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千万粉丝博主“财经林妹妹”遭遇“李子柒时刻”:“撕破脸后,向我索赔600万” 11月6日,鲸平台获悉一张“其他合同纠纷”法院传票,当事人为全网千万粉丝财经博主“财经林妹妹(真名林美含)” 此前,鲸平台关注到,林美含在其抖音账号宣布“暂别”,并表示与某金融公司陷入法律纠纷。 据林美含讲述,2021年,全身心投入短视频运营的她与上海某大型金融公司签订了合约,后因业务分歧产生纠纷,双方陷入官司。 “协议签订以后我才发现,这家公司不但没有给帐号的正向发展提供助力,还一直强迫我为其不合规的业务导流,售卖金融产品,他们看中的并不是我的账号,而是我全网1600万的粉丝,我作为公众人物,是坚决抵制这种割韭菜行为的……于是我在2022年就彻底离开了这家公司,自此,我们的法律争议也产生了……法院很有可能冻结这个账号,而我也将暂时不能再账号上出现了。”林美含在视频中说。 案情尚未明晰,真相与细节有待确认。 林美含从资深财经自媒体人视角出发,与鲸平台分享了一些行业内幕以及“避坑经验”。多位MCN行业从业者、律师也分享了观点与建议。 ▍“把我压榨干净,还要索赔600万” “我现在还很懵,没想过这种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这是林美含见到鲸平台说的第一句话。 林美含遭遇了“李子柒时刻”,但她与该公司的关系,与李子柒与微念不同。 “我从2020年开始做短视频,在和这家公司签协议之前,自己运营抖音、快手两大平台累计粉丝量已过百万,到现在运营三年多了,双方分歧很大,没法再合作,我被他们逼到了撕破脸打官司的地步。” 据林美含透露,自己受到了高强度的压榨,由于该公司在同时孵化几十个新的财经自媒体账号,便经常将林美含的文案“洗稿”后给其他自媒体账号使用。 最让林美含没有安全感的,是该公司利用“财经林妹妹”账号为不合规业务导流,让她感受到“财经林妹妹”有被封号的风险。林美含告诉鲸平台,自己于2022年7月表示要与公司划清界限,自此不再有业务上的往来。 “从去年7月起,我们双方没有往来,我以为已经是‘和平分手’了。今年5月,我却突然收到了来自对方法务部门的‘续期函’,说是根据当初签的合同,对方有优先续约权,合作要再延长两年,否则对方就要向我索赔600万,还要把账号拿走,这是我万万不能接受的。”林美含说。 一位曾就职于该事件金融公司的知情人士告诉鲸平台,自己在该公司任职财经博主时,签了劳务合同与MCN经纪合同。合同中有提到,在公司支持下面孵化的账号,账号权益归公司所有。彼时公司签约了大约十位博主。据自己所知,有几位博主离开时会想要带走账号,并与公司产生纠纷。 另一位某媒体MCN机构部的负责人表示,此类纠纷很常见,纠纷点经常集中于公司对博主是否真的起到了扶持作用。 “如果博主与公司合作时还是小白,几乎没啥粉丝,合作以后流量大爆发,那公司大概率帮到了对方,不过,如果说加入公司时已经有了百万粉丝的体量,就比较难评。”该负责人如是说。 ▍“踩坑”得来的经验 孰是孰非,法律会给出答案。可以确定的是,林美含表示,由于缺乏经验,再加上对“大平台”盲目信任,诸多许多因素都使得自己在当初签字的那一刻非常草率。 她表示,自己得来的第一个血泪教训是,自媒体博主,尤其是具备了一定名气的博主,在与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前,务必找律师斟酌合同内容,将风险前置。 “目前对方提出的要求,在合同中都有迹可循,这似乎是对方索赔的‘抓手’,但合同内容极其不合理,简直是一份霸王条款。”林美含说。 “同行们,在签字那一瞬间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尽可能找律师帮忙把关。因为你不知道到底什么样的后果在等着你。签字之前,大家都是志同道合、慈眉善目,一单签了字,后面产生了纠纷,对方会立刻面目狰狞起来。”林美含补充道。 第二个经验是,一定要做自己账号的“第一责任人”。 “我与对方签合同以后,对方要求我在直播中为其不合规的业务进行‘导流’,这是在平台监管边缘游走,一不小心就会被‘封号’。但对方似乎对这种风险充耳不闻,或许在他们眼中,大号不容易被封,小号被封无所谓……归根结底不是自己亲手做起来的账号,所以没那么在乎。”林美含说。 ▍律师怎么看? 对于这场纠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中心负责人叶平律师表示,如果博主在合约期内,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 公司有权依据《合作协议》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网红承担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数额的判定,违约金的性质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失的预设,首要原则还是基于合同约定。 反过来,主播并非全然被动,主播有三大捍卫自身权利的“利器”。 首先,主播可根据《民法典》第526条,通过先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举证证明主播不配合输出内容的行为是因对方存在在先违约或违法的行为。 其次,主播可以就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再次,即便主播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非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天价”赔偿金数额承担责任。 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主播可以依据“违约金过高的酌减规则”请求减少。法院一般会以平台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衡量。 ▍令主播闻权色变的“优先续约权” 叶平律师也对林美含提到的,主播签约时常见的“优先续约权”进行了科普——他表示,近年来,“优先续约权”逐渐成为网络直播行业平台方维护自身利益的商业惯例。 优先续约权条款并不具有强大的实际震慑效果,平台方往往事先和签约主播约定高额违约金。对于在谈判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主播方而言,“优先续约权”条款就如“卖身契”。 而随着行业发展,约定违约金条款设计只会愈来愈精细和严谨,数额也会随着主播方的名气和身价抬升而逐步提高,根本违约条款和优先续约权违约条款最终实现分立是大势所趋。 “优先续约权”并非必然获得法院支持。单纯违反“优先续约权”的违约责任和高额违约金的实际判赔,目前鲜有相关案例支持,但在可预见的未来,此类纠纷一定会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法院也将面临这一前所未有的挑战。 来源: 鲸平台(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i-AbKiFTKbcgz3PhfJI9Q 编辑:秦克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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