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对于媒体而言,税收可以影响其资金供给、资源倾斜、技术投入以及人力资本供给,我国已出台一系列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对主流媒体进行扶持。新华社研究院主任编辑、《中国记者》编辑室副主任陈国权在《传媒观察》2023年第7期刊文,认为由于主流媒体承担着社会公益职能,强调社会效益甚于经济效益,企业化运行的主流媒体拥有被减免税收的正当逻辑。从目前情况来看,得益于各种减免税政策,媒体行业的税负比其他行业相对要低;但是,从行业的利润率考量则可以发现媒体税收的比重还是较高的。特别是最近几年,主流媒体行业广告营收大幅下降,对媒体的降税减负成为必然要求。 对于媒体而言,税收可以影响其资金供给、资源倾斜、技术投入以及人力资本供给。我国已出台一系列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对主流媒体进行扶持,在税基优惠、税率优惠、税额优惠方面均有涉及,其主要机理是通过影响媒体内部因素实现扶持,包括人力资本、技术水平与资金供给等。 由于媒体承担着社会公益职能,强调社会效益甚于经济效益,企业化运行的主流媒体拥有被减免税收的正当逻辑。从目前情况来看,得益于各种减免税政策,媒体行业的税负相比其他行业要低;但是,评价一个行业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只看税负情况,更要对这个行业的利润率进行考量。比如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很高,达40%以上,但房地产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依据其总体利润水平,其实税负并不重。因此,必须比较行业税收收入与这个行业的平均利润,才能对这个行业的税负程度有客观判断。由于主流媒体行业的利润水平较低,特别是最近几年,媒体行业广告营收大幅下降,利润率也大幅降低,对媒体的降税减负成为必然要求。 一、媒体税收优惠政策:现状与分类 当前我国对于媒体税收优惠的扶持举措主要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2019年2月,中宣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针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主要有四项优惠政策,其中第一条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免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文化企业转企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就已经开始施行,每五年下发一个新的文件继续执行。 还有软件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是25%。另外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还有国家重点扶持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的优惠。一些主流媒体旗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于此项减税条款。比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2019年11月28日公示的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2976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序号为2955,2019年度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 (二)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报纸、杂志、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税率为9%。《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党刊、党报将其广告、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而成的文化企业,其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刊、党报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等免征增值税。这个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专门面向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小学教科书;专门面向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还有一些出版物在出版环节能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一是对中央、省、地市以及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以及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和许可使用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广播电视运营企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和维护费,以及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都免征增值税。 实际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减免是大部分媒体享受的减免税额最大的部分。例如,某省级传媒集团近三年分别减免税负5099万元、6010万元、6612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其中只涉及两个税种:文化改制企业所得税减免、党报党刊增值税先征后返。 (三)房产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这一延续性文件规定:本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而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完成转企改制的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可以继续对其自用房产免征五年的房产税。如某地市报业集团每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减免约1000万元。 (四)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劳务、货物、无形资产、服务、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就是进项税额。这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的减免税项,一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允许生活、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某报社根据此项规定,2019年共减免税金41.2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2019年7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总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地的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例如,根据此项政策,某报社减免税金82.3万元。 (六)其他税种 除以上几个大的税种之外,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的规定,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政策。有些是普遍性的税收优惠,有些是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还有些是媒体行业所特有的税收优惠。 二、税额减免有限,主流媒体税负仍重 近年来,国家为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打造新型主流媒体,陆续出台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总体上看,相对于其他行业,媒体所获得的税收减免力度仍然不够。相对而言,动漫产业的税收政策比较全面,其他如新闻出版、广电、演艺等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均较为零散。总体上看,目前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多以临时通知的形式实施,法律法规形式的优惠政策极少,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低,还存在着零散性、单一化、短期化等问题,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严谨性。 (一)媒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缺乏持续性 总体上看,当前对主流媒体发展进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也缺乏持续性。 一是扶持主流媒体的税收优惠举措分散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各个单一税种中,内容完整性不够、政策较分散。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覆盖面狭窄、受惠对象比较单一等问题,媒体行业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频率很快,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完全适应,严重地制约了政策本应产生的激励成效。 二是我国现在针对媒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委以文件形式发出,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这些立法层次较低而形式零散的税收政策,容易导致税收执法机关在执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时不够重视。从媒体角度,无法弄清按照哪条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制定媒体经营框架,也使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很好的实施,鼓励发展新型主流媒体的目标得不到很好实现。 三是没有建立起成体系的扶持主流媒体发展的税收优惠长效激励机制,缺少税收各要素相互配合的扶持体系。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持续性。优惠政策大部分都是以临时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比如《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是一个对主流媒体税收减免很重要的政策,从2009年开始施行,减税力度很大,执行效果很好,但执行期限只有五年,每次快到期时,就有媒体单位担心是否会延续。加之基本上每次延续性通知都延后到第二年初才发布,比如2019年的通知是2019年2月16日才发布,而上期通知的执行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一些媒体单位在新通知发布前的那一段时间更是担忧其是否能够延续。税收优惠有期限,媒体就会采取一些短期、暂时的发展行为,将削弱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政策的整体运行效率和成效。 (二)对媒体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一是缺乏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允许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但这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只能进行直线摊销,没有现实东西的资产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媒体在进行媒体融合实践中,对无形资产的依赖较重,固定资产成本相对较小,人力资本比重相对较高,这种直线摊销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媒体融合中技术的更新迭代。 营改增的本来意图是着力解决征税重复问题。媒体行业营改增之后,税率由过去的3%或5%上调至6%,虽然也允许进项抵扣,但作为媒体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员差旅费支出、人力成本等都不在抵扣范围内,媒体取得进项抵扣票据的机会较少,使部分媒体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升,反而加重了税负。 二是媒体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不够。按照税法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加计10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但从媒体角度看,扣除力度还远远不够,而且由于媒体技术研发项目立项难等多种因素制约,很多媒体都没有办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另外,《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开门”强技术。但是,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媒体融合的技术合作并不友好,也未能起到促进产学研发展的作用。因为媒体融合相关技术的研发通常都要与社会科技公司或科研院所合作完成,但支付给这些公司、院所的费用仅按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这也是媒体更多选择依靠自己的技术部门进行技术研发的原因之一,容易形成媒体内技术部门技术的内卷化,影响了媒体技术的市场竞争能力。其次,就增值税而言,媒体科研投入基本上是知识产权、技术,主要是脑力等无形资产投入,相关的进项税额难以获得发票,也就不能实现抵扣,这大大增加了媒体的增值税负担。在调研中,也有一些媒体抱怨进项税抵扣存在的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某报业集团2019年底集团增值税留抵额金额较大,主要是新闻产业的营改增前进项税额留抵额及大数据平台的建造投入产生,这些增值税留抵额不能给予一次性退还,增加了传媒集团总体资金压力。 三是给予媒体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力度不够。如果被认定为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比较严格,门槛很高,在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科技人员等方面占比有严格要求;而且认定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也有一些企业反映,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还远不够。另外,国家针对部分产业园区制定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但是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创新示范区的媒体企业,在园区之外的媒体企业则无法享受。 (三)为媒体提供经济支持的企业税负较重 近几年,主流媒体由于开展多元经营,支持媒体事业发展,产业结构发生较大改变;但减免税额的项目仍在沿用原先的认定标准,没有与时俱进。某省级报业集团的主营业务税收返还仅限集团4级以上(含)的企业,税种仅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税目仅限与集团主业有关的(市级财政部分)。因为主业亏损较大、范围较窄,该集团近年来做了业务转型,但部分新型主要营业业务、包括反哺主业的第三文化产业税收税目无法参与税收返还。近三年,该集团对国家的税收贡献(实际入库)在10021万元至10975万元左右,而返税支持仅占入库税额的7.5―9%。 一些主流媒体集团旗下拥有大量的子媒体、子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单位,由于转企改制的进度不统一,部分单位的改制进程会影响整个集团享受税务减免。某省级报业集团及下属单位正积极推动改制进程,却因存在部分单位未注销事业编制等问题,集团内仅有18家单位能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另有50余家单位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传媒观察杂志(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q8OCQG3SDUX8gSgqrTT8A 编辑:覃韵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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