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隐私权在根本上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道德自主和公共善生活,那么我们就只能面对技术发展迎难而上,不断地探索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之间最合适的调和。我们既不能因为保障个人隐私而逆挡技术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记住技术发展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和人类社会的幸福本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知名应用软件“今日头条”和著名科技公司腾讯公司先后因为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而引发了法律纠纷。由于该类案件属于因科技带来的新发案件,现有的相关法律目前还难以清晰准确地界定双方的权责,因此,案情还在进一步的发展之中。然而,由于两起案件的焦点都事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数字化个人信息,这就充分表明,数字化的大数据技术迫在眉睫地要求我们严肃对待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尽管从具体的案情争议来看,和“今日头条”相关的核心争议是基于个人通讯录的所有权基础上的操作权限问题,而和腾讯公司相关的核心争议是科技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操作是否侵权的问题,但两案的本质都是科技公司是否侵权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了用户个人隐私侵犯和信息安全问题。毫无疑问,因为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信息泄露而导致隐私侵犯和信息安全问题在最近十多年来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但由于整个社会对个人信息和数字化技术结合的在认识广度和深度上的不足,如何应对和处理个人信息和数字化技术结合带来的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粗略而言,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法律对隐私权界定的模糊性。事实上,隐私权的出现是一个很晚近的事情,现在人们公认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题为《隐私权》的文章提出的。但是即使美国人最早提出隐私权概念并且继而最早建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但有关隐私权的具体法律直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才逐渐被制定出来,而且和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制定都是伴随着相关社会现象的出现而不断被调整的过程。正是因为隐私权和社会现象有着如此紧密的关系,社会现象的不断变动导致人们很难对隐私权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正式界定。到今天,人们比较认可的有关隐私权的说话依然是一种宽泛的描述。其核心主张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或者主张自然人具有独处或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然而,无论是主张何种权利,因为隐私权在根本上牵涉到个体和他人的关系,如何在个体和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划定边界是一个因具体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事情。基于此,在大数据来临的今天,主张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绝非易事。 其二,社会对大数据技术价值评估的不足。进入大数据以来,人们之所以会再次掀起有关隐私权讨论的热潮,在根本上是因为大数据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迅速且广泛地超越了人们的预期,整个社会都准备不足。究其原因在于,大数据技术的大体量、多样性、时效性、准确性在人们的预料之外全方位地突袭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这种突袭导致人类社会的赋值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然而,任何新鲜事物的发展必然携带着未知的风险。尤其对于大数据技术而言,因为它发生在网络社交时代,它极大地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围绕数据和信息而出现的个人数字身份、信息暴力等问题以掩耳不及迅雷之势席卷人类大部分的生活领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也包括集体信息)泄露和安全事故防不胜防。 其三,政府对大数据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保护的两难。虽然从某个程度讲,只要有治理人们的政府,个人隐私安全一直都面临“利维坦式”的强力威胁。然而,人类是社会动物,在共同体中生活几乎是我们人类的本质之一,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成为社会人的地方让渡自然人的某些权力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个意义上,合理的公权力对人们隐私权的某种控制是必要且无法避免的。但问题在于,这个限度的设置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一个和平发展的社会,我们权且不去争论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界线。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科技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再次对人们实现可能的控制时,这是日常大众不得不去思考的一个问题。在社交媒体时代,如果用户想获得更便捷更舒适的服务,我们似乎至少有较弱意义上的义务为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商提供我们的信息,或者允许它们收集我们的某些个人信息,否则我们试图通过使用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的便利就不会实现。最直观的案例比如,如果我们需要通过打车软件和网络服务使用即时汽车服务,我们就需要提供我们的相关个人信息。而打车软件和网络服务能否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就在于用户提供的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用户在使用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时必然公开某些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必然保留在某些科技公司或应用平台上,用户根本就无法有效地控制个人信息。即使应用软件和网络服务名义上标榜用户有预授权和拒绝数据收集的权利,这也不意味着用户能够真正地控制个人信息。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作为数据控制的隐私模型有实践上的限制。政府在鼓励科技公司服务于人和尽可能保护个人隐私权上天然存在着两难。
图片来源:网络 当然,个人信息与大数据技术结合导致的隐私权问题的原因绝对不止于上述,还包括很多政治、经济、甚至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但很显然的是,上述原因起着主导性的作用。与上述主导性问题相对,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 其一,通过哲学伦理学的思考促进隐私权的法律界定。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而言,保护隐私权在根本上是实现对人的尊严、人格、道德自主和可行的共同体生活的保障。隐私权的道德价值是证成法律隐私权的关键性基础。即使在网络空间里,隐私权也不例外。不过,因为网络空间的隐私权都是可以操控的数据信息,因此,相比于直接把隐私权和人格权相关联的做法,网络空间的隐私权更多地通过人们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控制权表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空间上的隐私权更多地表现为个人(也适用于集体法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怎样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向他人披露或公开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上的隐私权意味着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意味着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的控制。对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主张通过个体(也包括集体法人)对自我信息的控制的强调关联于个体的自主、人格和尊严。当然,把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等同于控制权本身也面临着一些困难。首先,网络空间在本质上是一个交往空间,如果完全主张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这将极大程度地限制网络空间的发展,违背了我们通过网络进行交往的初衷。其次,由于网络空间存储的是数字化信息,数字化信息所依赖的技术及其大数据应用使得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在根本上不可能像物理隐私权那样得到明确界定,这让人们主张个人对自我信息的完全控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主张网络空间的隐私权时,我们在考虑隐私权作为一种控制权时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考虑 其二,评估大数据技术的价值并建立相关体系。大数据技术近些年发展得十分迅猛,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技术,它伴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以及各种相关技术的整体发展。按照可期的发展,万物互联,人机互动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重新思考大数据技术及相关技术对我们人类社会的影响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思考,如何进一步思考人与技术的关系,思考人类社会活动本身的赋值,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基于目前的发展,我们至少应该考虑人类在网络空间中的数字身份、数据所有权、信息权力与权利等基本问题,重新定位人的主体性以及主体间的交往行为规范。尤其对于隐私权而言,我们应该围绕网络空间的数字身份与自然人身份的紧密关系积极建构最大程度保障个人权利的相关规范,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等可能发生冲突的相互关系中用促进公共善作为准绳进行调节的价值规范体系。 其三,立法引导技术的发展与保护个人权利。由于个人信息不能也不应该完全由个人控制,因此,通过标榜隐私控制的归属权属于个人的立法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毋宁说,对政府治理者而言,更合适的做法是按照一个公共善的宗旨在个体隐私保护和企业利益之间做出一个实践性的平衡。基于此,政府应该更多地要求科技企业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而这些道德责任的划定应该是基于最普遍的基本人权,基于一个国家有关公共善的发展而设定的情境化描述。 诚然,由个人信息和数字化技术结合带来的隐私权问题是一个极其广泛而深刻的问题,但这种结合本身是不可逆转的,而且基于技术本身的发展,万物互联的普适计算时代几乎是可能且值得预期的。面对这样一种发展趋势,我们最好的做法是在面对这种技术时坚守个人的基本价值和人类社会的整体福利。如果隐私权在根本上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道德自主和公共善生活,那么我们就只能面对技术发展迎难而上,不断地探索技术发展与个人权利之间最合适的调和。我们既不能因为保障个人隐私而逆挡技术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记住技术发展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和人类社会的幸福本质。 (此文为 玛娜数据基金会“数据运用的道德风险”课题组研究成果) 玛娜数据基金会是中国第一家数据类公益基金会,以数据解放个体价值为使命,致力于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目前从哲学伦理学、法律、实务、商业和传播等多个视角,与国内顶尖团队合作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玛娜数据基金会正在通过自身的努力推动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我们也期待有更多与我们有共识的伙伴同舟共济,一起来关注、解决这个关乎所有人的迫切的社会问题。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gPgqq4qALN7FoGwkhsvRvQ 编辑:王豪 |
掌上论坛|小黑屋|传媒教育网
( 蜀ICP备16019560号-1 )
Copyright 2013 小马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16-2022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