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研究国外媒体伦理规范时,研究者往往将目光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较少关注非洲国家。本文通过研究非洲国家的32篇媒体伦理规范发现,提及率排名前十的伦理准则分别是:准确、避免利益冲突、保护隐私、保护消息来源、更正、信息获取方式正当、新闻自由、公正、不得剽窃、明确新闻界限。非洲国家媒体伦理规范中也有基于特定民族国家背景的特殊规定,如提出“立足民族文化,维护本国价值观,促进多元主义,捍卫普世价值观”;同时,对新闻工作者的礼仪穿着、语言规范、专业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伦理要求。
关 键 词 媒体伦理;非洲;共通准则;特殊准则
非洲位于东半球西部,东濒印度洋,西临大西洋,纵跨赤道南北,是世界第二大洲,同时也是人口第二大洲。由于历史原因,“二战”后非洲大多数国家才取得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结束近代西方殖民主义的统治。近年来,随着非洲逐渐崛起,非洲各国传媒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传媒集团化、多元化、跨国化的经营趋势。那么,在非洲各国传媒业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普遍认同的媒体伦理规范?非洲国家新闻媒体肩负着参与民族国家构建的职责,其媒体伦理规范又有哪些特殊性?
基于此,本文围绕非洲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展开研究:其一是分析非洲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在何种伦理准则上达成较高的共识,即探讨有哪些共通准则;其二是探讨哪些伦理准则凸显出非洲地域、文化特征,即探讨有哪些特殊准则?
为达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整理、翻译、分析了非洲国家32篇媒体伦理规范,分别涉及阿尔及利亚、博兹瓦纳、刚果(金)、埃及、埃塞俄比亚、加纳、几内亚、科特迪瓦、肯尼亚、利比里亚、马里、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尼日尔、卢旺达、索马里兰、南非、南苏丹、塞内加尔、斯威士兰、坦桑尼亚、多哥、突尼斯、乌干达、赞比亚25个国家或地区①(牛静、杜俊伟,2017, 2018)。本文选取的媒体伦理规范内容详细,范围广泛,不仅包含对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要求,也有针对如新闻通讯社、新闻摄影及摄像活动等特定新闻活动的指导准则。
统计发现,非洲国家的32篇媒体伦理规范当中,提及率排名前十的伦理准则分别是:准确、避免利益冲突、保护隐私、保护消息来源、更正、信息获取方式正当、新闻自由、公正、不得剽窃、明确新闻界限,见表1。同时,非洲的媒体伦理规范中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一、非洲各国媒体伦理规范的共通准则 (一) 准确 准确的信息能够帮助人们正确了解、认识和适应客观世界,也是公众评价媒体及其新闻工作的重要标准,更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取信于公众与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准确性是新闻工作者必不可少的素养(祝光,2017)。同样,准确是非洲国家媒体伦理中的最重要原则。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30篇提及了准确原则,占总数的93.75%。
对于准确原则的强调,主要是从公众知情权、新闻工作者基本职责角度阐发。如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中提及记者的职责:“应尊重事实的准确性,无论其后果如何,都要始终坚信,公众有权知道真相。”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从公众知情权出发,认为:“记者有准确、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的责任。”南非《广播投诉委员会章程》不仅提及“公众有知情权”,而且认为“新闻业的终极目标是提供真实、准确、平衡和公正的报道,这也是赢得公众信任和信心的基础”。
准确原则应用在实践操作上,则体现为: (1) 强调事实准确,如实发布。如坦桑尼亚《新闻通讯社伦理规范》中指出:“报道日常事件,无论它们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从积极和消极方面报道包括危机在内的事件,准确地呈现事件。”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认为“媒体从业者必须合理审核相关事实”“要谨慎发布准确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确保报道的准确性”“不能脱离来龙去脉来歪曲事实”。
(2) 强调观点准确,不能断章取义。观点的准确一则体现在不过度解读,要引用原话。如坦桑尼亚《公共信息工作者和媒体广告商行业伦理规范》指出:“信息从业者更加有责任提供真实的信息——准确且不附带评论。如何解读这些信息,则应由接收者自行决定。”在索马里兰《选举期间媒体行为规范》中认为:“尽可能直接引用候选人和政党的原话来表述其观点,而非进行转述。”观点的准确二则体现在反复核实新闻来源,特别是无法核实时,须对消息进行保留或标记。如南非《广播投诉委员会章程》规定:“如果对报道的内容存疑同时也有条件加以核实的话,应当予以核实;如果报道的内容尚未能加以核实,则应当在报道中提及。”
(3) 强调表达准确,即新闻语言须客观准确。在新闻标题和图片等说明中,必须公正和准确,避免夸张的表达。如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中规定:“新闻工作者应避免使用任何与事实不符或与所发布、出版的内容不符的耸人听闻的标题。标题和图片的文字说明应该是对有关报道或图片内容的合理反映。海报不得误导公众,且须是对有关内容的合理反映。图片不得进行歪曲或误导,也不应被操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中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报道中,媒体的用语指南十分详细,如“记者宜区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使用‘艾滋病毒流行’一语,要优于‘艾滋瘟疫’或‘瘟疫’”。这些指南可操作性强,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非歧视原则,同时也强调了新闻语言的使用要准确。
(二) 避免利益冲突 新闻传媒机构通过提供信息、观点和娱乐产品,以及促进对社会和公民机构至关重要的社会活动来服务大众,但在传媒产业化的社会里,传媒机构同时也是商业市场中创造、生产、销售和分配产品的经济主体,如果社会要从一个公正、民主和健康发展的传媒体制中获益,就需要传媒机构平衡好公共与商业利益关系(杭敏、罗伯特·皮卡特,2011)。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5篇规范提及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占总数的78.13%。新闻工作的利益冲突表现在利用职位享有特权,接受贿赂,礼物馈赠或在其他机构、政党团体担任职务,而与记者职业身份、个人利益等产生冲突。利益冲突会危及新闻独立性、客观公正性,损害新闻工作者形象,非洲规范中的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要求: (1) 禁止利用职业行为获取个人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接受礼物、免费旅行、带薪假期、报酬、奖项、特权以及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任何其他利益。如埃塞俄比亚《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中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他所发表的新闻、评论、节目、照片或电影而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贿赂、礼物或其他好处,从而给新闻行业丢脸。”突尼斯《记者协会道德规范》中强调:“新闻工作者不应该因职业任务而接受礼物或者特殊的好处。”此外,金融新闻也可能涉及特权和谋利行为,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对此规定:“在公开发表之前,新闻工作者不能利用他们得到的经济信息谋取利益,也不应将这样的信息传递给他人。”
(2) 禁止为报道支付报酬。如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指出:“记者不得通过付费的方式来达成采访或获取材料的目的。真正的人道主义支持可以被考虑,但应当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以确保其与采访环境分开。”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时,经济交易才被允许。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在刑事案件的报道过程中,不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目击者或信息的提供人支付报酬,除非该材料或信息对公共利益而言十分重要且需要被发表;或在获取该信息之前,已做出了付费的承诺且此举十分必要。”这种付费行为也需要被标注,如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规定:“媒体所有者、出版者和媒体从业者决不能给普通群众金钱来获取信息源,除非其中有确切的公共利益。当信息是有偿获取时,媒体所有者、出版者和媒体从业者应该注明。”对此,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也做出了解释:“当信息以有偿方式获得时,该信息的可信度及买卖双方的动机均将招致怀疑。因此,记者原则上应该避免为信息付费,除非此举有利于公共利益。记者也不应以牟利为动机来发布任何信息。”
(3) 媒体工作者需要披露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如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在制作节目期间和之后,绝不欺骗、误导或曲解参与者,应告知参与者关于节目的一切,如节目的持续时间、直播还是录制、问题的性质和范围、采访者或主持人、是否有酬金以及节目资金来源等。”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指出:“记者应说明自身与报道对象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尤其是当收到特定组织、机构或公司的礼物或赞助的时候。”
(4) 禁止担任与职业身份不相容的其他工作。如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指出:“新闻专业人员不得承担媒体关系主任、公关人员、机构发言人以及其他类似的职位。”尼日尔《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正如在就业合同中确定的一样,新闻记者有权拒绝所有同其所服务的新闻机构的宗旨和定位相违背的职位或任务。”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也提出:“如果记者的兼职、政治参与、担任公职或在社区组织服务等行为有损于新闻职业行为或雇主的利益,则应予以避免。记者及其雇主不应使个人卷入各种利益冲突中去,其对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才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工作者有时会不可避免地获得私利,避免利益冲突实质强调了记者不能为除了自己职业团体外的其他利益集团服务,这是为了保证新闻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 保护隐私 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的秘密,除了某些人自曝“隐私”,公开放弃隐私权之外,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他人包括新闻媒体的尊重(沈天水,2007)。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4篇规范提及了保护隐私的原则,占总数的75%。非洲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对保护隐私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 隐私权的主体范围广泛。如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指出:“宪法将隐私权视为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新闻当事人、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家属、逝者等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坦桑尼亚《新闻摄影及摄像活动伦理规范》规定:“未经其亲属同意而拍摄逝者的照片,应始终考虑到有关人员的文化、信念、信仰和习俗。如果请求未被允许,则应及时离开。”不仅如此,特殊群体是隐私权的重点保护对象。如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了艾滋病人和儿童的隐私权:“隐私和保密是公认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人。”“儿童享有隐私权。”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强调:“记者应避免泄露性侵犯案件中受害人的确切地址。”“在拍摄或采访性侵犯的受害人之前,须征得其同意;在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可以以电子或文本的方式记录其同意的证据。”
(2) 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广泛。如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认为:“个人的家庭、房屋、宗教、部落、健康、性取向、个人生活和私人事务均属于隐私的范畴。”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中则对涉及隐私权的“公共场合”进行了界定,认为:“一些‘公共场合’,如火车站、商店、公共交通或其他场所,也均有其业主。在其间进行拍摄或录音之前,有必要征得其业主、经理或代理人的同意。”
(3) 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一定限制。虽然有少数国家如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任何时候记者在采访和发布信息时都应该表现出对人性尊严、隐私和人民权利的尊重。”但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隐私权的保护受到知情权、公共利益的限制。如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指出:“公众的知情权往往需要同新闻报道中人物的隐私权进行权衡。记者必须坚持对问题的报道。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对个人的私生活进行入侵性的调查一般是不被接受的,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中提出公共利益的合理情况包括:“侦查或揭露犯罪行为和反社会行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防止公众受到被公开谴责的人员在私下传播的错误言论与行为的误导。”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则更为详细:“作为一般规则,记者应该尊重个人及其家庭的隐私,除非事关公共利益。A.只有侵犯公共利益时,个人私生活或其家庭信息才能被公布。B.只有出于以下目的时,发布上述的个人信息才能被视为正当:揭露犯罪或严重的不轨行为;揭露反社会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捍卫道德标准;防止公众被某些个体的言论或行为所误导。”
隐私权涉及人的尊严和人格,保护隐私权体现了新闻媒体对个人的尊重。在媒体伦理规范中,一方面规定隐私权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另一方面规定公共利益原则对隐私权的限制,表明这些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使得各类权利主体能够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扰;另一方面同时要保障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和传播自由权。
(四) 保护消息来源 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4篇提及了保护消息来源原则,占总数的75%。新闻记者不可能是每一新闻事件的目击者,消息来源是记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说,消息来源是新闻记者成功报道新闻的关键与基础,但新闻记者与消息源的关系却十分复杂(林岩,2000)。一方面,消息来源是记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泄露一些消息来源会对消息提供者带来巨大威胁;另一方面,消息来源也是公众判断新闻可靠程度的一个指标,从消息来源的明晰与否,可以判定新闻工作者是否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
面对这种矛盾,媒体伦理规范提出了相应的伦理实践准则。
保护消息来源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面对消息来源的匿名要求时。刚果(金)《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必须明确以下权利:保护他/她的新闻来源。”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中表明:“记者有职业保密的义务。在发布或刊登信息时,应交代消息来源。然而,如果消息来源有保密要求,则应严格保密;如果被指认出可能有损于这些消息来源时,这种保护尤为重要。”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指出:“尽管新闻工作者应该表明他们的消息来源,但新闻工作者也应该尽可能履行其保护匿名消息来源的义务。”此外,赞比亚、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等国都对保护消息来源做出类似规定。
大部分国家对于匿名消息来源的保密也有例外情况:(1) 消息来源自己主动公开或消息来源故意误导记者。如尼日尔《记者道德宪章》指出:“记者受职业保密义务的约束,他/她不得透露秘密获得的信息的来源。记者的上级也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记者可能将其消息来源透露给上级。如果消息来源主动公开,或者可以清楚地表明消息来源故意误导记者,记者可以免除保密义务。”(2) 法庭要求公开。如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认为:“必须兑现向消息来源所做的保密承诺。如果被要求公开消息来源的身份,在消息来源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公开。法庭不认可新闻来源的神圣性,不向法庭公开信息会导致处罚。”(3)公共利益需要公开。如坦桑尼亚《媒体与新闻编辑伦理规范》强调:“一般情况下,不公开保密信息的来源。如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他人尊严。”
需要指出的是,少数国家将保护消息来源放在了至高的地位。如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中认为:“记者享有通过各种手段来尽力保住其信息来源不被曝光的权利。记者应努力保护信息来源,即便信息来源欺骗了他/她。”科特迪瓦《新闻工作者权利与义务规范》规定:“永不透露他/她报道中那些自己知道的事实,以便保护消息来源。”但是这两个国家的伦理规范同样指出,对于公众的责任高于其他责任。
整体来看,新闻媒体应当努力报道事实、公开消息来源,但面对匿名消息来源的保密要求,新闻媒体也须尽到其义务。当然,保护消息来源需要为公众利益让步。因此,保护尺度的拿捏需要新闻工作者的主观衡量,这对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实践提出更高要求。
(五) 更正 新闻更正是指媒体发表了不准确、不客观或者不公正的报道,可能或已经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后,媒体所采取的对当事人有效的、必要的补救措施。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1篇提及了更正原则,占总数的65.63%。
为了保护新闻的真实性,新闻机构需要“自觉”“及时”地更正失实信息等。刚果(金)《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自觉地更正那些被证明部分不准确或全部不准确的信息,不惜代价地刊载这些更正,即使报道中涉及的个人没有要求(媒体)进行回复、修正和阐释。”埃塞俄比亚《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应立即修正他(在报道中)所犯下的针对某人或组织的错误。”南非《广播投诉委员会章程》指出:“如果某个报道在材料方面存在失实的情况,应当及时地、毫无保留地加以更正。”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指明:“对于重大错误、误导性陈述或扭曲事件,媒体一旦意识到,就应在显著位置及时进行更正。”
不仅错误和误导性陈述等需要立即更正,部分国家还对更正的对象、更正的方式有要求。其中,更正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如乌干达《新闻记者伦理规范》指出:“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已进行的损害性报道,记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更正。”更正的内容可以是道歉声明或说明,更正的位置等也有要求。如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规定:“如果媒体机构发现自身发表了一篇内容严重失真的报道,该媒体机构应立即在与该报道同等重要的位置刊载一篇更正报道;如果媒体机构发现自身发表了一篇对相关个人或组织的名声造成伤害的错误报道,该媒体机构应立即在相应位置发表一篇道歉声明。”利比里亚《报业联合会伦理规范》提到:“记者的更正或回复应快速及时,并将其置于显著的位置。如有必要,在任何合适的时候都应该给予道歉。”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更正后的报道应该发布在显著的版面和时段,使公众能方便地关注到。”
给予当事人以答辩、回复的权利也属于更正的范畴,只是实施主体有所变动。如坦桑尼亚《媒体与新闻编辑伦理规范》中有“无论何时发现新闻有错误,都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权并以显著的方式迅速加以更正”的规定。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指出:“如果媒体发表的报道使人、组织或机构处于不利的地位,出于公平和公正,媒体将给予对方回复的权利,且媒体将确保该回复在合理的显著位置刊出。”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及时纠正任何有害的错误信息。当事关重大时,应确保被批评的人能有及时进行答复的权利,并且相关更正和致歉应以显著的方式加以发布。”
新闻更正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性措施,体现了对新闻真实、准确原则的尊重与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媒体从业者的诚信和责任意识。
(六) 信息获取方式正当 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1篇规范提及了信息获取方式正当,占总数的65.63%。信息获取方式正当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规定:
(1) 信息收集主体须公开身份。如塞内加尔《媒体伦理宪章》指出:“使用正当的方法获得信息、图片和文件,在探寻信息的时候声明职业身份。”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被采访者应该知晓他们为什么被采访、将会被问到的问题的主题、节目的内容以及他们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事先把问题提纲交给被采访者是不合适的。假使一个被采访者坚持要提前获知具体问题,那么让受众知悉这个事实。”
(2) 信息收集方式须诚实和公正。这其中涉及特殊时间、地点、特殊电子设备、有偿新闻等情况的详细论述。如坦桑尼亚《新闻摄影及摄像活动伦理规范》中指出:“不得违反禁止在法院管理区拍照的法律或法令。”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利用隐蔽录音设备、远程监听设备和长焦镜头所获得的材料不得用于播报。可以在公共场合录音、录像,但必须是公开的、可见的。”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印刷媒体不能通过隐藏的摄像机或秘密监听设备窃听私人电话的方式去寻求信息或发布信息,或未经授权删除文档或照片。”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记者不得通过付费的方式来达成采访或获取材料的目的。”
(3) 信息收集目的须正当合理。只有基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理由,某些隐瞒式的采访方式才能被视为正当。如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和诚实的方法来收集信息。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使用特殊的信息收集方法。”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指出:“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无法使用其他方法。”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规定:“只有出于在法律行动中或在其他一些令人信服的场合下保护记者的原因,才能算作例外。”
媒体需要自由获取信息,但信息获取方式应当具有正当性,这体现了新闻传播活动的公开、透明性,也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
(七)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甄树青,2000,p.56)。在非洲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1篇规范提及了新闻自由,占总数的65.63%。
各国多从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方面表述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如多哥《新闻记者伦理准则》指明:“言论自由、知情权和批评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众有权知道新闻和观点,是记者们权利和义务的源泉。”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中规定:“获取信息、发表言论和进行批评是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也是建立民主、正义和自由的社会的基石之一。”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指出:“公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是培养和维持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础。记者的首要职责是尊重真理和尊重公众获知真理的权利。”塞内加尔《媒体伦理宪章》表明:“每个人都有提出意见、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保持自己意见的自由,以及不论媒介和不分国界地探寻、接受与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工作者有能够自由接触、调查、采访和表达等权利。如刚果(金)《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指出:“自由接触所有信息来源的权利,有自由地调查所有对公众生活有影响的事实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或公共事务对新闻工作者保密时,需要明确说明保密动机。”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时刻捍卫自由地进行信息收集,自由地进行评论、批评和表达的新闻自由原则。”尼日尔《记者道德宪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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