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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记者为假“记者”办证,假监督真敲诈,法院判了

2024-6-13 18:22|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27| 评论: 0|来自: 中播网

摘要: “这帮假‘记者’三天时间对我们两个矿点敲诈3次,讹走4100元,一年敲诈了6次。现在他们获刑了,真是大快人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某矿业公司厂长李某来到南召县检察院,对该院依法惩处一个冒充记者肆意敲诈 ...



“这帮假‘记者’三天时间对我们两个矿点敲诈3次,讹走4100元,一年敲诈了6次。现在他们获刑了,真是大快人心。”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某矿业公司厂长李某来到南召县检察院,对该院依法惩处一个冒充记者肆意敲诈勒索企业的犯罪团伙表达谢意。


企业给了“感谢费”

还是被“曝光”了


“汝阳县:企业蓝烟滚滚,污染大气,监管有问题……”2022年9月16日一大早,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厂长王某接到洛阳市汝阳县有关部门的紧急电话,才知道企业被“曝光”了。原来早在半个多月前,“记者”刘某峰就找到王某表示:“你厂子的污染问题,我不再报道了。如果再有记者找事,我帮你处理。”王某遂给了其2000元“感谢费”,可此事依然被“曝光”了。
王某认为,企业经营中可能确有不规范的地方,行政部门及媒体可以进行监督,“但‘记者’拿捏住我们‘怕事儿’的心理,反复勒索钱财,这是违法行为啊!”
以郭某国为首的该犯罪团伙深谙受害企业“花钱买平安”的心理,披着公益维权的“外衣”,瞄准公益热点,反复对小微民企和个体经营者下手,屡屡得逞。
2021年9月份,针对负责响水河村水沟环境修复项目工程的平顶山市汝州市某公司,郭某国在网上发布不实报道,声称“该项目冒用修复的名义去私自开采,非法占用耕地”。
为消除负面报道影响,确保项目可以早点开工,该公司无奈联系到郭某国,最后以2.8万元的价格让其删除负面信息。“害怕记者再报复,我们不敢去报警。”该项目负责人张某很是无奈。基于不实报道,该项目停工多日,各项损失高达几十万元。从这次开始,该公司被郭某国团伙敲诈3次,共计3.45万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

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


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国利用其某报社持证记者、某新闻网站驻河南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和其在某单位办理的“新闻工作证”实施敲诈行为,并先后帮助“老乡”刘某峰、梁某强等人在多家媒体申办了“新闻工作证”。2021年7月以来,以郭某国为首要分子,焦某为重要成员,乔某、刘某峰、梁某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几人事先预谋寻找有违规事项的企业,由焦某、乔某等人实地查看。乔某等人拍照、简单编辑后发给郭某国,再由郭某国进行细致地编辑后在网上发布。
真假记者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干起了“假监督真敲诈”的勾当。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团伙盯着企业经营不规范、不善维权、不敢维权的“软肋”,利用网络恶意炒作企业负面新闻,三年间先后在河南多地对70多家企业实施敲诈,非法获利21.459万元,严重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6人

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多人联手,恐吓威胁。接续作案,遍布多地,危害巨大。”在审查逮捕环节,南召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此案有可能是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此案以软暴力犯罪为主,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破坏企业经营秩序,初步具备恶势力团伙的构成要件。2023年4月13日,南召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重点查明“涉恶”行为,并补充相关证据。
证据链补全后,南召县检察院审查认定: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名义,进行负面信息报道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郭某国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较为稳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2023年12月30日,南召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郭某国等6人提起公诉。
2024年4月24日,南召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郭某国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为深入打击、预防此类犯罪,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南召县检察院向县网信办通报了这起假记者诈骗案的履职情况。2024年5月初,该县网信办决定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网络清朗”专项行动,邀请执法部门对辖区新闻工作者人员身份信息和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摸底;同时,对辖区民营企业进行工作提醒。

 

来源:中播网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HJqpQ5MzJNSIxqBLaRaFQ

编辑: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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