是选择通过控告,从机关内部由上而下敦促地方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辩护权。 我还是认为,正常控告,比之通过媒体爆料承办警官更稳妥,当事人可能承受的风险也更小。 控告的同时,我们始终保持跟承办警官的良性沟通。让他知道控告是不得已,不是针对他,希望他能理解,并且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达成之前,我们会一直控告下去。 几个月的控告期间,当事人的伙食不断改善,休息和各项基本权利都被保障的很好,没有刑讯逼供。被允许会见的时候,发现我的当事人状态很好,虽然老毛病没有安排住院治疗,但是也进行了两次常规体检。承办警官在职权范围内,给了当事人最大的保障。 而且,他没有违心地承认任何他没做的事儿,也就是无罪辩解一直都坚持的很好。 律师,擅长演说;律师,有勇气,敢于战斗。这都是非常明显的优势。 但,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律师,要有勇,更要有谋。 媒体,只是工具。要不要用?如何用?如何把握“度”,考验的不仅仅是专业和技能,更是对司法人员可能的反应的精准把握。如果不确定,把握不好,建议慎重使用。 编辑:张家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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