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东 展江
摘要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后,美国的诽谤法由传统的普通法性质转入“诽谤法的宪法化”,该案确立的“公众人物”原则大大拓宽了新闻媒体的言论空间。在此后的诸多判例中,法院对“公众人物”的界定和适用范围经过了较为复杂的演变,也得到了相对确定的认识,对此国内外学者已做过相对充分的介绍和讨论,而对与之一起适用的“实际恶意”规则的探讨相对较少。本文以“马森诉《纽约客》杂志案”为例,围绕本案审理中的“实际恶意”规则运用进行分析,并对该规则在普通法上的实体内涵进行界定,分析该法则的客观证明方式,并解析该规则对诽谤诉讼中的程序法带来的改变。 关键词 引语、杰弗里·马森、《纽约客》、公众人物、实际恶意 作者简介 王锦东,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电子邮件:wjd1640@163.com。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电子邮件:zhanriver5772@sina.com。
A libel suit of public figure caused by alteration of quotations:An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ctual malice” rule in the case of 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
WANG Jindong ZHAN Jiang
Abstract After the judgment of the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in 1964, American defamation law has changed from traditional nature of the common law to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defamation law.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figure” established in the case greatly broaden the space for speech. 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the public figure by the court have undergone a complicated evolution, and they have also been relatively well recognized. In this regard, scholars from domestic and abroad have made a relatively sufficient introduction and discussion, but few of them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of “actual malice” rule. The paper takes 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 as an example to focu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tual malice” rule and its’ connotation in the common law, and analyze the objective proof of the rule and changes to the procedural law in libel action. Keywords Quotations, Jeffrey Masson, New Yorker Magazine, public figures, actual malice Authors Wang Jindong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of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of China. Email: wjd1640@163.com. Zhan Jiang is a professor of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of China. Email: zhanriver5772@sina.com.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后,美国的诽谤法也由传统的普通法性质转入了“诽谤法的宪法化”(“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defamation law”)(吴永乾,2004),该案确立的“公众人物”(先为“公众官员”public official,后拓展为public figure)和“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又译“真正恶意”)规则极大地拓宽了美国媒体的言论空间。 在此后的诸多判例中,法院对“公众人物”的界定和适用范围经过了较为复杂的演变,也得到了相对确定的认识,对此国内外学者已做过相对充分的介绍和讨论,而对与“公众人物”原则一并适用的“实际恶意”规则的探讨相对较少。这一方面是因为“实际恶意”作为美国诽谤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其字面意思虽然不难理解,但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是一个难以拿捏、争议颇多的概念,另一方面也与除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之外关于“实际恶意”规则的代表性案例的引介、分析相对较少有关。 有鉴于本案作为“实际恶意”规则运用的典型案例极具指引意义,本文将对“马森诉《纽约客》杂志公司案”(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以下简称“马森案”)这一曾在美国广受关注的案例加以讨论,围绕本案对“实际恶意”规则的实体、程序两个面向进行解析。本案对于新闻媒体而言的重要意义在于,记者在采访报道这一常态环节中修改引语展现被访者的原话究竟是合理而可免责的,还是属于蓄意捏造而贬损后者?是具有“实际恶意”的名誉权侵犯,还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正当言论?
一、案由及审理 “马森案”的原告杰弗里·马森(Jeffrey Masson,1941- )是一名犹太裔精神分析学家,曾在哈佛大学学习梵文,1970年任多伦多大学梵文与印度研究教授。他是一名素食主义者并写过关于动物权利的书籍,著述甚丰,其代表作《当大象在哭泣:动物的情感生活》(When Elephants Weep: The Emotional Lives of Animals)被译成20多种文字广泛传播。马森曾因在精神分析领域出色的表现,被聘为弗洛伊德档案馆的项目主任,后由于与雇主等人有学术观点分歧而被解聘。他将刊登涉讼文章的《纽约客》杂志和文章作者珍妮特·马尔科姆(Janet Malcolm,1934- )一同列为被告。 马尔科姆女士是知名新闻工作者,作为撰稿人长期供职于《纽约客》,曾在原告马森被弗洛伊德档案馆解聘后对他进行了长达44小时的专访。她重点围绕马森在该档案馆的经历,撰写分为上、下篇的长文刊登在《纽约客》杂志上,后来结集成书出版。文章以马尔科姆的特有风格,用大段直接引语展示了原告自我刻画的“自述”,表现出原告极不光彩的形象,文章中马森“自述”了在弗洛伊德档案馆时的放荡生活。 总体来看,专访展现出的马森是一个自吹自擂、傲慢无比并且有自损倾向的傻瓜形象,比如他自称29岁前就与上千名女性有染。《纽约客》的编辑曾与马森核实过文章中关于他的“原话”,马森在信中告诉杂志社说,那些加引号的“原话”是马尔科姆编造的,他的形象被极大地丑化了。但是马尔科姆回应称,录音带上马森的自述更为糟糕,考虑到对马森形象的影响,杂志呈现的内容已经是够节制的了。 文章登出后,原告在1984年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称,文章中的大多数所谓他的原话(以引语方式出现)均系被告杜撰,但这个指控并未被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支持,被告的录音证明多数引语都是原告马森自己的陈述,也有部分不在录音带中,对此被告马尔科姆称因采访中有时因录音机坏了或在车上无法录音而采用笔记的形式,原告对这些说法一概坚决否认。 后来的争议焦点落在了多条直接引语上,对原告的名誉损害尤为明显的有:“(马森)像高智商的小白脸”(“like an intellectual gigolo”);“他本来会把弗洛伊德档案馆变为‘性、女人和玩乐’场所”(he would have made Freud’s home a place of “sex, women, fun”);精神分析学家总是这样说到马森:“他是史上仅次于弗洛伊德的最伟大的精神分析学家”(and psychoanalysts would say of him that, “after Freud, he’s the greatest analyst who ever lived.”)(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1991)。 被告马尔科姆向初审法院申请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类似于我国法律中的简易审判程序)。按照美国诽谤法的诉讼规则,如果被告证据优势明显可被法院获准,这将使案件不进入正式审判而直接结束。初审法院认为,尽管被告马尔科姆改变了直接引语(原告在接受采访时的自我描述),但并未对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比如文章中的“像高智商的小白脸”引语部分,法官认定被告只是引用原告自述的他在弗洛伊德档案馆工作时原告上司对原告的看法,虽未逐字逐句,但按照诽谤宪法化后的诽谤构成要件,原告的这些改动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无法认定被告具有“实际恶意”,因而同意了被告的即决判决申请。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审理意见,原告马森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本案后于1991年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本案适用“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规则,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实际恶意”规则出于里程碑式的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布伦南大法官(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在判决词中将实际恶意定义为“被告发表诽谤性言论时的心理状态:明知其言虚假或罔顾其言是否虚假(with knowledge of its falsity or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 1993年初审法院的陪审团认为,有两条引语的改动说明作者存在实际恶意,但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1994年第二次审理时,陪审团认定被告不具有“实际恶意”,原告败诉。上诉法院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同时裁定原告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上诉,于是本案在历经12年后终于落下帷幕。漫长的诉讼及审理过程使两位当事人都付出了很高的代价:被告和她所在的《纽约客》杂志仅律师费就高达250万美元左右;更加不堪负担的是精神上的巨大付出。有观察家认为,原告仅凭他宣称的记忆为证据,而将本案折腾到由陪审团来做出事实判断,完全是司法系统失灵所致(安东尼·路易斯,1995)。本案经过两次初审、两次上诉及一次最高法院的裁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马森案”中的“实际恶意”之辩 “虚假”是构成诽谤的前提,“马森案”作为一起因修改引语引起的诽谤诉讼,首先需法院对这些引语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如为虚假则需要进一步认定记者改动引语时是否具有实际恶意。“马森案”审理中,法院运用了“实质性事实检测”(test of substantial truth)和“合理解释”标准(rational interpretation standard)来判断涉案言辞真伪及是否侵权。“实质性事实检测”指在美国的诽谤诉讼中,根据普通法中的诽谤案审理规则,对报道的真实性并不要求百分之百与客观事实相符,只要不偏离实质事实即可,法律允许报道中轻微的不准确,从而使作者及媒体免于过度的自我审查。“合理解释”指的是被告(记者)在面对受采访者模糊不清或充满歧义的信息时,法律允许其选择一种自己的理解来表述。由此,在“马森案”的审理中,联邦最高法院如何运用“实质性事实检测”和“合理解释”标准颇具观察价值。 原告马森先是向地区法院提起了诽谤诉讼,经过核对录音带和稿件中的引语,他指出了自己认为被告蓄意编造的引语,其中唯一一条有依据的引语中也忽略了关键部分而对读者造成误导。这些有疑似诽谤的引语中,第一条是在文章中原告自述了他在弗洛伊德档案馆的原雇主认为他是“高智商小白脸”。根据录音,这个描述只是原告在采访中提到他的研究生朋友时的内容,并不是原雇主对原告的评价,也不是他对自己的评价。采访录音显示,原告的原雇主只是认为他不善社交,与那些训练有素的精神分析学家相比资历尚浅(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1991)。 而在另一条引语中,原告自我夸耀为“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分析学家”(“Greatest Analyst Who Ever Lived”),而这个标题下的大段文字都在录音带中找不到,但在录音带的其他部分有被告所谓的“自我描述”,但并无“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分析学家”的原话。还有一段完整的引语中,被告有选择地将部分原告的话呈现出而删掉了一些,导致原意有所偏差。对此被告马尔科姆回应称并不是所有的采访都录音,有的是用笔记的方式记录后来再转为正式的文字稿,原告则坚决予以否认(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1991)。 初审法院经仔细分析认为被告的这些引语通过了“实质性事实检测”(test of substantially true),其中个别为对有歧义谈话的“合理解释”(rational interpretation),裁定不需经陪审团认定其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上诉法院也持有相同的意见,原告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 Inc.,1991)。 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本案多数意见的安东尼·M·肯尼迪大法官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