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差别原则的解释与辩护 作者简介:徐向东,浙江大学哲学系教授(浙江杭州 310058)。
〔摘要〕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的差别原则不仅体现了他对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思考,也与他对正义的本质和目的的设想以及他对公共辩护和公共理性的思考具有重要联系,因此在其正义学说中占据了一个极为独特的地位。罗尔斯对差异原则的解释和应用也使得其正义理论显著不同于当代其他主要的正义学说。然而,差别原则在激发了一系列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的同时也备受误解。因此有必要澄清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解释。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两个要素(即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实际上都是立足于一个核心主张,即正义应当致力于纠正或缓解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差别影响,这两个原则加上平等自由原则体现了罗尔斯自己对平等尊重以及公平合理的社会合作的理解,因此我们应该从一种整体论的角度来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差别原则 机会的公平平等 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 互惠性
在政治哲学中乃至在整个政治思想史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为数不多的能够超越职业哲学家的关注、对社会生活或公共生活产生广泛影响的一个哲学观念。差别原则不仅体现了罗尔斯对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思考,也与他对正义的本质和目的的设想以及他对公共辩护(public justification)和公共理性的思考具有重要联系,因此在其正义学说中占据了一个极为独特的地位。罗尔斯对差异原则的解释和应用也使得其正义理论显著不同于当代其他主要的正义学说,例如罗伯特·诺奇克、罗纳德·德沃金以及杰里·科恩等重要思想家所持有的观点。然而,差别原则在激发了一系列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的同时也备受误解。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澄清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解释。具体地说,本文试图表明,在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中,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实际上都是立足于一个核心主张,即正义应当致力于纠正或缓解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差别影响;这两个原则加上平等自由原则体现了罗尔斯自己对平等尊重以及公平合理的社会合作的理解,因此我们应该从一种整体论的角度来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本文提出的解释是可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制科恩针对差别原则对罗尔斯提出的批评,并进一步澄清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提出的“民主解释”。
一、对差别原则的一般表述和辩护
罗尔斯对正义的基本理解体现在他所说的“对正义的一般设想”中,这个设想所说的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任何价值或所有这些价值的某种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来说都有好处”。在罗尔斯看来,不管人们在生活中想要什么,他们对生活计划的理性追求都要求所谓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这些东西被分为两类:社会基本善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尊重的社会条件,自然基本善包括健康和精力、智力和想象力等。对罗尔斯来说,这两种善对于过一种基本上得体的生活来说都是必要的。罗尔斯在后来的著作中更明确地将基本善与两种道德能力的发展和行使相联系,即一种基本的正义感以及形成、修改和理性地追求自己的生活计划的能力。一般来说,只要一个社会承诺了平等主义观念,它就应当尽可能平等地分配社会基本善。不过,自然基本善至少在起点上取决于人们的天资,即他们的自然能力和才能。如果社会不可能完全消除人们在天资上的初始差别,那么社会就需要通过某种实质性的机会平等来缓解人们在这方面的差别。不过,甚至这种机会平等也不足以保证结果平等:即使两个人都被给予了同样的机会,他们在天资方面的差别也会使得他们最终具有不同的生活前景。在真实世界中,不平等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正义必须设法应对这种不平等。罗尔斯认为这就是差别原则要做的工作:这个原则旨在缓解或反击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差别影响。罗尔斯由此提出两个正义原则来具体地表述他对正义的“一般设想”: 首先,每个人都要有一个平等的权利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某个最为广泛的组合,这样一个组合必须能与其他人所享有的自由的类似组合相容。 其次,社会与经济不平等要如此来加以安排,以至于:第一,它们可以被合理地指望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第二,它们附属于对所有人开放的职位和职责。(TJ 53) 简单地说,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旨在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基本自由,只要这样做不侵犯其他人对类似自由的行使。第二个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个进一步的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就是对差别原则的最一般的表述,第二个原则就是所谓“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对正义的这种更加具体的设想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不同于那个一般设想:罗尔斯按照他所说的“词序式顺序”(lexical order)来排列这些原则:基本自由权的平等分配具有严格的优先性,机会的公平平等要优先于“其他社会价值的分配要让每个人获益”这一要求。 对正义原则之间的关系的这种理解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后面会加以讨论。目前我们可以认为,对罗尔斯来说,强调平等自由原则的绝对地位就相当于强调人们在基本尊严的地位上的平等——人们不仅应当被赋予平等的政治权利,也应当有平等的自由行使自己的理性能动性,因为这是他们平等地追求自己生活计划的一个前提。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修订版序言中明确指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优先性是要保证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对于他们适当地发展以及充分地和知情地行使两种道德能力来说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TJ xiii)。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只是旨在进一步说明制度安排如何实现罗尔斯所设想的平等尊严和平等尊重的目标,正如他所说,“社会基本结构要用符合平等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威方面的不平等”(TJ 38)。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旨在调节人们在初始社会地位方面的不平等。例如,出身富裕并不是一个人应得的,因此人们就不应当因为这个事实而占据有利的社会与经济地位。但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并没有矫正人们在自然才能或动机方面的差别,差别原则旨在以某种方式弥补这个缺陷。 对于罗尔斯来说,一个正义理论要以对公平的某种理解为出发点,通过考察人类道德心理的一般特点以及社会的基本条件来选择一套用来设计和制约基本结构的根本原则。正义原则主要是用来管理和调节公共生活领域,因此,除了要满足罗尔斯所说的公共性和稳定性要求外,一套合理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合情合理的(reasonable)人们能够彼此同意、接受和采纳的。在罗尔斯的晚期著作中,“合情合理”这个概念主要被用来描述人,然后才被用来描述正义原则。说一个人是合情合理的大概就是说,他渴望认同和提议某些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而这些原则是所有像他那样的人都能接受的。合情合理的政治原则就是所有这些人都能接受的原则。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合情合理的人们不是被一般而论的善所驱动的,而是本身就渴望这样一个社会世界,在其中他们都能作为自由平等的个体、按照所有人都接受的条款相互合作”(TJ 50)。因此,合情合理的人们不仅将彼此看作自由平等的个体,而且也愿意在这个认识或承诺下按照他们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来行动和生活。因此,合情合理的人们承认和接受罗尔斯所说的“互惠性(reciprocity)标准”,大体上说即是,当他们“在一个跨代社会合作系统中将彼此看作自由平等的个体”时,“他们准备按照他们认为最合情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向彼此提供公平的合作条款”。若将互惠性要求应用于差别原则,这个原则就可以被理解为罗尔斯对如下问题提出的一个部分回答:什么样的社会与经济不平等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合情合理地接受的?罗尔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基本上构成了他对差别原则的辩护。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主要理由来支持差别原则,其中一个理由出现在他对自然自由体制的批评中。这种体制在制度安排上预设了由第一个正义原则来规定的平等自由以及某种自由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安排要求一个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罗尔斯论证说,机会的形式平等仍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允许人们的生活前景仍然受到自然资产的累积效应的影响,而自然资产的初始分配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是任意的。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对正义原则的自由主义解释引入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一旦这种机会平等得到充分落实,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所产生的影响就可以得到缓解,因为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可以保证具有类似天资和动机的人们有大致同等的机会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能。然而,即使如此解释的自然自由体制“在排除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方面做得几乎完美,但它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由能力和才能的自然分布来决定。……这个结果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是任意的”(TJ 64)。如果人们的出身影响了其自然能力,如果后者的发展和成熟仍会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的影响,那么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缓解自然不平等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就很有限。差别原则旨在弥补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这方面表现出来的不足,与其他正义原则一道致力于消除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差别影响。 罗尔斯进一步论证说,差别原则满足了互惠性理想。这是他用来支持该原则的另一个主要理由。对罗尔斯来说,不仅我们的自然能力和才能以及我们愿意努力工作的程度受到了我们无法支配的因素的影响,我们将这些才能和努力转化为经济与社会利益的能力也受到了这种影响。当然,一旦人们获得了公平的机会,他们就可以发展和提高其自然能力。但是,既然他们在社会合作的初始时刻就承受了自然不平等,他们通过获得和利用公平的机会而发展出来的才能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这种不平等。而且,自由市场经济可能给予人们的才能以不同的价值,市场价格未必能够公平地反映人们可以正当地要求的东西。在罗尔斯看来,即使自然自由体制在其背景制度中预设了机会的形式平等和自由市场经济,它对效率原则的应用仍然是不稳定或不确定的,因为它根本上还是按照人们的社会命运或者他们在自然彩票中的运气来决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而这就使得效率原则的单纯应用仍然是不公正的。按照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设想: 这个原则是要通过挑选出一种用来判断基本结构的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特殊地位来消除效率原则的不确定性。在满足了平等自由和机会的公平平等之要求的制度框架内,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一个改进最少获利者的期望的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它们才是正义的。这里的直观想法是,社会秩序不是要确立和保证境遇较好的人们的更有吸引力的前景,除非这样做有利于不太幸运的人们。(TJ 65) 差别原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原则,而是要表明对平等的偏离在什么意义上是道德上可允许的。在《正义论》第13节中,当罗尔斯试图按照民主平等的观念来解释差别原则时,他还没有考虑通过原初状态设施对其正义原则的论证。不过,他已经假设了休谟所说的“正义的环境”并提出了自己对社会或社会合作的理解。社会正义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根本上在于三个因素:第一,资源的适度欠缺;第二,人们并不具有普遍同情心;第三,人们有普遍的愿望通过公平的社会合作来理性地发展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若要将用来制约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选择出来,人们就不可能是道德上无知的,而是,他们必须有按照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来行动和生活的愿望,而且每个人都指望其他人知道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个愿望是他们的共同知识,而且最好能够成为他们的共同承诺。罗尔斯旨在表明人们在社会合作方面能够接受什么样的公平条款——其正义理论的核心使命在于通过采纳对“人”的一种康德式理解来寻求根本的正义原则。现在,为了对差别原则提出一个辩护,我们需要假设某种平等分配的基准,然后考虑对平等的什么样的偏离是人们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是他们不能合情合理地拒斥的。为了便于处理这个问题,罗尔斯做出了三个假设:第一,社会基本善一般来说要平等地分配,对平等分配的任何偏离都需要得到辩护;第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大体上可以被分为两个群体,即更加幸运的群体和不太幸运的群体;第三,社会在如下意义上是紧密结合的(close-knit):改变境遇较好的人们的期望总是会影响境遇较差的人们的期望(参见TJ 71-72)。如果社会资源是恒定不变的,那么,在那两个群体所构成的社会中,任何一方状况的改善都会降低另一方目前的状况。不过,社会无须是这种情形——如果人们的生产能力和动机能够以某种方式得到促进,那么社会资源就可以得到有效提高,与人们的初始状况相比,不太幸运的人们就可以享有更好的生活前景。由此我们可以设想对初始状况的三种可能改变: 第一,要是更加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变得更差,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与他们目前的状况相比有可能就会变得更好。 第二,要是更加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变得更差,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与他们目前的状况相比也会变得更差,但是,要是更加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变得更好,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有可能就会变得更好。 第三,要是更加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变得更差,而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变得更好,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与他们目前的状况相比就会变得更差。 罗尔斯是通过设想三种假设性的情形来说明如何辩护差别原则的。在他看来,第一种情形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要求以牺牲更加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来改善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不是在说更加幸运的人们值得拥有他们的幸运条件给他们带来的有利地位。他所反对的是道德上任意的因素的自然分布。但是,他并不否认人们可以正当地要求公平的制度规则由于他们对才能的协同利用而向他们提供的报酬。可以设想的是,彻底否认人们由于其自然能力和才能而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不仅会使得社会合作失去效率,可能也无助于改善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大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更大的能力是要作为一种社会资产用来服务于共同利益”(TJ 92)。罗尔斯将第二种情形称为“始终正义的”(just throughout),因为它具有如下含义:改变更加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也会使得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发生相应改变,无论这种改变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但是,罗尔斯并不认为这种体制是“最好的公正安排”(TJ 68),因为我们可以设想的是,更加幸运的人们可能持有极为过分的期望,因此,即使他们的边际贡献可以略微改善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但让他们的期望得到满足可能就会侵犯其他正义原则,例如会破坏机会的公平平等。第三种情形在罗尔斯看来是“完全正义的”(perfectly just),因为与这种情形相对应的制度安排不仅会让每一个人获益,而且也符合效率原则。正是这种制度安排产生了罗尔斯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如下表述:“社会与经济制度是要如此安排,以至于:第一,它们适合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的最大期望利益;第二,它们附属于在机会的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职务和职位。”
二、优先性论点与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
那么,究竟是什么东西辩护了对社会与经济制度的这种安排?或者,在目前的语境中,究竟是什么东西辩护了对差别原则的这种解释?形式上说,完全正义的制度安排也满足了帕累托优化原则的安排,而这意味着,在任何其他的制度安排下,不太幸运的人们的期望都不可能再加以改进。现在的问题当然是,更加幸运的人们有什么理由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呢?诚然,罗尔斯已经限定了他目前对差别原则提出的解释,即只有在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都已经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应该用一种让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获得最大期望利益的方式来安排社会与经济制度。按照罗尔斯对平等自由原则的解释,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公民资格的必要条件(参见TJ 82节);罗尔斯后来更明确地认为,基本权利和自由旨在保证人们享有发展和行使两种道德能力的社会条件。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他为什么认为平等自由原则在他对正义的设想中具有某种绝对的优先性。然而,罗尔斯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为什么应当优先于差别原则。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两个原则实际上都旨在缓解或反击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差别影响,只不过二者具有不同的关注焦点: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主要关心偶然的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而差别原则旨在限制和调节自然能力及其累积效应所产生的影响。当然,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旨在保证具有大致同等的能力和类似动机的人们具有大致平等的生活前景。然而,这个原则在实际应用上会碰到一些困难:为了能够运用这个原则,我们就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人们是否具有公平平等的机会。我们或许可以通过某些程序性原则来决定某个机会对人们来说是否公平,不过,为了确定人们是否具有实质上平等的机会,我们就需要看看他们的实际能力或技能。能力或技能的形成和发展,正如罗尔斯所强调的,受到了人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例如,出生在不同家庭的人们可能具有不同的天资或才能,甚至女性在怀孕期间的健康状况和心理条件也会对即将出生的孩子产生影响。如果我们需要将人们在社会环境方面的差别追溯到其父母的状况,那么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很难切实得到应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就像罗尔斯所建议的那样将正常成年人作为比较起点,那么人们在这个起点上已经继承了自然不平等。当然,罗尔斯认为,对所有人都开放的公共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但不可能彻底消除人们在初始时刻的不平等,正如他所说,“至少在家庭制度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只能不完美地得到实现”(TJ 64)。假若家庭之类的背景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不可能在根本上予以消除,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至多就只能保证人们有平等的机会获取(access to)罗尔斯所设想的社会与经济利益,而不是实际上拥有这些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让人们有平等的机会获取社会上有利的职位为什么比尽可能改善境遇较差的人们的状况更重要?实际上,在境遇较差的人当中,某些人甚至未能具备机会的公平平等的条件。对罗尔斯来说,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之所以应当优先于差异原则,大概是因为这个原则旨在实现机会公平,正如他所说: 要求职位对所有人开放的理由不完全是效率方面的理由,甚至基本上不是这方面的理由。……(职位对所有人开放的原则)所要表达的是如下信念:如果某些职位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所有人开放,那么受到排除的人们就会正确地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尽管他们可以受益于获准持有那些职位的人们所做出的更大努力。他们有理由抱怨,不仅因为他们被排除在职位的某些外在报酬之外,而且因为他们被阻止去体验一种自我实现,即通过熟练而热忱地行使社会职责而获得的自我实现。他们因此就被剥夺了一种主要的人类善。(TJ 73) 在机会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当然是对自尊心的一种攻击。不过,对于一个因为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受到排斥的人来说,我们也可以提出同样的说法。在某些情形中,其处境甚至更糟。一个人或许会因为机会不公而未能进入美术学院深造,而他本来就把成为艺术家视为自我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他因此有理由抱怨那个不公正的社会。但是,假若一个人并非由于自身的过错而陷入贫困潦倒的境地,他能够持有的合理抱怨似乎并不亚于那个本来有望成为艺术家的人的抱怨。二者所遭受的境遇都是社会不公的表现。那么,罗尔斯何以认为只有在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满足差别原则的要求?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探究一下这两个原则的根据以及罗尔斯对它们各自的职能的论述。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正义原则提出的民主解释,而不是他所批评的“自由主义解释”。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仅仅要求所有人至少都有平等的法定权利获取一切有利的社会职位。这种平等并不是实质上公平的,因为它仍然允许自然资产和偶然的环境条件不恰当地影响人们对职位的获取。为了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仅仅要求人们不要按照种族、性别之类的因素来区别对待他人(或者对他人采取歧视态度)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切实缓解或抵消这些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影响。例如,同样具有天资的孩子可能会因为出生在不同家庭或者生活在不同环境中而做出极为不同的选择、具有很不相同的生活前景。为了让他们具有实质上更加平等的机会,社会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开办各类学校,并在教育措施方面向不太幸运的家庭适当倾斜。对罗尔斯来说,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意味着让具有类似动机和才能的人们在文化和成就方面获得大致平等的前景,不管他们原来的社会地位如何。“职位对所有人开放”意味着对所有具有类似才能且有兴趣追求某个职位的人开放。这个要求可以在程序公平的原则下得到满足。然而,为了保证人们拥有实质上平等的机会,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要求缓解偶然的环境因素对人们获取他们有兴趣追求的机会所产生的影响,或者设法让这种影响变得“中立”。罗尔斯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显然是因为他认识到财富不平等在超过了一定限度后就可以造成机会不平等,政治自由同样会丧失其价值(参见TJ 245-246)。为了让人们有实质上平等的机会竞争有利职位,一个正义的社会就要确保人们可以获得教育、训练以及医疗保健方面的服务,因为这些服务对于每个人获得文化知识和技能来说是必要的,而后者对于确保机会的公平平等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不难看出,甚至在罗尔斯所设想的良序社会中,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不仅要求投入大量社会资源,而且其本身也具有分配含义。罗尔斯相信极度的财富不平等会严重威胁机会的公平平等。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发生(或者至少降低其发生概率),一个正义的社会就需要“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TJ 245),例如通过某种累进税制。当然,罗尔斯承认“财富遗产的不平等就像智力遗传的不平等一样并非本来就是不正义的”,但是,他也强调说,“只有当财富的继承所导致的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幸运的人们并与自由和机会的公平平等相一致时,财富的继承才是可允许的”(TJ 245)。在这里,罗尔斯似乎将差别原则看作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的一种手段——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要求利用差别原则来调整背景制度。倘若如此,至少就这两个原则的实际应用而论,我们就不清楚为什么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必定要优先于差别原则。实际上,满足机会的公平平等的要求需要社会投入大量资源,而假如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必须优先于差别原则,它所要求的资源可能就会抢占或腾空差别原则的落实所需要的资源,从而使得差别原则失去用武之地。这显然是一个不受欢迎的结果,因为按照罗尔斯自己对这两个原则的目的或功能的设想,差别原则旨在调整人们在天资方面的初始不平等对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影响,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旨在确保人们有实质上平等的机会获取他们愿意追求的社会职位;前者所要反击的是人们在天资方面的运气,后者所要反击的是偶然的环境因素对机会的获取造成的差别影响。但是,在人们的生活中,天资和偶然的环境因素是耦合地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它们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分离的。实际上,一旦人们已经开始进入社会合作体系,经济利益的分配都会对他们的命运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与此相比,尽管获取自己感兴趣的职位是自我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这不仅取决于个人兴趣或偏好,而且并非所有社会职位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都具有同等重要性。罗尔斯自己认为,人们应当按照他们能够正当地指望的资源(包括个人才能)来理性地调整自己的生活计划。机会平等原则确实旨在保证具有类似才能和动机的人们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大致同样的生活展望。但是,如果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要求一定的社会资源,而差别原则的满足也需要一定的资源,那么当二者在资源要求方面发生冲突时,一个正义的社会大概需要按照具体情境来思考如何解决冲突,如何评估二者在应用方面的相对权重。既然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都旨在缓解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它们在实际应用上似乎就应当具有同样地位。 实际上,就罗尔斯认为第一个正义原则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论,抢占资源的可能性在这两个原则的关系中也会发生。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包括政治自由在内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权利旨在反映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这些权利不只是要在形式上得到保证,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质上得到保证——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第一原则所要保证的是“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后者要求“具有类似才能和动机的公民有大致平等的机会影响政府的政策、获得权威位置,不管他们的经济与社会地位如何”。但是,在大多数现实社会中,甚至在法定政治平等得到保护的情况下,经济不平等也有可能会威胁或破坏真正的政治平等并使得后者失去价值。为了切实保障政治平等,就需要适当限制经济不平等,以防止经济优势转变为政治优势。极度贫困不仅会破坏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也有可能让贫困者屈从于金钱方面的诱惑,因此很容易受到在经济上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们的支配;这样一来,权力就越加集中在经济上极具影响力的少数人手中,各种形式的政治腐败就更容易发生。罗尔斯自己认为,为了切实落实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就需要在经济上实现某种更加平等的分配,以便让人们首先摆脱受到压迫或支配的状况。政治平等的公平实现也需要社会投入大量资源。例如,为了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利,公民们就得首先具有基本的理性能动性。实际上,平等自由原则对经济不平等所施加的限制可能就比差别原则所施加的限制还要严厉。如果平等自由原则应当具有绝对优先性,那么,为了充分满足这个原则的要求,差别原则的满足所需要的资源很可能就会受到挤压。然而,就平等自由原则的满足要求适当限制经济不平等而论,在这个原则的实际应用中,差别原则就可以成为调节经济不平等的一种重要方式。 罗尔斯所设想的正义原则旨在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想。他自己认为他的正义观的力量来自差别原则和自由的优先性原则——正是对这两个原则的承诺使得他对正义的设想不同于直觉主义和功利主义(参见TJ 220)。我们已经看到,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在保证背景制度的正义方面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因此,在实现罗尔斯所设想的正义理想方面,这两个原则以及平等自由原则应当发挥协同作用——它们应当用一种整体论的方式来满足人们在社会合作中可以正当地持有的期望,而这实际上是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本身所要求的。罗尔斯提出了三个论证来捍卫自由的优先性:第一个论证旨在表明平等的基本自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保障,而后者是自我尊重的基本前提;第二个论证旨在表明良心自由(因此,其他的基本自由)对于保证人格完整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第三个论证将基本自由理解为人们自主地选择或决定自己生活计划的前提。总的来说,在罗尔斯这里,基本自由之所以应当占据优先地位,是因为它们是平等尊重的基本条件以及人们自主地追求自己生活计划的前提。然而,在《正义论》原版中,罗尔斯对自由的优先性提出的论述并不是没有受到严厉批评。这些批评并未导致罗尔斯放弃优先性论点,不过,在《正义论》修订版以及《政治自由主义》中,他确实对这个论点做出了限定,承认只有在某些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自由的优先性才能开始生效。罗尔斯依然认为基本自由属于人们的“高阶利益”——它们是平等尊重和自主性的根本前提;不过,他现在也承认,人们对自由的根本兴趣“并不总是主导性的。这些兴趣的实现可能必然要求某些社会条件以及需要和物质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满足,而这就说明了为什么有时候可以限制基本自由”(TJ 476)。假若大部分社会成员都属于罗尔斯所说的“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那么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也可以出于类似考虑而受到限制——对于那些已经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占据有利地位的人来说,并非对他们的任何机会的公平实现都要比改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的期望利益更加重要。 罗尔斯对优先性原则的限制确认了我刚才提出的整体论立场:在罗尔斯对正义的设想中,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以及差别原则都旨在保证平等尊重的基本条件以及对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它们都旨在面对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影响来实现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但是,这些原则的具体落实不仅都需要社会资源,而且也都具有明显的分配含义:自由的行使要满足平等自由的相互相容原则,而这个原则本身就规定了个人能够正当地行使自由的条件;另一方面,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都旨在通过分配手段来保证基本的背景正义。既然这三个原则的落实都涉及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为了设法保证罗尔斯所说的那种“词序优先性”并缓解在资源的利用和分配方面可能发生的冲突,一种可以设想的方式就是引入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social minimum)的思想。这实际上是罗尔斯在《正义论》原版中已经提出的一个想法。罗尔斯指出: 一个竞争的价格体系并未考虑任何[关于需求的主张],因此就不可能是分配的唯一手段。……适当调节的竞争市场保证职业的自由选择,并导致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对家庭的商品配给。它们将某种重要性赋予与工资和收入相联系的传统准则,而转让部门则确保一定的福利水平并尊重需求的主张。 在这里,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的思想是与基本需求的概念相联系的,而基本需求被理解为一个得体的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然而,在罗尔斯后来的著作中,他进一步充实和扩展了这个思想。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指出,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要无条件地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他甚至将这个要求看作宪政的一个本质要素),以便他们具备发展和行使两种道德能力的基本条件。而为了回应哈特提出的批评,他现在承认,一个要求公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原则应该在词序上优先于平等自由原则,“至少就基本需求的满足对于公民们理解并能够富有成效地行使那些权利和自由来说是必要的而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将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与公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人而应当享有的平等的公民身份联系起来,因此实际上将它与一个政治性的正义概念联系起来。他指出,如果公民们不能被彼此当作自由平等的人来对待,那么至少其中一些公民就会对他们所生活的社会采取两种可能的态度:首先,他们可能会变得愤世嫉俗,因此就会采取暴力行为来抗议他们的生活状况;其次,他们可能会变得对政治社会冷漠并退入他们自己的社会世界,而这会产生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他们都不可能在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中确认正义原则,因此就会变得缺失正义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就应该高于为了满足基本需求而需要的东西,也就是说,这样一种供给不能仅仅是由“在心理学上或生物学上来看待的人性的基本需求”来界定的,而是也必须认真考虑“社会是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展开的公平合作体制”这一观念——“不管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在超越了必不可少的人类需求之后可以提供什么,它必须来自一个与政治社会相适应的互惠性观念”。罗尔斯认为,他现在对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的理解要求的是一种拥有财产的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而不是一种福利资本主义,因为只有前者才能避免少数人对经济体制和政治生活的控制,而且也可以避免后者的一个主要缺陷,即某些社会成员因为长期依赖福利供给而不参与公共的政治文化。按照这种理解,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并不只是为了援助那些因为偶然变故或不幸而遭受失败的人们(尽管这也是它必须做的),而是为了让所有公民都能在某种适当程度的社会与经济平等的基础上管理自己事务”。 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从其目的或职能来看并不属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范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为什么不是运气平等主义者。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确实旨在缓解或反击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但是,与标准的运气平等主义不同,罗尔斯并不是按照“补偿”的概念来设想原生运气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差别影响。罗尔斯认为,我们不应当把在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作为怜悯和同情的对象来看待,而是应当将他们的处境作为一个政治正义问题来关注,用各种可能的方式让他们就像其他成员一样成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这是互惠性的一个本质要求。罗尔斯之所以强调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要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公民(不管他们所承受的不利条件是不是他们自己所能负责的),并不只是因为他认为人们对待冒险或风险的态度本身就受到了遗传或环境之类的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因为他认为两种道德能力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必须绝对地得到保证。因此他也否认运气平等主义的一个核心主张,即正义不要求关心选择运气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影响。
三、互惠性要求与民主解释
罗尔斯对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解释构成了他所说的“民主平等”的核心内容,而互惠性概念对于他提出的解释来说则是关键的。罗尔斯认为互惠性概念已经隐含在他对“良序社会”的定义中。一个良序社会是一个旨在发展其成员的善、由一个公共的正义观来规定和管理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彼此也知道这一点,而且,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这些原则的要求,他们彼此也知道这一点(参见TJ 4)。因此,一个良序社会要求人们按照他们彼此都能合情合理地接受的合作条款来行动。而且,“当那些条款作为公平合作的最合情合理的条件被提出来时,提出它们的那些人至少必须认为其他人接受它们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他们是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来接受它们,而不是在受到支配或操纵的情况下来接受它们,也不是因为自己处于某种‘低级的’社会或政治地位而被迫接受它们”。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互惠性标准”。因此,在罗尔斯这里,互惠既不同于纯粹的利他主义,也不同于霍布斯式的理性互利(mutual advantage)。互惠性在内涵上更接近于传统意义的“博爱”(fraternity),即一种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的精神。差别仅仅在于,当传统意义上的友爱“涉及一种在更广泛的社会的成员之间不能被现实地指望的情感纽带”时,罗尔斯所说的“互惠”表达了人们在正义的制度框架下彼此持有的一种理性期望,即如下观念:“若不说为了让境遇较差的其他人获益,就不希望自己占有更大利益。”(TJ 90)罗尔斯自己认为他所设想的正义原则能够与自由、平等和博爱这三个传统价值相联系:自由对应于自由平等原则,平等对应于第一个原则中的平等观念以及机会的公平平等,博爱对应于差别原则。 不过,按照我们前面对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关系提出的解释,互惠性实际上充当了这两个原则的共同根据——这两个原则都在一种强的意义上表达了将彼此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来看待的要求或理想。罗尔斯对于自然自由体制的批评明确地表明,将人们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来对待并不只是在于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具有形式上平等的机会。假若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差别影响尚未得到缓解或纠正,他们仍然不是被当作自由平等的公民来对待。对罗尔斯来说,社会合作条款在他所要阐明的意义上必须是公平的,而一切自然不平等都会妨碍公平的理想的实现,它们进一步导致的社会与经济不平等很可能会让某些人受到剥夺、压迫或支配,因此就会对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造成严重威胁。既然自然不平等本来就是由人们不能自愿选择的因素所造成的,我们就可以设想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遭受自然不平等的侵害。只要一个人是合情合理的,他就应该承认这个事实。而在人类生活的自然条件下,比如说,在资源适度稀缺且人们并不具有普遍同情心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可能由于能力方面的欠缺或者突如其来的坏运气而陷入糟糕的境地且得不到救助。对罗尔斯来说,社会合作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的自然才能之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要被当作公共资产来利用,用来促进他们在公平合理的制度安排下能够合情合理地认同的共同目的或利益,并不只是因为一个合理地正义的社会可以有效地缓解人们由于天资的差别和坏运气而遭受的不利条件,而且也是因为这样一个社会为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提供了充分保障,不用说,它还可以向人们提供自我实现的更有价值、更加丰富的目标。罗尔斯对所谓“精英政制”(meritocracy)的批评从一个侧面暗示了他对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的设想以及他对两个正义原则所提出的“民主解释”的要点: 这种形式的社会秩序遵循“前途向才能开放”的原则,把机会平等用作一种在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将人们的精力释放出来的手段。在这种社会秩序中,在生活手段以及组织权威的权利和特权方面,在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之间存在一种显著的偏差。比较贫困的阶层的文化枯萎凋零,而进行统治的技术精英的文化则牢固地建立在服务于权力和财富的国家目的的基础上。机会平等只不过意味着在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个人追求中把不太幸运的人们抛在后面的平等机遇。(TJ 91) 精英政制在某些方面可能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罗尔斯立即指出的,其危险就在于它无视了平等尊重的要求,并通过它必然含有的那种等级制度造就了进一步的不平等,从而就有可能剥夺不太幸运的人们平等地追求自己生活计划的机会。民主解释要求以某种方式缓解道德上任意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为此,我们就需要在全盘的利他主义和全盘的利己主义之间寻求一条中间出路。换句话说,在罗尔斯对如何选择用来制约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构想中,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既不是彻底的利他主义者,也不是彻底的利己主义者——前一种情形会使得正义基本上变得不必要,后一种情形则会使得正义在根本上变得不可能。这条中间出路的核心观念就是互惠性概念。当罗尔斯将互惠性与传统意义上的博爱联系起来时,互惠性显然要求一种“厚实的”平等尊重:它不仅要求缓解一切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还要求人们具有实质上平等的机会追求自己理性地认同的生活计划。在罗尔斯所设想的良序社会中,人们必须对这两个要求具有明确的认识和承诺,而且彼此具有这项知识。唯有如此,罗尔斯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所设想的那个公共辩护要求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为了阐明这一点,不妨设想一下更加幸运的人可能会对差别原则的应用提出的一个异议或抱怨。就差别原则的应用而论,理想的情形无疑是这样的:对某个指定的初始状况的改变不仅会让每个人都获益,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的期望利益。现在,假设一个人在初始状况已经处于某种有利地位,他可能就会问道:“我为什么应该接受这种改变?”这个问题不是根本上不可理解的,因为可以设想的是,在某种其他的制度安排下,他的生活前景可以得到更大提高,而不太幸运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只是略微得到改善。例如,充足主义者显然并不要求用罗尔斯所设想的那种方式来应用差别原则,而只是要求制度安排向所有人都提供某个适当的充足标准或者相应的资源。充足主义仍然允许有可能会导致社会剥夺或社会压迫的不平等,因此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按照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解释,差别原则旨在动态地调节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所有人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以满足平等尊重的厚实要求,例如尽可能消除社会剥夺或社会压迫得以产生的潜在因素或条件。如果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解释差别原则,那么,对于一个在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与一个满足差别原则的制度安排相比,在任何其他的制度安排下,有些人甚至会变得比你目前的处境更糟”;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在社会上本来就占据有利地位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不错,如果你是生活在一个由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来主导的社会中,而且被给予了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你就能利用自己的才能获得更大的社会与经济利益,但是,你的才能的成熟和发展本身就得益于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因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你应得的,此外,假若你是合情合理的,你就可以想象自己也有可能陷入不利状况,因为说某个东西是道德上任意的,就是说它不是你自己能够自愿选择或控制的;因此,只要你是合情合理的,你就应该考虑到自己有可能也会陷入那种状况,这样一来,选择一种满足差别原则的制度安排对你来说并不是不合理的,而且,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你的生活前景会比其他人更好。”对罗尔斯来说,在一个满足差别原则的社会中,有才能的人们的生活前景之所以会比其他人更好,或者与任何其他可能的制度安排相比会更好,是因为,假若他们的才能获得了公平合理的利用,他们就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前景;另一方面,假若他们的才能因为坏运气而受到损害或剥夺,他们仍然能够享有一个得体的生活的基本条件以及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无论是否幸运,他们都有权要求一个正义的合作体系及其社会有义务让他们满足的正当期望(参见TJ 88-89)。 因此,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解释似乎满足了他所设想的公共辩护要求,但却是在互惠性标准下满足了这个要求:合情合理的人们并不希望通过将他人置于受到剥夺或压迫的境地而试图为自己谋求更大利益。换言之,对罗尔斯来说,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都旨在实现一个实质上更加公平的社会,二者根本上说都是立足于如下主张:正义要求用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缓解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所产生的影响。这两个原则旨在保证社会合作的制度背景在罗尔斯的意义上是正义的,而为了让人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以便他们能够参与公平合理的社会合作,罗尔斯引入了最低限度的社会供给的观念。只有在这种供给在所有社会成员那里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罗尔斯为其正义原则所设想的那种“词序式的优先性”才变得有意义,尽管我们也需要从一种整体论的立场来看待它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落实。 来源:微信公众号 健康伦理学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o_r-WrMrKjcjcxSCu5dLw 编辑:贾梦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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