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李建华著:《道德原理——道德学引论》第三章“道德与自我”,此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引用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现实社会道德生活表明,实体性的“道德自我”从来就不是纯粹个体性的,从逻辑上必然关涉自我的道德确证、“我的自我”与“他人的自我”如何进行道德关联、无数的“道德自我”“相加”是否可构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场域等问题。这就迫使我们思考自我的道德如何向社会伦理的延伸,包括延伸的可能性和延伸的具体途径两个层面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从客观上表明道德学本身不是一种封闭系统,更不是道德知识堆积的“杂物间”,而是既开放又流动的“趟篷车”,它与伦理学之间存在交叉和过渡关系,这种过渡就是通过道德向伦理的转化来实现的[①],其中自我就是关键因素。
自我的道德向社会伦理延伸的可能性源于道德自我的“外部性”关系。既然道德自我的实践(行动)性具有向外“扩张”的倾向,同外部条件的纠缠就不可避免,这种“外部性”关系存在“另外的自我”与整体性外部世界的不同。一些哲学家如布雷拉德关注的重心是整体,他认为道德的目标就是自我实现,而自我实现就是与整体的关系世界融合为一。[②]也有的思想家如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则强调个体与个体间的交往,实现“自我”间的互为主体。尽管如此,认识到了道德自我与外部存在关系的对称性和交互性,这就是自我的道德向社会伦理延伸的开始,就是社会伦理关系的产生。自我能否超越心理局限走向道德,这是自我成熟的第一步,超越道德的自我局限走向他者的伦理,是自我社会化的根本标志,这对伦理学的产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心理学家海蒂·M•瑞文也认为,“对超越自身的自我的发现、投入并跨越其社会与自然的世界,正是伦理学的来源,或起主要作用的来源。”[③]因为“自我是跨越心灵—身体和世界的,这个意义上的自我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道德探究和道德行为的起源和本性”。[④]自我是渗透性的和关系性的,而不是封闭的、离散于世界而展开其自身的内在程序,这样,“我们不仅发现内在于我们的世界,也在这世界中发现我们自己,将我们同自己等同为这个世界中的一部分。”[⑤]自我的道德在与外部发生关联的过程,并没有忘却自我或消解自我,相反,它只是在寻找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我们需要通过生活在一个道德共同体来塑造和重新塑造我们的自我”。正如塞缪尔•谢弗勒所指出的,“把自我成功地整合进入一个社会并由此实现一种诚实的道德上的自我理解,这种做法对于我们过一个好的生活来说大有裨益。”[⑥]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成为了道德与伦理“走到一起”的理由。
自我的道德向社会伦理延伸的可能性还源于自我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神经哲学家探索出了分散式主体问题,即一个行为的主体比个体大,分散式的自我能够在完全外在于身体的某处感受到自身,也就是说行为主体的心理感受已经可以超出个体自身的感受,通过移情机制,完全可以去感受着别人的感受,去“爱着你的爱”、“幸福着你的幸福”。心理学已经证明,作为完全自我认识的自我包含着最初是“他人”的视角,“这个视角重新定位了在其自身之外及在他人之中的自我。”[⑦]我们曾经错误地认为,真正的自我就是我们内心的固有物,是有界限的本质,其实,“我们使世界一些部分感觉起来像是自我,我们用我们在这个世界中的活动不断填充我们的自我感觉。”[⑧]这种“填充物”来自哪里?除了自我对他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还有他者的物质或精神的利惠,人人能做到“修己以安人”,那么人人就可以在“安人”中实现“安己”。这种从“由己及人”向“由人及己”的过度不正是社会伦理的发生机理吗?日本学者平野启一朗提出过“分人理论”,对传统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个体是不可再分的”等观念提出了挑战。所谓分人,“是指每个对他关系中形成的种种各样的自己”。[⑨]这种分离出的“人”,其实是在与不同交往中的所扮演的角色,这些角色多了,就会形成虚假的自我,就会使真正的自我趋于弱化。但是,分人不会结成人际网络中心,“因为分人不是自己任意创造出来的人格,而是在一定环境和对人关系形成的。正如我们所处的世界没有绝对唯一的地点一样,分人也是每个个人各自的构成比率形成的”。[⑩]分人可以根据自我所面对的对象而进行,首先是面对社会的分人,然后是面对单位组织的分人,最后是面对特殊人群的分人,由分人就肯定了自我的变化。不过这种分人主义确实对否定唯我论的个人主义有一定意义,因为分人就意味着对自我的把握始终离不开对他者的关注与关心,分人再多也不会失去自我的人格、主体、自尊等核心要素,相反,从伦理关系而言,只会强化自我的自信,这就是我们日常伦理生活中的“待别人好其实就是待自己好”的道理。
自我的道德向社会伦理延伸的可能性还源于道德生活中的情境性和自我反思能力。心理学在研究自我时存在把自我同环境隔离的现象,从而把自我当成“自足自给”的封闭系统。但道德自我与心理自我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前者一定是情境性的,一定发生某种道德空间的道德关系,也就是说,如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道德行为的根据就在于看它是否出现在特定的道德情境中,而道德情境的本质是习惯的相互修正。[11]由于道德生活总是存在于不断变化的特殊事件中,这就需要道德主体自我去不断发现、总结其普遍性的东西,所以道德情境同时包含了探究的需要,然后又通过新的道德生活事件来应证理智探究的结果,道德生活也就成了连续和充满活力的不断适应的过程。[12]因此,道德情境因个体的道德审度能力与外界道德生活的变化相适应,这种内外“互修”、互动的过程及结果就是伦理的秩序。同样,道德生活看似是个体化的甚至隐藏在自我的内心,但他同时也一定是情境化的,哪怕是个体单独发生的道德行为。现代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我应该如何生活和行动”的问题,这个“我”就是第一人称,这便得自我反思成为伦理生活的核心要素。这个能自我反思的自我,“不再是消极地寻求欲望满足的那个自我,而是能够通过参照自我之外的世界(包括他人),来审视自己的欲望的结构和本质的那个自我。”[13]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人的理性能力是自我尊重的基础,同时也是得到他人尊重的基础,反思也就意味自我内外的因素的相互作用与反观。表面上看,反思是自我的内部审视与修正,其实也促使与外部联系的调整,因为对习惯的反思会使习惯的双向渗透功能得以强化,这有助于我们尽快地适应新的道德生活,在适应中克服道德难题,在克服道德难题中产生新的道德适应,这就是自我的理智活动和伦理实现。
编辑:马皖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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