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教育网

 找回密码
 实名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传媒教育网 学术经纬 查看内容

新闻采访权实质是一种法权

2020-6-3 07:31| 发布者: 刘海明| 查看: 125| 评论: 0|原作者: 彭桂兵|来自: 《青年记者》

摘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mEh-qmHZAucF8YssuUyWg

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0年6月上)

读:

  原阳记者采访受阻事件,有媒体报道因为采访事件的记者无记者证被阻拦。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彭桂兵认为新闻采访权不单是权利的反映,也是权力的反映,其实质是一种法权,具体请看他的分析。

2020年4月18日下午,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一建筑工地自卸车倾倒土方时将在工地玩耍的4名儿童压埋,致其不幸死亡。当地政府调查表明,此事系无证非法施工,违规操作。这一惨剧引起了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原阳地方政府应对媒体采访不当酿成次生舆情危机,人们对记者采访遇阻的关注甚至超过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关于新闻采访权的争议问题又一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就原阳记者采访受阻事件,人民网河南频道发表的专访文中提及了记者当时为什么被阻拦,因为采访事件的记者无记者证,言外之意意味着记者从事的采访是非法采访。关于新闻采访权,这是十多年前就在谈论的老话题,多位新闻传播学者对此都有所讨论。本文选取魏永征教授和陈力丹教授的观点作为分析对象。

 

主流观点:从权利和权力的对立中认识新闻采访权

魏永征教授在其最早出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中认为,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作者与普通人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等,只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职业权利。由于种种原因,包括中文字面上的原因,有些人以为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拥有的“权”应是权力而不是权利。这是不正确的。①多年以后,魏永征教授又在《关于记者权利的独白》中对采访权进一步探讨,认为在我国从事记者职业都必须经过国家许可,采访权调整的还是限于公法关系,即国家机关与记者的关系,记者的采访活动需要受到国家保护,上述行政规章的行文就表明这一点。采访权并不规范记者和他的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承认采访权并不意味着“不得拒绝采访”。新闻机构、记者同被采访人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任何单位、个人没有义务必须向新闻机构和记者提供、反映、汇报情况,记者要什么就给什么。“不得拒绝采访”的说法不但与被采访人的言论自由和其它人身权利有冲突,也不符合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规律和人际交往的礼仪习惯。采访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只有在相互理解、信任和尊重基础上的采访才会是成功的采访。对方表示“无可奉告”,这是他的权利,不是干扰、阻挠采访,记者应当通过其它合法手段来获取所需要的材料,借助新闻机构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权势进行“强制采访”,只会得到事与愿违的效果。

陈力丹教授也认为,记者的采访权不过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记者采访的权利亦是一种公民间自由交谈的权利,它是不能被剥夺的,除非记者触犯法律。但是记者没有,也不应有其他的特权。……对于记者来说, 要认清自己的地位和职责,不要越权。记者不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采访是你的职业工作, 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而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的权利。③

从魏永征教授、陈力丹教授的论述看,两位学者对于新闻采访权的定性几乎是一致的。可以归纳总结出这样几点:一是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应该是一种权利(right)而非权力(power)。本质是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新闻记者不是在执行公务,没有强制采访对象接受自己采访的权力。二是新闻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新闻记者采访是在行使一种职业权利,这种权利是经过国家机关许可,正因为这种权利的职业性,又和普通人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有所区别。

魏永征教授、陈力丹教授对于新闻采访权的观点,在几年以前我是赞成的,但现在我对此观点有了质疑。无论是魏永征教授还是陈力丹教授,大致都认为新闻采访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延伸出的一种权利,新闻记者和普通人一样都拥有宪法规定的这一权利。但是这一解释并不符合新闻活动中地方政府对记者从业活动的认知。新京报、上游新闻和红星新闻三家媒体单位的记者在原阳采访活动中受阻。如果按照学者们的解释,这三家媒体单位的记者首先是普通人,他们理应拥有宪法意义上的新闻采访权,有无记者证都应该得到道义上和法律上的尊重。但实际并不如此,在我国新闻实践活动中,地方政府接不接受采访,首先要看记者有无记者证,而不是从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接受采访。所以,学者们对新闻采访权的解释还是偏离了现实。

当然,地方政府看记者有无记者证,是想区别记者是不是在行使一种职业权利。这种职业权利本质是什么?如果仍然把它理解为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那它的职业性如何区别?如果说这种职业性是国家机关许可使然,那么这种权利必然就和普通人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有所区别,甚至是带有了一种权力的色彩。否则,地方政府无需查验新闻记者有无记者证。从职业权利的角度说,魏永征教授、陈力丹教授上述对新闻采访权的解释中透露出一种矛盾性。一方面,把新闻采访权理解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另一方面,它的职业性又让新闻采访权与普通人的权利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正因为这种矛盾性,我们必须重新从法律上认识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另外,今天多元化的媒介环境,也使得重新认识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成为必要,让地方政府避免以有无记者证来衡量新闻记者对其地方事务的采访报道的正当性。

 

法权观点:从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中认识新闻采访权

魏永征教授、陈力丹教授实际上从权利和权力两种对立的形态认识新闻采访权。我们能否把权利和权力看作统一体,从权利和权力统一体的角度来看待新闻采访权?

虽然新闻采访权可以理解为宪法上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但并不能否认它具有权力的形态。所以,只从权利角度看待新闻采访权还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新闻采访权实质是一种法权。法权是宪法学者童之伟教授创造的法学范畴。童教授提出法权概念是为了纠偏法理学中过分重视权利和义务而忽视了权利和权力,尤其是现今法理学更重视权利而忽视权力。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改变过去那种我们把权利和权力看作对立的形态,转而把权利和权力看作统一体,其现实表现是权利和权力的各种具体存在形式。法权的全部内容为一国或一社会法定的各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总和,以相应时空内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④童之伟教授认为,要充分考虑到权利和权力背后的财产属性,法权强调以财产归属为根本标准划分权利和权力。权利是个人利益的法律表现,以私有财产为其承担者;权力是公共利益的法律存在形式,以国家或国家机关等政权组织掌控的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

按照法权的理论,无论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反映个人利益的自媒体,还是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反映公共利益的媒体机构,都有新闻采访权。前者呈现的是权利的形态,后者呈现的是权力的形态。

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反映个人利益的自媒体的新闻采访权,本质上是普通公民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体现,这种新闻采访权虽然不是一种职业上的权利,但在今天的媒介环境中,也不能完全否认此种权利的存在。地方政府以有无记者证来看待新闻采访,就可能忽视社交媒体时代一些自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如果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说,确实可能存在着“边缘突破”的现象。但地方政府要认识到此种传播报道现象的存在。

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反映公共利益的媒体机构的新闻采访权,由于职业性的存在,受到国家机构的许可,必须从权力的角度来理解此类新闻采访权。这类新闻采访权虽然不具有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那种法律上的强制性,采访对象可以拒绝记者的采访。理论上记者和地方政府不会发生冲突,但地方政府往往以记者没有记者证为由拒绝媒体采访,造成冲突的可能发生。有无记者证,不仅体现了记者的职业性,更体现了记者的采访活动是否经过了国家机关的许可。是否经过国家机关许可,就会让地方政府无形中认识到,有记者证的记者代表的是国家意志进行的采访,理应接受采访;无记者证的记者,由于没有经过国家机关的合法授权,理应拒绝采访。按照这样的分析,是否经过国家机关许可本身就赋予了记者的权力性。

把新闻采访权理解为一种法权,可以消解上述所说的矛盾性,一方面承认新闻采访权的权利性质,另一方面又把该权利从普通公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从记者作为公民的个人角度说,记者采访权确实是宪法上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体现;从记者作为媒体机构的职业工作人员角度说,记者采访权确实具有国家机构赋予的权力色彩。把记者看作公民,那是从反映个人利益角度考虑的;把记者看作媒体机构工作人员,那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采访权不但是权利的反映,也是权力的反映,可以看作是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体,单从权利或权力的一个方面来理解新闻采访权都是偏颇的,而且无法解释得通。

把新闻采访权纳入法权范畴,也更能让地方政府从法治意义上了解记者采访的性质,以便于地方政府从权利和权力的双重视角来看待记者的采访活动。从法权的角度,地方政府不应该以有无记者证来苛责记者。从记者证的角度看新闻采访活动,那只是认识新闻采访活动的一个方面。地方政府更应该从权利的角度来正视新闻采访活动。普通公民也可以做职业记者所做的工作,面对突发事件,职业记者可以拍摄发布新闻照片,普通公民也可以拍摄发布新闻照片。以有无记者证苛责新闻采访活动,最多只是拒绝了媒体机构记者的采访活动,却无法阻止普通公民的新闻采访活动。所以,从法权的角度看新闻采访权,记者有无记者证并不那么重要,关键要看到新闻采访权的双重性,既要正视新闻采访的权力形态,也要正视新闻采访的权利形态,这样才不至于与记者发生冲突。从法权角度看待新闻采访权,也需要地方政府改变传统的舆论管理思维,充分认识到普通公民也有新闻采访权,虽然不是职业化的,虽然不是国家机关授权许可的,但是地方政府无法阻挡他们对突发事件的传播报道。

 

为此,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要重新认识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应该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来应对媒体机构的采访报道,同时也能够应对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在多元化的媒介生态中,不让媒体机构采访报道,社交媒体也会传播,与其让后者传播,还不如让前者传播,因为媒体机构在传播新闻信息的时候,毕竟经过了层层的把关,可以避免或减少社交媒体可能传播的虚假信息。这一点地方政府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也是明智地依法执政的选择。


注释: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52-53页

②魏永征:《关于记者权利的独白》,《青年记者》,2012年5月上

③陈力丹:《采访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现代传播》,2004年第3期

④童之伟:《中国实践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构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编辑:刘佳莹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