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仲娅,杭州一法律工作者。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李步云教授在《人民日报》发表过一篇《论罪犯的法律地位》,指出罪犯理应接受法院的依法生效判决,一部分财产、自由等方面乃至生命的权利被依法剥夺,但人们需要注意的是,罪犯总有未被判决剥夺的剩余权利,对这未被法院依法判决剥夺的剩余权利,人们也理应尊重和保障。李教授的这篇文章在当时颇具启蒙意义,它纠正了过去一些人认为罪犯没有什么剩余权利,可以“斗倒斗臭,再踏上一只脚,让其永世不得翻身”的不当看法。 一些曾经在一定领导岗位的专家,在任期间出版了一些学术著作,或者主编出版了一些学术著作。但后来或因涉嫌违纪违法而被调查、逮捕,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定罪处刑,那么对他们在此之前出版的学术著作该当如何处理?笔者循着李教授几十年前《论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的思路,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如下处理: 第一,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之前的监委调查留置,公安侦查和逮捕、起诉,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等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出版的著作不得下架停止销售、销毁,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学术著作出版权未被法律剥夺,需要给予尊重。 第二,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罪犯的政治权利被剥夺,那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判决生效之前罪犯出版的学术著作仍然不得下架停止销售。 第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没有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那么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出版学术著作。 第四,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的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的期限已经终结,那么罪犯就可以恢复出版学术著作的权利。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Qy_jOTCo0dZhZiyUvMHBg 编辑:张铭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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